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訾民及吉林市电子仪表工业器材公司社保纠纷上诉案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理法院】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结日期】2020.09.18 
【案件字号】(2020)吉71行终10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长清包蕴琦侯德顺 
【审理法官】李长清包蕴琦侯德顺 
【文书类型】国家医学考试考生服务系统成绩查询判决书 
【当事人】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訾民;吉林市电子仪表工业器材公司 
【当事人】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訾民吉林市电子仪表工业器材公司 
【当事人-个人】訾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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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公司】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市电子仪表工业器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贡玉新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贡玉新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贡玉新 
【代理律所】长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专门人民法院 
【原告】辽宁省招考办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下半年英语四六级考试报名时间【被告】訾民 
【本院观点】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众团体的工人,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 
【权责关键词】违法第三人证明改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审理查明,根据訾民人事档案记载,訾民,1983年9月起在吉林市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参加工作1985年12月起工种为抹灰工,1993年6月起工种为瓦工,1997年12月调入吉林市电子局供销处工作。2004年12月31日因企业改制下岗。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的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众团体的工人,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
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吉林省人社厅关于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退休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吉人社办字[2015]83号)的规定,对职工原始档案中特殊工种工作经历记载不清楚或不完整的,经办人员应告知单位或本人提供能够证明相关经历情况的原始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新提供的原始材料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认定。抹灰工与瓦工均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属于提前退休的工种。本案中,訾民申请提前退休后,人社局经办人员在审核过程中发现其人事档案中1989年以后的表格中用人单位劳资部门章、主管部门劳资章和劳动部门工资处章与其他职工档案中同时期形成的表格中印章均不一致,因訾民原工作单位已经解体,遂告知訾民本人提供能够证明相关工作经历情况的原始材料,訾民未能提供。在此情形下,无法认定从事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满10年,不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条件,人社局不予审批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正确。在本案宣判后,如訾民能够提供其从事特殊工种满10年的其他证据材料,可再行向市人社局申请提前退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吉林铁路运输法院(2020)吉7102行初49号行政判决;    二、驳回訾民的诉讼请求。    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各50元,由訾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1 01:11:54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訾民。2019年5月31日訾民年满55周岁。6月19日,市人社局下属吉林市就业服务局失业科为訾民经办,向市人社局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市人社局认为訾民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未予办理。訾民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市人社局为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一)上诉人市人社局具有办理本区域内退休审批的法定职权。《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众团体的工人,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可以退休。本案被上诉人訾民1964年5月31日出生,在吉林市第一建筑公司从事抹灰工时间为1985年12月至1993年6月,从事瓦工时间为1993年6月至1997年12月,共计12年。    (二)《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颁发试行建筑业提前退休工种的通知》中规定,抹灰工与瓦工均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属于应当根据《关于贯彻执行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草案)》第六条第一款规定退休的工种。2019年5月31日,被上诉人年满55周岁,上诉人市人社局应当按照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为其办理退休手续。上诉人以被上诉人人事档案中有五张工资表存在不实情况,拒绝为其办理,理由仅为上诉人肉眼判断,且该五张工资表均有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部门印章,上诉人无真实证据证明该五张工资表系无效档案。综上,被上诉人2019年5月31日已满55周岁,且从事特殊工种12年,符合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条件,上诉人应当履行为被上诉人办理提前退休审批的法定职责。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责令市人社局于一审判决生效后30日内履行审核被上诉人訾民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法定职责。 
【二审上诉人诉称】市人社局上诉称,请求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2020)吉7102行初49号行政判决,维持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訾民申请提前退休不予审核的法定职责。主要理由为:(一)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一审法院认为对被上诉人档案中五张工资表不真实仅为肉眼判断,无真实证据证明五张工资表系无效档案。上诉人的肉眼判断并非是主观臆断,而是结合该用人单位同期调资表进行对比,尤其是对比相同年份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劳动审批部门公章,肉眼即能看出明显存在不同,纸张也区别明显,可以证明訾民档案中工资表存在不实情况。 
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訾民及吉林市电子仪表工业器材公司社保纠纷上诉案
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0)吉71行终109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松江中路65号。
     法定代表人王宗英,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贾斌,该局工作人员。
2022年国考笔试分数线     委托代理人贡玉新,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訾民。
     第三人吉林市电子仪表工业器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河南街140号。
     留守处负责人王建国,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吉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与被上诉人訾民及第三人吉林市电子仪表工业器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仪表公司)社保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吉林铁路运输法院(2020)吉7101行初7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认定,訾民。2019年5月31日,訾民年满55周岁。6月19日,市人社局下属吉林市就业服务局失业科为訾民经办,向市人社局申请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市人社局认为訾民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未予办理。訾民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市人社局为其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