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市桥西区口腔医院、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行政监督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29 
【案件字号】(2020)冀01行终5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邸亮张力李文华 
【审理法官】邸亮张力李文华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石家庄市桥西区口腔医院;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贾兰 
【当事人】石家庄市桥西区口腔医院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贾兰 
【当事人-个人】贾兰 
邢台市桥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当事人-公司】石家庄市桥西区口腔医院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石家庄市桥西区口腔医院;贾兰 
2016年公务员职位表【被告】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人民政府 
2021上半年教师资格证成绩查询【本院观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证明行政复议复议机关第三人改判维持原判发回重审行政复议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本案中,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经确认了上诉人口腔医院与贾兰自2010年4月至2017年9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口腔医院应当为贾兰缴存2010年5月至2017年9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上诉人口腔医院未为贾兰缴存劳动关系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公积金中心作为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向上诉人口腔医院作出《限期缴存决定书》,责令上诉人口腔医院限期为贾兰缴存住房公积金,符合规定。  《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规定:单位欠缴、少缴、漏缴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及时为职工补缴,原则上每个公积金年度内只能为同一职工补缴
一次。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包括单位自行补缴和人民法院强制补缴)的数额,可以根据实际采取不同方式确定:(一)单位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原则上应当补缴自《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1999年4月)发布之月起欠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1999年4月以后成立的单位,未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当为职工补缴少缴的部分。(二)单位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或职工对单位提供的工资有异议的,公积金中心可以依据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司法部门核定的工资,或者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公积金中心向上诉人口腔医院先后两次作出《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并附有关于确定贾兰补缴金额的说明,说明中载明“缴存基数的确定、补缴所涉及年月及单位缴存比例,以及单位补缴部分具体的计算金额”等内容。上诉人口腔医院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而未缴存,其作为用人单位清楚掌握职工工资情况,但在两次收到公积金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后均未向公积金中心提供贾兰在其单位的工资情况。在上诉人口腔医院不提供职工工资情况,公积金中心按照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口腔医院应为贾兰补缴的公积金数额,符合上述规定。  被上诉人市政府在收到上诉人口腔医院的行政复议申请后,予以立案受理,向公积金中心送达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等,向贾兰送达了第三人参加行政复
议通知书等,经审查,作出维持的复议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原审判决驳回口腔医院的诉讼请求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口腔医院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依法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石家庄市桥西区口腔医院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6 23:31:19 
石家庄市桥西区口腔医院、石家庄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二审行政判决书
青少年普法网登录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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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冀01行终51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石家庄市桥西区口腔医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xxx40176428
9X9。
     法定代表人陈锡珍,院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原行为机关)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法定代表人穆增科,主任。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复议机关)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河
     负责人李雪荣,常务副市长。
职校招生网     委托代理人张洪志。
     委托代理人张靖。
     原审第三人贾兰。
     上诉人石家庄市桥西区口腔医院(以下简称口腔医院)因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所作限期缴存决定及石家庄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行政
复议决定一案,不服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4行初44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查明,贾兰原系口腔医院职工,双方于2017年9月解除劳动合同。2019年4月17日,公积金中心对口腔医院作出石公责限办字(2019)第1号《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载明:“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30日内到公积金中心为原职工贾兰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手续。逾期未办理,我中心将依据相关规定予以处罚”等内容。2019年11月1日,公积金中心对口腔医院作出石公责限办字(2019)第3号《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载明:“责令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30日内为原职工贾兰补缴住房公积金37894.06元。逾期未办理,我中心将依法对你单位采取相应措施”等内容,通知书并附关于确定贾兰补缴金额的说明。说明载明“缴存基数的确定、补缴所涉及年月及单位缴存比例,以及单位补缴部分具体的计算金额”等内容。口腔医院未办理补缴手续。2019年12月6日,公积金中心对口腔医院作出石公限缴存字(2019)第3号《限期缴存决定书》。决定书载明:“责令你单位以石家庄市统计局出具的石家庄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等为依据,为原职工贾兰补缴住房公积金37894.06元。请于收到本《限期缴存决定书》15日内到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补缴事宜”等内容。2019年12月30日,口腔医院向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复议请求:“撤销
被告公积金中心作出的石公限缴存字(2019)第3号限期缴存决定”。2020年2月21日,市政府作出石政行复[2019]1535号行政复议决定,决定维持公积金中心作出的《限期缴存决定书》。并向当事人邮寄送达。
     原审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公积金中心作为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有权处理住房公积金投诉、督促单位补缴住房公积金、对违反《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单位进行追缴的法定职责,被告主体适格。本案中,口腔医院对与贾兰存在劳动关系的事实无异议,公积金中心向口腔医院送达《责令限期办理通知书》,并附有关于确定贾兰补缴金额的说明,说明中载明“缴存基数的确定、补缴所涉及年月及单位缴存比例,以及单位补缴部分具体的计算金额”等内容,口腔医院收到后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贾兰实际工资收入的情况,公积金中心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以及《石家庄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拟算出应为贾兰补缴的住房公积金,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口腔医院主张撤销限期缴存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请求该院不予支持。市政府受理口腔医院提起的行政复议后,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维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口腔医院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口腔医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请求撤销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2020)冀0104行初44号行政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撤销公积金中心作出的石公限缴存字(2019)第3号限期缴存决定;撤销市政府作出的石政行复[2019]1535号行政复议决定。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一、公积金中心作出的石公限缴存字(2019)第3号限期缴存决定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缴存决定书依据石家庄市上一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确定缴存基数是错误的,并导致决定书确定的上诉人补缴部分住房公积金金额错误。公积金中心在案涉缴存决定书关于确定贾兰补缴金额的说明中称,双方都不能提供贾兰有效应发工资是错误的。在案涉缴存决定书所引用的仲裁决定书和民事判决书所对应的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和审理过程中,对贾兰的应发工资的金额是上诉人与贾兰在原劳动仲裁及劳动争议诉讼过程中争议的重点之一,也是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调查重点。经过仲裁委和人民法院的反复审理,对贾兰应得工资进行了确认,对贾兰未足额获得的工资均由生效裁判文书判令上诉人予以补足。贾兰不仅对其实收工资金额明确知晓,而且对其所享受和各种社会保险情况,包括仲裁和诉讼后上诉人为其补缴的社保费金额也是清楚的,因此其完全可以知道其应发工资的金额。因此,不存在贾兰对其应发工资无法知晓的
情况,公积金中心也完全可以结合贾兰的工资流水和生效裁判文书,以及贾兰可以公开获取的社保缴费情况,确定贾兰的应发工资金额。公积金中心能够确定贾兰工资金额的情况下却做出按平均工资确定补缴金额的认定,明显缺乏事实根据。关于缴费基数应以实发工资为准。上诉人系非政府办的民营医疗机构,决定书适用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上诉人应补缴公积金金额缺乏事实根据。上诉人从来未与贾兰达成一致意见,同意近平均工资确定缴存基数。二、市政府没有依法履行审查职责,其径行作出的复议决定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三、应当认定被上诉人公积金中心作出限期缴存决定没有相应证据,原审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违法。综上,上诉人口腔医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违法,应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