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试行办法
四级听力分值每题多少分 发文单位:广东省人事厅
文 号:粤人培[1998]29号
发布日期:1998-10-20
执行日期:1998-10-20
生效日期:1900-1-1
第一条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规定》和《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暂行办法》,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国家行政机关晋升科级、处级领导职务的国家公务员,包括从行政机关以外的在职人员中调入国家行政机关担任上述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行政机关内部晋升或调入行政机关担任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职务的人员,参照本办法接受培训。晋升副厅级以上职务公务员培训按有关规定进行。
第三条 任职培训是公务员培训的重要形式,其目的是使晋升人员进一步掌握马列主义、思想和理论,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水平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四条 任职培训的内容,主要包括政治和业务知识两方面。现阶段的培训内容主要有: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理论、领导技巧与领导能力开发、行政决策理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现代管理理论、政府职能与依法行政、本职工作研究与训练以及其他专题讲座。
第五条 任职培训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按需施教,学用一致,讲求实效的原则,采用集中讲授、讲座、研讨、案例分析、调研考察等方法。
第六条 晋升一定层次领导职务的公务员,任职后必须到行政学院或指定的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接受任职培训。晋职前已经参加过组织部门举办的中青班培训的人员,不属此范围并免予任职培训。
第七条 任职培训采取集中脱产形式进行,培训时间不少于三十天。
第八条 省人事厅会同省委组织部综合管理全省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工作。具体负责制定全
省任职培训实施方案和有关政策规定;组织编写任职培训教材;检查、指导、协调各部门、各地培训工作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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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行政学院负责制定全省晋升处、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教学计划;负责省直单位和部分不具备承担晋升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条件的市(不含县级市,下同)晋升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的教学与管理工作;负责对各分院、各市行政学院及指定的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的教学指导和师资培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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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政府人事部门会同各市委组织部主要负责组织安排本地区晋升科级公务员任职培训。有条件的市可同时承担晋升处级领导职务公务员任职培训任务。根据全省任职培训教学计划,广东行政学院各分院、各市行政学院及指定的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负责本地区公务员任职培训的教学与管理工作。
第九条 申请承担晋升处级公务员培训任务的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含广东行政学院各分院、各市行政学院、市人事局干部培训中心、市委党校等),须按省人事厅印制的《晋升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申报表》要求提出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经市人事局会同市委组织部审核后,报省人事厅审定。未经省人事厅审定的公务员培训施教机构,不能承担处级公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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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任职培训任务。暂不具备办班条件或因人数少等原因难以开班的市,其晋升处级职务公务员仍安排到广东行政学院培训。
第十条 参加任职培训是晋升一定层次领导职务公务员的权利和义务。拒不参加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称职以上档次,不给予晋升工资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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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任职培训各专题考核(考试)成绩,由承担培训的院校或相应培训施教机构填入《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培训证书》,并填写《广东省国家公务员任职培训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送学员单位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使用依据,另一份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备查。
第十二条 培训经费按国家、省、市有关教育培训经费规定解决,由学员单位支付。
第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事厅1998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