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教育局、外商投资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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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厦门市教育局、外商投资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厦门市教育局 厦门市外商投资局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颁布文号】厦教综〔2010〕10号 【颁布时间】2010-09-21 【实施时间】2010-09-21 【失效时间】2015-09-21 【正 文】
厦门市教育局、外商投资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认定办法的通知
在厦各高校、服务外包企业、相关培训机构:
为加强我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厦门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培养服务外包适用性人才,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经研究制定《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认定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厦门市人才网
请根据本办法,加大对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的建设与支持力度,在培育服务外包人才方面做出更大贡献。
厦门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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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0一0年九月二十一日
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认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建设,进一步完善厦门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体系,大力培养服务外包适用性人才,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服务外包实训是指在学校有效监管状态下,按照人才培养规律与目标,对学生进行服务外包职业技术应用能力训练的教学过程,包括技能实训和岗位素质达标实训。
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以下简称“实训基地”)是指组织实施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实训教学过程且设施设备与管理达到一定条件的校内、校外实践训练场所。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厦门市的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的认定。
教育部、商务部《关于加强服务外包人才培养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教高〔2009〕5号)中所指的“服务外包大学生实训实习基地”的认定从其有关规定。
第四条 在厦门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领导下,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外商投资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等联合组成厦门市服务外包实训基地认定小组,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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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进行认定和管理,提出鼓励服务外包人才实训的优惠政策建议,并加强对实训基地的评价、指导和监督。
英语六级成绩查询第五条 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可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未经本办法认定的,暂不列为相关扶持政策的适用对象。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经合法登记的、与服务外包产业人才实训相关的在厦高校、相关培训机构以及在厦从事经营活动的服务外包企业可申请认定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
第七条 申请认定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的单位应具备如下基础条件:
(一)较完整的服务外包实训及生活配套等功能区域,保证学生实训期间的住宿、就餐及交通等需求。
(二)较完善的行政管理、教学管理和后勤管理等管理体系与管理制度,配备相关管理人员,
保证学生实训活动的开展和日常生活的安全。申报单位的规章制度应包括管理制度、学生考核管理制度、学生意见反馈机制和学生投诉处理的流程。
第八条 申请认定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的单位应具备如下实训条件:
(一)配备满足服务外包实训要求的师资力量,生师比、专兼职教师比、具有专业实践经验指导老师所占比例等达到一定要求。
(二)实训内容必须遵循相关的国际标准和国家标准,注重培养学生的基本技能、专业技能和综合创新能力。应引入服务外包企业管理模式,包括相应的组织机构、运行机制、技术规程、质量管理标准、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体系以及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等。实训大纲的设计应与高等院校教学内容形成互补,具备有效的实训效果评估措施与机制。实训具体内容应以成熟、有代表性的案例为主,并提供服务外包企业真实或模拟工作场景,通过各类主题活动为学生提供服务外包企业工作经验。
(三)有标准的考核评估体系,通过基础知识、专业知识及行业知识三个层面对完成实训内容的学生进行综合考核评估,确保实训效果。
(四)与一定数量的服务外包企业建立固定的合作关系,通过完善的服务外包人才推荐机制,为学生后续实习与就业提供信息和便利条件。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九条 申请认定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的程序如下:
(一)每年9月集中受理申报,申请认定单位需提供盖有法人公章的《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式三份:
(二)厦门市服务外包实训基地认定小组通过组织专家评审或其他形式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报厦门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三)经认定为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的,在厦门服务外包网上予以公布,并授予“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牌子。
第十条 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实施统计报告制度。经认定的实训基地,应按相关要求将参加实训的人才数据提交中国服务外包人才库和厦门市服务外包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管理。
第十一条 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实行动态管理。经认定的实训基地有效期两年,每两年复审一次。
第十二条 经认定的厦门市服务外包人才实训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实训基地资格,两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认定,并视情予以其他处理:
(一)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有偷税、骗税等行为的;
(三)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厦门市教育局、厦门市外资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法规名称】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后受灾众生活安置及倒房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发文单位】海南省民政厅
【发文文号】琼民明电〔2010〕33号 【发文时间】2010-10-12 【正 文】
海南省民政厅关于切实做好灾后受灾众生活安置及倒房重建工作的指导意见
海口市、三亚市、文昌市、琼海市、万宁市、定安县和陵水县民政局:
今年国庆期间,我省遭受了49年来罕见的大暴雨,造成16个市县166个乡镇受灾。为切实做好灾后受灾众生活安置及倒损民房恢复重建工作,妥善安置灾区受灾众基本生活,按照民政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目标和指导原则
以基本保障受灾众衣、食、住、医,灾民生活为目标。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等原则。
二、救助的对象和重点
救助对象主要包括遭受洪涝灾害导致住房、吃饭、饮水、穿衣、医疗等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受灾众。重点救助对象是无房居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众。
三、安置方式和内容
初级消防资格证报考条件(一)应急安置。因灾造成房屋倒塌或损坏严重而紧急转移到临时安置点,或以搭建帐篷集中安置的受灾众,由当地政府统一安排食品、衣被等,保障其集中安置期间基本生活。
(二)过渡期安置。灾情稳定后,鼓励和引导应急安置的受灾众,通过投亲靠友、邻里互助、租借临时住所、政府部门保障等方式,进行分散安置,发放临时性生活救助款物,保障其在回迁重建住房或修复损坏住房前基本生活。
(三)入住安置。争取今年年底前,最迟在2011年春节前全部完成倒塌房屋恢复重建及损坏房屋修复任务,使受灾众得到妥善安置。对入住后生活确有生活困难并符合低保条件的受灾众将其纳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四、补助政策和标准
(一)过渡期救助。对遭受洪涝灾害导致住房、吃饭、饮水、穿衣、医疗等基本生活难以维持的受灾众,每人每天按1斤成品粮、5元钱发放临时生活救助款物;对重点救助的无房居住、无生活来源、无自救能力的受灾众,每人每天按1斤成品粮、10元钱发放临时生活救助款物。救助款物发放时限为30天。
(二)遇难人员抚慰和安葬费。每一位因灾遇难人员,对其家庭按8000元发放抚慰金及安葬费。因灾遇难人员的核定以市县政府上报给省政府的名单为准。
(三)居住房屋倒塌重建补助。农村受灾居民住房倒塌的困难户,每户补助12000元。
五、具体要求
(一)加强集中安置点管理。受灾众的应急安置,要选派干部蹲点做好指导工作,切实加强安置点管理,随时解决受灾困难众生活中出现的问题,安抚受灾众情绪,维护灾区正常社会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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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全面准确核查灾情。各市县民政局要按照《国家自然灾害统计制度》和《灾区民房恢复重建管理工作规程》,各市县要立即组织力量深入灾区,及时准确核查灾情。尤其是重点
对农村因灾倒塌民房情况逐村逐户进行调查、登记,建立因灾倒房恢复重建台帐,并将分乡镇的汇总表上报省民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