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评选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0.11.15
【文 号】人社部函[2010]307号
【施行日期】2010.11.15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计划生育
正文
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评选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通知
(人社部函〔2010〕3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人口计生委,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人口计生委,解放军、武警部队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办公室,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近年来,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目标,不断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取得了显著成效,涌现出一大批先进集体和个人,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为表彰先进,弘扬正气,激励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广大干部职工奋发向上、开拓进取,不断开创人口计生工作新局面,推动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人口计生委决定评选表彰一批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范围和表彰名额
  (一)评选范围
  1.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范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
  2.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范围: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行政部门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满5年以上的在职工作人员。
  (二)表彰名额
  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名额为200个,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工作者名额为55名(具体名额分配见附件2)。
  二、评选条件
  (一)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
  1.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和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方针政策,改革创新,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新思路、新机制、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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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业务水平领先。工作思路清晰,工作扎实,能够为党委、政府当好参谋,协调各有关部门,形成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工作氛围。多年来,整体业务工作在本地区处于领先水平。
  3.工作保障有力。管理服务网络健全,有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的高素质、职业化工作人员队伍。能够保证必要的经费投入。
  4.领导班子团结有力。勤政廉洁,作风民主,依法行政,优质服务,科学管理,党、干关系融洽,人民众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满意程度高。
  5.近5年来没有发生体性事件,未发生影响恶劣的投诉、上访事件。
  (二)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评选条件
  具备下列条件的,可推荐为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工作者:
  1.政治坚定。认真学习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决贯彻执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具有较高的政治素质。
  2.业绩显著。热爱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爱岗敬业,恪尽职守,求实奉献,有所创新,在本职岗位上创造了显著的社会效益,为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3.作风过硬。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忠于职守,廉洁奉公,无私奉献,在众中享有较高威信。
  4.能力突出。具有较强的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稳定低生育水平工作新途径。
  5.原则上被推荐人选应在近5年曾获得地市级以上荣誉称号或省部级表彰奖励。应优先推荐“新时期最可爱的人”荣誉称号获得者。
  三、2012四级考试时间评选程序和要求
  (一)坚持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在推荐评选中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严
格履行规定程序,由所在单位民主推荐,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自下而上逐级审核推荐,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人口计生委审定。对推荐的对象要以适当形式在所在单位和本地区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评选条件、拟推荐对象姓名(名称)、先进事迹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国家人口计生委将对拟表彰对象在全国范围内公示。
  (二)坚持评选条件,确保评选质量。坚持以政治表现、工作业绩和贡献大小作为衡量标准,好中选优,并考虑其一贯表现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有突出的事迹,确保先进性、典型性和代表性。被推荐人选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须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征得组织部门同意,并征求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意见。
  (三)坚持面向基层和工作一线。重点向长期在条件艰苦、工作困难地方努力工作的同志倾斜。原则上司局级以上单位和个人不参加评选;处级干部的比例控制在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总数的20%以内;先进集体中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所占比例不少于下达名额的70%。在事业单位担任领导职务并在教学科研等方面做出特殊贡献的专家和学术带头人,可以按科研人员申报。
  (四)严肃评选工作纪律。对未严格按照评选条件和规定程序推荐的单位和个人,经查实后撤销其评选资格,并取消该单位参加下一届评选推荐活动的资格。对在评选表彰工作中有严重失职、渎职或弄虚作假、借机谋取私利、收受贿赂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河南成教网入口  (五)按时报送评选材料。推荐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认真填写《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附件3)、《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附件4)一式5份。先进事迹材料要内容真实、重点突出,字数控制在2000字以内。推荐的先进工作者需报送近期二寸免冠彩照片5张,同时报送所有材料的电子版光盘。审批表、照片等推荐材料请于2010年12月15日前报评选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奖励办法
  坚持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授予“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颁发奖牌和证书。对评选出的先进工作者授予“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奖章和证书,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待遇。
  五、组织领导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人口计生委联合成立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附件1),负责本次表彰工作的组织领导和评审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表彰的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国家人口计生委人事司。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认真做好本地区的推荐评选工作。
  联系人:张宁宁 郭伟华 
  :(010)62030659 62030653
  传  真:(010)62030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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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地址:国家人口计生委人事司(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4号)
  邮  编:10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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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1.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评选表彰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名单(略)
  2.表彰名额分配表(略)
  3.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集体推荐审批表(略)
  4.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先进工作者推荐审批表(略)
  5.机关事业单位干部征求意见表(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人口计生委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