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洪波、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免费发布信息的平台【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政府信息公开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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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结日期】2020.09.16 
【案件字号】(2020)辽01行终867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王继东唱英梅杨晓鹏 
【审理法官】王继东唱英梅杨晓鹏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洪波;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河南省公务员成绩查询入口洪波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洪波 
【当事人-公司】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李昕上海汉盛(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李昕上海汉盛(沈阳)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李昕 
【代理律所】上海汉盛(沈阳)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洪波 
【被告】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上诉人洪波于2019年10月29日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沈人发[2001]6号文件制作的依据文件名称和文号,……。 
【权责关键词】受案范围第三人证据政府信息公开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查明事实与原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洪波于2019年10月29日向市人社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沈人发[2001]6号文件制作的依据文件名称和文号,……。"其实质申请公开的为沈人发[2001]6号文件制作的依据,而并非文件本身,该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中规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被上诉人在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中明确告知上诉人的申请属于政策咨询不属于依申请公开范畴,
并无不当,被上诉人针对咨询的答复行为对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上诉人的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故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起诉的结论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0 21:51:2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查明,原告洪波于2019年10月29日向被告市人社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沈人发[2001]6号文件制作的依据,文件名称和文号,该文件是市编委(办)于2001年2月至3月发五三街道办事处(五三乡政府转制),增编10人,本人月增工资90元"。被告市人社局当日收到原告的申请,于同年11月18日对原告作出沈人社依申请[2019]16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原告“你的申请属于政策咨询,不属于依申请公开范畴。针对你的咨询,解答如下:《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14号文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沈人发[2001]6号)文件制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办发[2001]14号),此文件已在中国政府网站公开(网址附后)。"原告洪波对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告知书不服,认为被告公开的内容答非所问。原告不服,诉讼至原审。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的规定,该条例所指的政府信息,应当是现有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本案中,原告洪波向被告市人社局申请了解的是沈人发[2001]6号文件制作的依据问题,并非申请公开“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政府信息,在性质上属于咨询,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调整的范畴,且针对咨询作出答复以及答复与否,不会对咨询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综上,被告市人社局对原告的申请不论答复与否,对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因此原告的起诉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受案范围。对于原告诉请将沈阳市浑南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沈阳市浑南区五三街道办事处列为本案第三人的请求,经审查,因上诉两个行政机关与本案的审理没有利害关系,不列为本案第三人。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四)项及《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八)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洪波的起诉。本案诉讼费五十元,退回原告洪波。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洪波上诉称,原审裁定错误,浑南区五三街道办事处没给上诉人办社保、医保,上诉人档案信息不全,不得不提起诉讼。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及五三街道办出示转制批件,就是为了查上诉人基础信息,这些信息都在浑南区人社局,上诉人要求公开的信息不是被上诉人所说的“咨询"。一审法院根据《行政诉讼法》四十九条(四)项规定、及诉讼法解释中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八)项,不受理上诉人的行政诉讼完全错误。综上,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判决被上诉人公开沈人发(2001)6号文件所依据的编委下发的相关文件(包括文件名和文号);要求被上诉人出示其在一审时提交的第三份证据的原件;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 
洪波、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辽01行终867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洪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京街某某。
内蒙古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2022     法定代表人:杨志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邱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李昕,上海汉盛(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上诉人洪波诉被上诉人沈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一案,不服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105行初4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查明,原告洪波于2019年10月29日向被告市人社局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沈人发[2001]6号文件制作的依据,文件名称和文号,该文件是市编委
(办)于2001年2月至3月发五三街道办事处(五三乡政府转制),增编10人,本人月增工资90元"。被告市人社局当日收到原告的申请,于同年11月18日对原告作出沈人社依申请[2019]16号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告知原告“你的申请属于政策咨询,不属于依申请公开范畴。针对你的咨询,解答如下:《关于贯彻国办发[2001]14号文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沈人发[2001]6号)文件制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和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四个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1]14号),此文件已在中国政府网站公开(网址附后)。"原告洪波对被告市人社局作出的被诉告知书不服,认为被告公开的内容答非所问。原告不服,诉讼至原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