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储备粮龙嘉直属库有限公司与高凤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1 
【案件字号】河北省教师资格证报名(2020)吉01民终512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邵明福聂莹高婧明 
【审理法官】邵明福聂莹高婧明 
山东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网上报名系统【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中央储备粮龙嘉直属库有限公司;高凤清 
【当事人】中央储备粮龙嘉直属库有限公司高凤清 
【当事人-个人】高凤清 
【当事人-公司】中央储备粮龙嘉直属库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慧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赵倩倩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徐慧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赵倩倩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慧赵倩倩 
【代理律所】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长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央储备粮龙嘉直属库有限公司;高凤清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高凤清退休年龄应为五十周岁还是五十五周岁。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sc人事考试网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高凤清退休年龄应为五十周岁还是五十五周岁。关于高凤清退休年龄的确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而属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职责范围。在人社局对高凤清退休年龄问题没有明确答复之前,人民法院对本案不应予以审理,因此原审法院判令中储粮龙嘉公司给付高凤清最低生活费用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应予纠正。如人社局明确答复高凤清的退休年龄为五十五周岁,则高凤清可就其与中储粮龙嘉公司之间的劳动争议另行主张权利。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13民初409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上诉人高凤清的仲裁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均由上诉人高凤清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31 21:54:10 
中央储备粮龙嘉直属库有限公司与高凤清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成考怎么报名民事判决书
(2020)吉01民终512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央储备粮龙嘉直属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侯殿坤,总经理。
中国银行招聘考试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慧,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倩倩,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凤清。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文忠,长春市德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中央储备粮龙嘉直属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储粮龙嘉公司”)与上诉人高凤清劳动争议一案,均不服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2020)吉0113民初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中储粮龙嘉公司向原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中储粮龙嘉公司无需向高凤清支付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工资41800元以及2018年年终奖金23885.83元,以上款项合计65685.83元;2.本案诉讼费由高凤清承担。事实与理由:高凤清为中储粮龙嘉公司职工,I992年11月入职,2008年1月1日双方签订劳动合同,高凤清在中储粮龙嘉公司从事计算员(结算员)工作。根据中储粮龙嘉公司岗位划分,高凤清应按工人五十周岁退休。中储粮龙嘉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向高凤清发出通知,要求高凤清退休,但高凤清拒绝配合中储粮龙嘉公司办理退休手续。中储粮龙嘉公司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高凤清已达退休年龄,中储粮龙嘉公司依法与其终止劳动关系并要求高凤清退休,但高凤清拒绝办理退休手续并且自2019年1月10日起未向中储粮龙嘉公司提供劳动,中储粮龙嘉公司无需向其支付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工资41800元,以及中储粮龙嘉公司支付2018年年终奖金23885.83元没有事实依据,九劳人仲字【2019】第414号裁决书认定事实与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中储粮龙嘉公司请求贵院依法裁判,维护中储粮龙嘉公司的合法权益。
     高凤清原审时辩称,一、高凤清在中储粮龙嘉公司入职时为“干部”职称。1992年11月30日入职档案中记载:高凤清系长春市人事局为聘用“干部”,职称为管理人员,从事结算员工作。高凤清至今工龄己达20多年,中储粮龙嘉公司对高凤清从未做工作上的调整和职务上的变动,仍从事结算员职务。二、2017年11月15日中储粮龙嘉公司持高凤清档案去九台区人社局作退休审查档案时,人社局经审查,高凤清为干部职称,应年满55周岁退休。中储粮龙嘉公司当时认同高凤清为干部职称,应年满55周岁退休,中储粮龙嘉公司告知高凤清继续工作。2019年1月中储粮龙嘉公司又去九台区人社局准备按高凤清系工人职号,按50周岁审办退休手续,人社局未予受理,中储粮龙嘉公司让高凤清自己去人社局办理退休手续。高凤清就其职称、退休年龄提出质疑,并与中储粮龙嘉公司一同去人社局询问相关问题,人社局以高凤清于2017年11月在中储粮龙嘉公司单位入职档案为干部,应55周岁退休,告知不能办理退休事宜。三、中储粮龙嘉公司单方停止高凤清的工作,是剥夺高凤清正常工作的权利,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是违法违宪行为,高凤清离岗期间的工资,中储粮龙嘉公司理应如数支付。2019年1月10日,中储粮龙嘉公司单方停止高凤清的工作,令高凤清离岗、按工人职号办理退休,中储粮龙嘉公司并从2019年2月,停发了高
凤清的工资,因中储粮龙嘉公司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应向高凤清如数支付2019年2月至2019年12月工资计41800元及2018年年终奖23885.83元,合计65685.83元。综上,高凤清认为,高凤清入职至今工龄己达20多年,一直从事结算员一职,入职时为干部职称,至今未作职务上、工作岗位上的变动,九台区人社局尊重客观事实,告知高凤清需按干部职称、55周岁退休是正确的。中储粮龙嘉公司擅自停止高凤清的工作,停发高凤清工资,严重违反了我国《劳动合同法》,侵害了高凤清的合同法权利。长春市九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裁决是正确的。中储粮龙嘉公司起诉实属无理,恳请人民法院依法驳回中储粮龙嘉公司的诉讼请求。原审庭审中,中储粮龙嘉公司撤回了无需向高凤清发放2018年年终奖金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