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1.09.26
【字 号】琼教规〔20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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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行日期】2021.09.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的通知
 
琼教规〔2021〕9号
 
2022考研国家预估线厅直属各单位(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管理,现将我厅重新修订后的《海南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废止《海南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琼教人〔2017〕1号)。
 
海南省教育厅
  2021年9月26日
 
海南省教育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海南省公务员网  第二章    调动的基本条件及要求
  第三章    调动申请与办理
  第四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内蒙古考试招生信息  第一条 为规范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人员调动管理工作,严肃人事纪律,建设高素质的教育人才队伍,服务自贸港建设和国际教育创新岛建设,依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2号)、《海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动规定(试行)》(琼人社发〔2018〕518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北京工业大学研究生招生信息网 本规定适用于厅直属事业单位(学校)财政供养编制内人员的调动管理(不含参公管理事业单位)。
  第三条 厅直属事业单位人员调动包含人员调入、调出,一般包括三种情形:
  (一)事业单位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在事业单位之间交流;
  (二)公务员(参公管理工作人员)交流到事业单位;
  (三)事业单位从国有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及社会组织调入教师、科研人员等急需紧缺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高技能人才。
  第四条 人员调动,坚持政治导向、德才兼备、人岗相适、以用为本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和资格条件,择优选用。
  第五条 坚持“总量控制”的原则,在编制限额内和岗位设置总量内,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组织实施人员调动工作;凡未进行岗位设置或岗位职数已经超比例的,不得违规办理人员调入。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厅党委统筹安排:
  (一)改善人员队伍结构需要进行人员调整;
  (二)安置因单位撤销、合并或缩减编制员额而富余的人员;
  (三)按干部管理权限调整不适应现聘岗位工作的人员;中国人事考试网站
  (四)其他特殊情况需人员调整的。
 
第二章    调动的基本条件及要求
  第七条 调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应具备相应的学历学位和教师资格。
  (一)初级中学教师,应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初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
  (二)高级中学教师,应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中学及以上教师资格;
  (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应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具有高级中学或中等职业学校及以上教师资格;
  (四)高等职业院校教师,应具备本专业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具备本专业全日制本科学历副高级以上职称,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五)职业院校特殊、紧缺专业技术技能型专任教师,应具备本科及以上学历以及相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关专业技术职称、技能等级证书等;
  (六)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应具备中专及以上学历,具有实习指导教师资格或具有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职业资格等。
  第八条 调入的专职教育科研人员,应具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特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学历可放宽至全日制本科及以上,但应具有与调入岗位相适应的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并在相关领域具有一定的研究成果。
  第九条 调入的教学辅助人员,应具备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与调入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并从事相关专业5年及以上工作经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