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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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岗位在哪个网站查【制定机关】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6.05.30
【字 号】安政办发〔2016〕65 号
【施行日期】2016.06.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债权综合规定
正文
 
安康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政办发〔2016〕65 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康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 年 5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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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为加强和规范政府性债务管理,完善政府性债务管理体制,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 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 号)和《陕西省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府性债务是指市县(含镇办)政府因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通过举借、担保等方式形成的债务。政府公益性项目是指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不以盈利为目的的项目,包括市政道路、公共交通等基础设施项目,以及公共卫生、基础科研、义务教育、保障性安居工程等基本建设项目。政府性债务包括直接债务和或有债务。政府直接债务为政府负有偿还责任债务,分为:(1)一般债务,为没有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公共财政预算资金偿还的债务。(2)专项债务,为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事业发展举借,主要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债务。政府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
有担保责任债务和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第二条 市、县(区)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向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举借或以担保形成政府性债务的,按照国家和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政府性债务管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统一领导、明确责任。全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县区政府负责本级政府性债务的管理工作。
  (二)分清责任,自担风险。明确政府和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推给政府偿还,切实做到谁借谁还、风险自担。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相关责任。
  (三)规模控制,预算管理。在中省批准的限额内,控制地方一般债务和专项债务总量,市县(含镇办)政府将本级政府性债务纳入预算管理。
  (四)分类处置,防范风险。加强债务管理,既要积极推进,又要谨慎稳健。在规范管理的同时,要妥善处理存量债务,确保在建项目有序推进。
  (五)风险预警,强化监督。建立综合应用债务率、逾期债务率、风险预警线等指标,建立债务信息公开、监督管理和责任追究机制。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
  第四条 财政部门统一归口管理本级政府性债务,完善债务管理制度,充实债务管理力量,负责债务的规模控制、预算管理、统计分析、风险监控等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债务规模控制、债务统计、债务资金使用及偿还等工作;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政府投资计划管理和项目审批,从严审批债务风险较高地区和部门的新开工项目;金融监管部门负责监管和引导工作,制止金融机构违法违规提供融资;审计部门依法加强对地方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强化责任追究,促进完善制度和规范管理,提高债务资金使用效益,切实防范债务风险。
 
第二章 举债和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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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条 逐级申报。财政部门根据公益性项目融资需求,编制下年度政府债务举借计划,报同级政府批准后,于每年 10 月底前按财政管理级次逐级上报,最终上报省财政厅。
  第六条 限额管理。全市政府债务融资不得突破中省批准的限额,全市举债额度由市政府报市人大或其常委会批准。市财政局在全市举债额度内根据市县(含镇办)债务举借计划、债务风险及财力状况等因素确定市县(含镇办)政府和市级部门举债限额,报市政府批准后下达。
  第七条 融资形式。市县(含镇办)政府举债采取置换政府债券方式。没有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主要以公共财政收入偿还的一般债务融资,置换一般债券。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且由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或专项收入偿还的专项债务融资,置换专项债券。积极推广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城市基础设施等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项目投资和运营。社会投资者或其与政府合作的特别目的公司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企业债、项目收益债券、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举债,并承担偿债责任。政府按约定规则,依法承担特许经营权、合理定价、财政补贴等相关责任,但不承担项目偿债责任。
  第八条 统一举借。市县(含镇办)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由省级财政部门统一代为发行,
省级以下政府不得自行举债。市县(含镇办)政府不得通过企事业单位(含融资平台公司)举债。事业单位一律不得新增政府债务,其中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从事公益服务的一类事业单位不得举借任何债务,从事公益服务的二类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行举债。
山东自考  第九条 预算管理。市县(含镇办)政府要将一般债务收支纳入公共预算管理,将专项债务收支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将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的财政补贴等支出按性质纳入相应政府预算管理。政府各部门、各单位要将债务收支纳入部门和单位预算管理。或有债务确需政府或其部门、单位依法承担偿债责任的,偿债资金也要纳入相应预算管理。
山西各大医院招聘信息  第十条 严格担保。严格执行《担保法》,除经国务院批准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外,市县(含镇办)政府及其部门、事业单位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举债提供担保。市县(含镇办)政府新发生的或有债务,严格限定在依法担保的范围内,要加强对或有债务的风险防控,切实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一条 债权人约束。金融机构等不得违法违规向市县(含镇办)政府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政府违法违规提供担保。金融机构等违法违规提供政府性融资的,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并按照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