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林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费年限审核决定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30 
【案件字号】(2019)粤71行终463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作斌张珣王硕 
【审理法官】陈作斌张珣王硕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李林;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李林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李林 
【当事人-公司】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李林 
【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缴费年限分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 
【权责关键词】行政复议合法违法举证责任合法性行政复议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公务员国考报考条件0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事实清楚,且有相应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缴费年限分为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对于符合身份条件的个人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之前,其工作时间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可以视同缴费年限。视同缴费年限因个人实际并未缴费,对于是否符合适用范围、适用条件等,须以现行有效的政策、法规规定为依据作出审核认定。    本案中,李林向市人社局申请将其1983年7月至1993年7月在四平师范学院(现吉林师范大学)以及1993年8月至1999年4月在吉林省乡镇企业局设计院的工作经历视同缴费,但根据李林档案原始资料其于1999年4月辞职离开吉林省乡镇企业局设计院,不属于2014年10月1日在职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工作人员,故其不能根据《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第五条的规定视同缴费。并且,李林辞职离开吉林省乡镇企业局设计院,不属于按规定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调动手续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故其亦不能参照《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未经组织、劳动、人事部门批准办理
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职工连续工龄计算问题的函》(粤劳社函[2001]648号)中“对于经行业主管部门发文正式任免,在行业内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正式转移了工作关系、工资关系和养老保险关系,且档案记载完整连续,变动前后工作时间不间断可以连续计算的固定职工,其变换工作单位前后的工作期限可合并连续计算工龄,视同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的规定视同缴费。因此,市人社局在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在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已经辞职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连续工龄可以认定为视同缴费的情况下,没有确认李林原在四平师范学院、吉林省乡镇企业局设计院的工龄为视同缴费年限,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本院予以维持。李林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李林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更新时间】2021-12-29 16:39:34 
李林与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缴费年限审核决定纠纷上诉案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粤71行终463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林。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某某某某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某671X。
     法定代表人:郭志勇,局长。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林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一案,不服广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粤7101行初257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17日,李林向市人社局申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并提交了《广州市养老保险被保险人视同缴费年限审核申请表》《工作年限审核四川省考报名条件
申请表》,请求市人社局核定李林于1983年7月至1993年7月在四平师范学院(现吉林师范大学)以及1993年8月至1999年4月在吉林省乡镇企业局设计院工作期间的视同缴费年限。据李林的原始档案资料记载:李林于1983年7月至1993年7月期间被分配至四平师范学院(现吉林师范大学)工作,1993年8月至1999年4月期间调转至吉林省乡镇企业局乡镇企业设计院工作,1999年4月至2003年4月期间在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工作,2003年8月至2018年8月期间在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工作。据此,市人社局于2018年8月31日作出穗人社工龄决[2018]1127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内容是:李林曾先后在四平师范学院、吉林省乡镇企业局设计院等单位工作,1999年4月辞职,因李林辞职离开原单位后未被全民所有制单位重新录用,辞职前后的工龄不能合并计算,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并于2018年9月28日送达李林。李林因不服穗人社工龄决[2018]1127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于2018年11月14日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以下简称“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2018年11月26日,市人社局作出穗人社工龄撤[2018]0726号《关于撤销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的通知》,撤销穗人社工龄决[2018]1127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并于同日重新作出穗人社工龄决[2018]1525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内容为:李林非经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批准调动跨地区变换工作单位,且在20142023年黑龙江省公务员考试报名时间
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时已不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内,故原工作时间不能视同缴费年限,该决定书于2018年12月17日送达李林。2019年1月3日,省人社厅作出粤人社行复[2018]28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市人社局已撤销穗人社工龄决[2018]1127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并重新作出行政处理,不再撤销穗人社工龄决[2018]1127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遂决定确认市人社局作出的穗人社工龄决[2018]1127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违法。李林不服穗人社工龄决[2018]1525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诉至原审法院。
国家司法考试教材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第八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服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等工作。"市人社局是负责公民社会保险办理与社会保险待遇支付的行政机关,依法享有对李林视同缴费年限进行审核的法定职权。
     《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下列单位和
河南省公检法公务员招考人员(以下统称被保险人):(一)所有企业、城镇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基金计征和发放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8号)第五点规定:“……改革后,对于符合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人员,其改革前在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年限作为视同缴费年限,退休时按照有关规定计发待遇。……"《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5]2号)规定:“本决定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本案中,李林于1999年4月辞职离开吉林省乡镇企业局设计院,后流动至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工作,不属于经组织、人事或劳动保障部门批准从市外调入本市的情形,其于2014年10月1日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之前辞职离开机关事业单位,原工作时间不符合国家和省计算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市人社局作出不能视同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的决定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无不当。李林主张撤销市人社局作出的穗人社工龄决[2018]1525号《视同缴费年限审核决定书》的依据不足,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李林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李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