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关于海南省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探亲假最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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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探亲假路费报销规定,探亲假最新规定
各处(室)、局属各单位:
《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人员正常休假及病假、事假管理办法》已经局党组会议审定,现予印发。
附件:《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人员正常休假及病假、事假管理办法》
海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015年3月2日
工作人员正常休假及病假、事假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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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正常休假(含年休假、探亲假、产假、婚丧假等)及病假、事假管理,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休假条例》和国家颁布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工作人员。
第三条工作人员年休假时间: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海南省公务员网第四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年度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年度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年度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年度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工作人员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内又请病假或事假超过规定时间的,不享受下一年的年休假。
第六条工作人员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待遇。
第七条有计划地安排职工休假。各处(室)根据本处(室)工作与工作人员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时间,并报组织人事处备案。一般情况下,各处(室)必须保证工作人员年休假权利。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的,经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工作人员年休假。
第八条对工作人员应休而未能休的年休假天数,予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支付标准为:每未休一天,按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本人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再乘以未休假天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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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第九条已安排年休假,工作人员未休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1、因个人原因不休年休假的;
2、请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
第十条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1、探配偶的条件: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与配偶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
2、探父母的条件:工作人员工作满1年,与父亲或母亲不常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十一条工作人员探亲假期:
1、探望配偶的,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30天(含法定节
假日在内,下同)。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45天。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2022中考志愿填报网址第十二条工作人员享受探亲假待遇的,可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第十三条工作人员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和路程假期内,工资照发。
第十四条工作人员的婚假: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结婚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同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
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不另给假期;结婚当年已探过父母的,四年从下一年度开始计算。
第十五条工作人员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六条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工作人员可请丧假料理后事。丧假为3天。如去外地料理丧事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探亲假期间,如遇丧事,假期不再另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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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工作人员丧假期间,工资照发。
第十八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生育假期:
(一)女方
1、正常分娩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后增加3个月的产假(包括国家规定的产假98天,共计3个月加98天,产前假15天计算在内);
2、难产或双生以上的,增加产假15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给予产假2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产假42天。
(二)男方
属一胎且办理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给予男方护理假10天。
第十九条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不影响原有福利待遇和考勤制度。
第二十条对计划外分娩和妊娠的,按《海南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一周岁,哺乳期间工资按不低于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
第二十二条工作人员因病必须和休假的,须凭指定医院证明向单位申请病假。需长期休病假的,要定期向单位出具医院证明。
弄虚作假取得证明休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二十三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按下列标准计发工资:
1、病假2个月以内的,病假期间的基本工资和津贴补贴照发;
2、病假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发放;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满30年的,工资照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本人基本工资的70%计发;
4、获得国家级或省部级劳动英雄(英模)、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仍保持荣誉的,病假期间的工资照发。
第二十四条工作人员病假期间,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生活福利待遇。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一年内病假超过2个月的,不再享受当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