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国家公务员报考时间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印发关于建立山西金融监管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公布日期】2013.05.13
【字 号】财驻晋监函[2013]21号
【施行日期】2013.05.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印发关于建立山西金融监管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财驻晋监函〔2013〕21号)
各有关金融企业: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金融服务与监管,推进工作沟通交流与信息共享,共同防范金融和财政风险,促进山西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我办与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等7家单位联合制定了《关于建立山西金融监管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现受托予以发布。
学信网学籍信息查询入口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2013年5月13日
  关于建立山西金融监管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金融服务与监管,推进工作沟通交流与信息共享,共同防范金融和财政风险,促进山西金融企业健康发展,为山西省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中央
财政、审计和各金融监管机构(以下统称“金融监管部门”)7单位于2013年4月9日联合召开建立山西金融监管协作机制联席会议,共同议定了《关于建立山西金融监管协作机制的若干意见》。
百市人才网首页  一、金融监管协作单位
  金融监管协作单位为:财政部驻山西省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山西专员办”)、审计署驻太原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太原特派办”)、山西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政府金融办”)、中国人民银行太原中心支行(以下简称“人行太原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银监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证监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以下简称“山西保监局”)。
  二、监管协作的基本原则
  (一)服务金融,防控风险。金融监管协作机制的工作范围是山西金融企业及金融监管延伸企业。主要宗旨是服务、促进、监督和保障山西金融及延伸企业规范、健康发展,优化地方金融发展环境,有效防范重大金融风险,确保地方金融稳定安全。
  (二)整合资源,提高绩效。金融监管协作机制以“高位、换位、守位”为出发点,整合监管资源,开展监管协作,增强监管合力。充分体现“绿、人文、高效”特点,有效降低行政监管成本,减轻被监管单位负担,切实提升金融监管质效。审计署驻上海特派员办事处
  (三)分工负责,各有侧重。各监管机构要充分发挥自身监管优势,按照授权在各自的工作职责范围内依法行政,财政部山西专员办侧重财政、财务会计方面的监督检查,审计署太原特派办侧重经济责任、资产负债方面的审计监督,其他各金融监管机构侧重业务方面的监督检查。
  三、监管协作的职责分工
  目前,我国财政、审计、人民银行、银监、证监、保监及地方金融办等多个行政部门,共同承担着金融监管和服务职责,形成了财政部制定和实施财政财务政策,人民银行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为主,审计署实施全面监督,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分业监管的金融监管体制。各监管机构在上级主管部门授权下,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使各自的金融监管职责。
  山西专员办主要职责:根据财政部授权,监督检查金融企业执行国家财政财务政策、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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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对中央管理金融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含全资、控股所兴办的经济实体)进行资产、财务管理的监督检查;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对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授权的其他监督检查等工作。
  太原特派办主要职责:根据审计署授权,审计中央金融机构、中央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的金融机构驻地方分支机构的资产、负债和损益;审计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财务收支;承办审计署交办的其他金融监管事项等工作。
河北省公务员考试在哪里报名  省政府金融办主要职责:代表省政府行使对全省金融工作的沟通协调管理监督职责,负责小额贷款公司和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设立、变更审批和日常监管;牵头全省商业预付卡市场监管工作;负责省政府与一行三会等金融监管部门的联系沟通,研究拟定全省金融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考核各金融机构支持效果并予以奖励。
  人行太原中心支行主要职责:根据人总行授权,负责在辖区内贯彻执行有关货币信贷政策,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维护地区金融稳定;分析、研究宏观经济金融形势;负责管理金融统计工作、信贷征信业务、货币发行、现金管理和反假人民币业务;管理系统内的会计财务、支付结算及反业务;管理外汇、外债和国际收支业务;管理国库业务、
科技和安全保卫等工作。
  山西银监局主要职责:根据银监会授权,制定有关监管法规、制度方面的实施细则和规定;负责对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和业务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审查和批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统计有关数据和信息;负责辖内党的建设、纪检和干部管理等工作。
  山西证监局主要职责:根据证监会授权,对辖区内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证券期货投资咨询机构及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证券、期货市场违法违规案件,调解证券期货业务纠纷和争议,以及中国证监会赋予的其它职责等工作。
  山西保监局主要职责:根据保监会授权,履行山西省行政辖区内保险业的行政管理职能,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统一监督管理山西保险市场。依法对辖区内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辖区内保险违法、违规行为;以及中国保监会赋予的其它职责等工作。
  四、监管协作的工作机制
  (一)定期会商。建立健全高效顺畅的沟通协调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工作计划沟通机制。在上级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工作重点后,及时相互沟通工作计划,互相通报年度重大检查工作安排,对涉及山西金融企业重大监管事项的内容,及时互相通报。二是建立健全重大问题协商机制。每年召开两次各单位负责人参加的联席会议,由各成员单位轮流主持,主要研究部署重大合作事项,通报重大检查问题及线索,解决相关问题;结合我省金融形势和工作实际,专题研究应共同关注的金融监管事项和服务地方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会议要形成会议纪要作为内部资料,简要编发“联席会议纪要”或“山西金融监管情况通报”发各成员单位,有重要情况及建议时上报各自上级主管部门和山西省人民政府。三是建立健全动态沟通协商机制。定期(按季度)召开处级干部层次的金融监管经验交流会、专题座谈会,相互交流工作方法,通报工作情况和存在问题,就重大事项和重点工作进行研讨,共同研究解决监管中遇到的政策和技术难题,相互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