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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实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意见(暂行)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1.05.16
【字 号】
【施行日期】2001.05.1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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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从业登录入口∙【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中共安徽省委关于贯彻实施
 《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的意见(暂行)
 (2001年5月16日)
  为进一步加快全省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步伐,建设一支符合“三个代表”要求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批准的《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暂行意见。
  一、方针原则和基本目标
  1、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方针原则。坚持以马列主义、思想、理论为指导,服从和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贯彻落实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解决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坚持继承与创新的统一;坚持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原则,坚持任人唯贤,反对任人唯亲;坚持党管干部原则,适应新情况积极改进党管干部的方法;众公认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扩大众对干部人事工作的参与和监督;坚持依法办事原则,通过加强法规和制度建设,推动改革逐步深入。
  2、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的基本目标。全国贯彻实施《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
江苏人力资源考试网以推进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为重点,扩大民主、完善考核、推进交流、加强监督、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到2005年,初步形成干部人事制度工作统一领导、分级分类管理、有效调控的管理体制;初步建立起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竞争择优、有效激励、严格监督、充满活力的用人机制;初步健全干部人事管理的法规和制度,从制度上防止和克服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形成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为加快发展、富民强省提供组织保证和人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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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党政干部制度改革
湖南招聘信息最新招聘2022  3、党政干部制度改革的重点和基本要求。党政干部制度改革的重点,是深化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改革,推进能上能下。通过扩大民主,竞争择优,促使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健全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形成正常的更新交替机制;逐步实现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考核、交流、监督等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认真执行国家公务员制度及法官、检察官制度,提高党政机关干部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水平。
  4、扩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民主。
  (1)完善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制度。要把民主推荐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确定考察人选的第一道程序,适当扩大参与推荐人员的范围。党政领导班子换届和党政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调整补充,都要公布具体职位,进行民主推荐。坚持把召开民主推荐会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结合起来,不得以谈话推荐代替民主推荐会推荐。把民主推荐结果作为确定考察对象的重要依据。调任提拔人选和领导干部个人选荐人选,应是本人所在单位、工作地区民主推荐得票较多的人,方可列为考察对象。确定后备干部人选也要经过民主推荐。在考察中,要普遍运用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的方法。逐步做到适时适度公开民主推荐、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结果。
  (2)全面推行领导干部任前公示制。县级以上(含县、市、区)党委管理的干部,凡属提拔任用的,一律实行任前公示。进一步充实、完善公示的内容、方式。对公示期间反映拟任人选的问题,要认真核实处理。后备干部考察人选可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3)坚持和完善公开选拔领导干部制度。逐步提高公开选拔的领导干部在新提拔同级干部中的比例。进一步规范程序,改进方法,降低成本,保证质量。完善公开选拔工作的配套措施,把公开选拔入围的优秀人选列入人才库,注意跟踪培养和使用。
  (4)大力推行党政机关干部竞争上岗。认真实施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印发〈关于党政机关推行竞争上岗的意见〉的通知》(组通字〔1998〕33号文件)。从2001年起,各级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位及非领导职位的人选,除不宜公开竞争的职位外,都要采取竞争上岗的方式确定。
  (5)逐步改进党委讨论决定任用干部的方式。进行党委(党组)任用干部无记名投票表决制试点。市、县(市、区)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逐步做到分别由省、市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无记名投票表决。全委会闭会期间,可由党委常委会议作出决定,逐步做到在作出决定之前,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6)加强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非党干部工作。根据以上各类干部特点,建立和完善培养选择相关制度。
  5、建立和完善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制度。
  (1)实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对提拔担任市、厅级以下(含市、厅级)党政机关副职和内设机构领导职务,以及由非领导职务转任同级领导职务的委任制干部,逐步实行任
职试用期制。试用期1年。试用期满,经考核胜任者正式任职,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不胜任者免去试任职务。对试用期内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的,及时解除试用职务。
  (2)实行党政领导职务任期制。市、县党政领导干部任期5年,乡镇党政领导干部任期3年,任期内保持相对稳定,一般应任满一届。任期届满前要及时进行考核,胜任者可连续任职,但在同一职位上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3)完善调整不胜任现职干部的制度和办法,现职领导干部在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30%的,要列为重点考核对象,经考核确属不称职者免去现职。对不胜任现职的领导干部,要按规定予以免职、降职或改任非领导职务,也可采取待岗、转岗、下岗学习、离职分流等多种方法予以妥善安置,并做好跟踪考察工作。对做出突出成绩、得到众公认的,可提拔使用。实行待岗的干部,暂保留原职级待遇,待岗期一般不超过1年。
  (4)建立领导干部辞职制度。领导干部因个人及其他原因,可自愿辞职;因重大决策失误或工作有重大过错的,应引咎辞职;经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定不适合担任现职的,按规定程序责令辞职。
  (5)坚持和完善干部退(离)休制度。达到退(离)休年龄的干部,按规定及时办理退(离)休手续。完善退(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保障和服务管理的办法。
  6、完善领导干部考核考察制度。
  (1)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定期考核制度。完善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实行届中和届末考核。研究制定以工作实绩为主要内容的考核指标体系。探索思想政治素质评价标准及其考核考察办法。完善民意测验、民主评议等考核考察办法。建立考核考察回避、举报、结果反馈和申诉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