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冬梅与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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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字号】(2020)湘03行终211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谢颖秦泽湘康婷 
【审理法官】谢颖秦泽湘康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曾冬梅;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曾冬梅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曾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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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公司】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代理律师/律所】候小青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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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候小青 
【代理律所】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曾冬梅 
【被告】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权责关键词】合法证明受案范围行政复议行政撤销维持原判不予受理行政复议驳回起诉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另查明,上诉人曾冬梅就湘潭市人民政府的潭复不受字[2020]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受理,该案正在审理之中。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
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第六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提起行政诉讼是当事人的权利,但应当在法定起诉期限内提起,不能怠于行使诉权,使行政法律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本案中,上诉人曾冬梅于2018年12月17日已收到被上诉人湘潭市人社局作出具的《湘潭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核)表》和《城镇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该两份审核表已明确载明其工作时间和退休时间、缴费年限及养老金金额等情况,上诉人曾冬梅于当日即已知晓被上诉人湘潭市人社局对其养老金进行审批核定的内容。即使其不知道审批实际执行情况,以其2019年1月24日实际领取退休养老金的时间作为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开始计算起诉期限,上诉人曾冬梅也应在2020年1月24日之前提起诉讼。其于2020年10月22日提起本案诉讼,早已超过一年的起诉期限,且没有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情形。上诉人曾冬梅提出其在2019年7月17日前向信访部门提出过异议,应视为起诉期限中断,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
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1 03:12:26 
曾冬梅与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撤销二审行政裁定书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湘03行终2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冬梅。
     委托代理人候小青,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陈铁平,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刘辉蒲。
     委托代理人桂杰。
     上诉人曾冬梅因与被上诉人湘潭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湘潭市人社局)撤销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行为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2020)湘0302行初169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裁定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及《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四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一年。”之规定,原告于2018年12月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自2019年1月24日
领取退休工资时就已知晓其退休审批结果,至今已有21个月,原告对退休审批提出异议、申请复查,自2019年8月26日湘潭市人民政府作出最终的《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至今亦已超过一年的起诉期限,原告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及《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曾冬梅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该院不予收取。
     一审裁定送达后,曾冬梅不服提起上诉称,上诉人于2019年1月24日领取退休工资获知权益被侵害后,即向湘潭市人民政府信访局、被上诉人、湘潭市纺织行办等部门提出了异议,被上诉人于2019年7月17日曾作出《关于曾冬梅同志信访问题的答复》,这也能证明上诉人在此之前向信访部门提出了异议,应视为起诉期限中断。之后上诉人一直向有关部门申诉,至提起本案诉讼,没有超过起诉期限。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什么是事业单位考试
     被上诉人湘潭市人社局答辩称,上诉人于2018年12月申请办理退休手续,答辩人于同月即已为上诉人办理退休手续并核定养老金为911.25元,是完全根据养老保险政策核定的。2019年7月17日答辩人对上诉人的信访要求给予了书面答复,上诉人最迟应自收到书
面答复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起诉讼,其提起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
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上诉人曾冬梅于1975年作为知识青年下乡,1978年招工进入原湘潭市毛纺织厂工作。2008年12月10日,上诉人曾冬梅等人就其被开除问题向湘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劳动争议申诉书,湘潭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当日作出潭劳仲不字[2008]第76号《不予受理案件通知书》,以其申请不属于受理范围为由决定不予受理。2008年12月19日,上诉人曾冬梅等人向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湘潭市××组对其作出的除名决定不合法,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6日作出(2009)岳立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以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裁定不予受理。曾冬梅等人不服提起上诉,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9日作出(2009)潭中立终字第5号民事裁定书,载明“上诉人均已于一九九四年前被原湘潭市毛纺织厂除名。本院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以(1996)湘中破字第07号民事裁定宣告湘潭市毛纺织厂破产还债。后又于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一日以(1996)湘中破字第07-3号民事裁定终结湘潭市毛纺织厂破产清算程序。上诉人与湘潭市毛纺织厂破产清算组之间的纠纷,是企业改革过程中发生的,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法院裁定不
予受理是正确的”,对(2009)岳立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予以维持。2013年至2018年期间,曾冬梅就其被开除等问题,先后向湘潭市人民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湖南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湖南省人民政府人民来访接待室湘潭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湘潭市纺织工业行业管理办公室、湘潭市工业企业改革改制办公室信访。2018年12月上诉人曾冬梅向被上诉人湘潭市人社局申请办理退休手续,被上诉人湘潭市人社局于2018年12月17日出具《湘潭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核)表》和《城镇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湘潭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核)表》中载明“工作时间96.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意见为“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核定职工退休后月基本养老金911.25元”,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意见为“根据国家规定,同意2018年12月退休,基本养老金从2019年1月起发放”,备注载明“断档不补交,开除,从实际缴费年限计算”;《城镇职工退休待遇核定表》中载明上诉人曾冬梅“工作时间1996-01-01,退休时间2018-12-1,缴费年限15.75,实缴月数189,基础养老金为748.01元,个人帐户养老金为163.24元,合计911.25元”,上诉人曾冬梅于当日接收。2019年1月24日起,被上诉人湘潭市人社局按照前述核定标准向上诉人发放退休养老金每月911.25元。上诉人曾冬梅不服,认为其1996年10月因生育二胎被原湘潭市毛纺厂开除一事不实,其退休养老金应为2700元/月,但被上诉人湘潭市人社局审定的是911.25元/月,
对其1996年之前的工龄未进行认定,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先后向被上诉人湘潭市人社局、湘潭市人民政府等部门信访。被上诉人湘潭市人社局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关于曾冬梅同志信访问题的答复》,对其养老金发放情况进行了答复,并告知复查申请权。湘潭市人民政府信访事项复查复核委员会于2019年8月26日作出潭政信复查字[2019]20号《信访事项复查意见书》,告知曾冬梅对养老保险待遇标准核实有异议,应按《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撤销被上诉人湘潭市人社局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关于曾冬梅同志信访问题的答复》,驳回曾冬梅的复查申请。曾冬梅于2020年9月21日以被上诉人湘潭市人社局为被申请人向湘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纠正本人生二胎被毛纺厂以违反计划生育被开除的错误处理,以及恢复本人正常退休工资”。湘潭市人民政府于2020年10月14日作出潭复不受字[2020]5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以曾冬梅的行政复议申请已明显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的申请期限为由对其复议申请不予受理。上诉人曾冬梅于2020年10月22日向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撤销被上诉人湘潭市人社局所作湘潭市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行为,确认上诉人工龄年限,按一般职工退休待遇重新作出退休审批。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并于2020年11月4日作出本案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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