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彭相花退休行政审批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受理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28 
【案件字号】(2020)吉01行终1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科学发展观的指导意义【审理法官】亓晓鹏厉丽姜楠 
【审理法官】亓晓鹏厉丽姜楠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彭相花 
【当事人】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彭相花 
【当事人-个人】彭相花 
【当事人-公司】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被告】彭相花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是彭相花与工人档案中的彭向梅是否是同一人。  上海2022职位一览表
【权责关键词】证明维持原判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一致。另查明,依原审庭审调查情况,德惠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户口专用章证明彭相花与彭相梅是同一人。彭相花户口簿记载彭相花曾用名彭相梅。原德惠市第一水泥厂同事证明现在的彭相花当年确实在水泥厂上班,当时叫彭香梅。彭相花在二审时自述其妹七人,老大彭向芹、老二彭相侠均已去世,老三彭相花、老四彭相兰、老五彭相云、老六彭向珍、老七彭向芬均健在。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彭相花与工人档案中的彭向梅是否是同一人。单纯从彭相梅、彭显忠档案来看,确实存在彭相梅与彭相花是妹的嫌疑。但是,户籍机关关于人员姓名的认定应为权威认定,水泥厂原同事亦证明现在的彭相花当时确实在水泥厂上班且当时名为彭相梅。在户籍管理不严格、兄弟妹较多的时期,姓名张冠李戴也并非不可能。值得注意的是,彭相花身份证出生日期与档案中彭向梅出生日期相差不多,人社部门并未提出目前有名为彭相梅且身份信息相仿者来申请退休,这进一步增加了彭相花与彭相梅系同一人的确信。故人社局应以彭相花即为彭相梅为事实依据,为彭相花办理退休审批。关于档案出生时间与身份证出生时间冲突问题,应以相关政策为准。此外,原审诉讼请求包括撤销不予办理决定、请求为彭相花办理退休两个诉讼请求,实质上是一个诉讼请求,原审法院应释明后予以规范。原审忽略此问题,但依此程序问题发回重审无实质意
义,本院予以指正。综上,原审判决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8:30:29 
深圳最新招聘信息直招【一审法院查明】原审审理查明:2019年4月28日,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彭相花上访反映退休问题作出答复,内容为:上访人彭相花,性别:女,出生年月:1967年4月,身份证号为:22xxx29。彭相花申请退休时提供的档案姓名为彭相梅。经审核,该档案中集体所有制新工人审批表里记载:姓名为彭相梅,出生年月为1968年3月。其它档案材料(包括工资审批表、职工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认定表等)均记载姓名为彭相梅。并且,新工人审批表里家庭主要成员情况一栏中记载彭相花为妹妹;又经查阅彭相花父亲彭显忠的档案,其中履历表家庭主要成员、职业和政治情况一栏记载:彭相梅为三女儿,彭相花为四女儿。鉴于上述情况,经我局企业职工退休资格联审小组研究认定:彭相花与彭相梅非同一人。彭相花不符合退休条件,不予办理退休。彭相花认为,其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人
社局应履行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职责。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人社局以彭相花与彭相梅非同一人为由,不予为彭相花办理退休。但彭相花提供的户籍信息:姓名彭相花,曾用名彭相梅;彭相花身份证姓名,就业失业登记证姓名,彭相花父亲彭显忠户籍信息上三女的姓名,彭相花社会保险基金缴费票据,彭相花养老保险缴费手册、结婚登记申请书,德惠市人民法院(1998)德民初字第1882号民事调解书上都记载姓名彭相花。德惠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户口专用章证明彭相花与彭相梅是同一人。虽人社局提供的新工人审批表上彭相梅的出生日期为:1968年3月14日,但彭相花提供的以上证据及被告出具《吉林省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资格审核表》中记载的原告出生日期一致,均是1967年4月15日出生。与彭相花原德惠市第一水泥厂的同事亦证明彭相花与彭相梅是同一人。故此可以推定彭相花与彭相梅是同一人。应为彭相花办理退休手续。判决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应履行为彭相花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职责。 
长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服原审判决,上诉称:彭相花申请退休提供的档案不是本人的档案,而是彭相梅的,其父亲的档案显示,彭相梅是彭向
花的。而且档案记载的彭相梅的出生年月以及简历与彭相花的出生年月日及简历明显不一致,没有其它证据证明彭相梅的档案就是彭相花的。被上诉人提供的身份证号码及出生年月日与被上诉人提供的彭相梅的档案中记载的彭相梅的出生年月日也不一致。档案不能反映出被上诉人彭相花与彭相梅是同一个人。原审判决采信了彭相花的户籍信息,德惠市公安局胜利派出所户口专用章证明,同事证明,推定彭相花与彭相梅是同一个人,但是职工办理退休要以档案为准,经上诉人审查,没有彭相花本人档案,而彭相梅的档案没有一点反映彭相花的痕迹,并且年龄、身份证号均不一致。上诉人无法确认这是彭相花的档案,请求依法撤销德惠市人民法院(2019)吉0183行初63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 
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彭相花退休行政审批一案二审行政判决书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吉01行终11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德惠市松柏路与十道
街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刘家武,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颖,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科科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显峰,吉林新锐事务所律师。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报考网站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相花。
审理经过     上诉人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因与被上诉人彭相花退休行政审批一案,不服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2019)吉0183行初63号行政判决,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审理查明:2019年4月28日,德惠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彭相花上访反映退休问题作出答复,内容为:上访人彭相花,性别:女,出生年月:1967年4月,身份证号为:22xxx29。彭相花申请退休时提供的档案姓名为彭相梅。经审核,该档案中集体所有制新工人审批表里记载:姓名为彭相梅,出生年月为1968年3月。其它档案
材料(包括工资审批表、职工参加革命工作年限认定表等)均记载姓名为彭相梅。并且,新工人审批表里家庭主要成员情况一栏中记载彭相花为妹妹;又经查阅彭相花父亲彭显忠的档案,其中履历表家庭主要成员、职业和政治情况一栏记载:彭相梅为三女儿,彭相花为四女儿。鉴于上述情况,经我局企业职工退休资格联审小组研究认定:彭相花与彭相梅非同一人。彭相花不符合退休条件,不予办理退休。彭相花认为,其符合办理退休的条件,人社局应履行为原告办理退休手续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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