李永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苏州市公务员局【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21 
【案件字号】(2020)湘01行终6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永吴树兵傅美容 
【审理法官】周永吴树兵傅美容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李永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当事人】李永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怎么办
【当事人-个人】李永昌 
【当事人-公司】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代理律师/律所】柳一行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柳一行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柳一行 
【代理律所】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监理工程师考试科目及时间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李永昌 
【被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管辖证据不足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护师成绩查询开通时间【本院查明】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
四十九条规定的;……"本案中,李永昌不服湖南省欧阳海灌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局对其作出的开除公职的处分决定,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李永昌可申请复核、提出申诉、再申诉进行权利救济。现李永昌就湖南省人社厅作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再申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提起诉讼,因该类纠纷并未纳入行政诉讼救济范围,故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李永昌的起诉不符合法定受理条件。    综上,李永昌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裁定驳回李永昌的起诉,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案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8-24 00:44:53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查明:李永昌不服湖南省欧阳海灌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局1991年3月5日作出的《关于开除李永昌公职的处分决定》(欧管局〔1991〕第008号),向湖南省水利厅提出申诉申请,湖南省水利厅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后,
李永昌向湖南省人社厅提出再申诉。湖南省人社厅于2020年4月8日作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再申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李永昌提出的再申诉申请。李永昌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湖南省人社厅作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再申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责令湖南省人社厅受理李永昌的再申诉申请。 
【一审法院认为】山东公务员笔试成绩公告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具体到本案,因湖南省欧阳海灌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局对李永昌的开除公职处分决定,属于事业单位内部人事管理事项,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受到处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处分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规定向原处分决定单位的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
合管理部门提出申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由以上规定可见,《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对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人事处理等不服所确立的是复核、申诉、再申诉等内部救济程序,并未纳入行政诉讼救济范围。李永昌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湖南省人社厅作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再申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实质上是对原用人单位开除公职决定不服,湖南省人社厅作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对该事项的处理,仍属于上级机关对相关事业单位的内部人事管理范畴,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对李永昌的起诉应依法驳回。    综上,李永昌的起诉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驳回李永昌的起诉。 
【二审上诉人诉称】李永昌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混淆本案诉讼标的。本案诉讼标的是湖南省人社厅针对李永昌的再申诉申请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而非再申诉处理决定。原审将湖南省人社厅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错误认定成再申诉处理决定。2.
本案应属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本案诉讼标的是湖南省人社厅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二十八条第(四)项规定的范畴。湖南省人社厅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客观上导致湖南省水利厅就李永昌申诉申请作出的处理决定成为终局决定,造成李永昌无法进一步寻求救济,对李永昌的权利产生实质性影响,李永昌有权就此提起行政诉讼。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改判。 
李永昌、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湘01行终6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永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银杏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胡奇,厅长。
     委托代理人柳一行,北京德恒(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永昌因与被上诉人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湖南省人社厅)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长沙铁路运输法院(2020)湘8601行初56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李永昌不服湖南省欧阳海灌区水利水电工程管理局1991年3月5日作出的《关于开除李永昌公职的处分决定》(欧管局〔1991〕第008号),向湖南省水利厅提出申诉申请,湖南省水利厅于2020年1月16日作出《申诉处理决定书》后,李永昌向湖南省人社厅提出再申诉。湖南省人社厅于2020年4月8日作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再申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李永昌提出的再申诉申请。李永昌不服,提起本案诉讼,请求撤销湖南省人社厅作出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再申诉案件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责令湖南省人社厅受理李永昌的再申诉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