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电采暖政策
乌鲁木齐市政府决定对电热采暖试点示范给予补贴 为治理乌鲁木齐市冬季严重的大气污染状况,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乌鲁木齐电网电源充足的实际,自治区发改委出台优惠电价政策,
2007年6月1日,乌鲁木齐市政府决定对电热采暖试点示范给予补贴。首先,借鉴北京、沈阳等地区对电采暖补助的成功经验,对乌鲁木齐试点工程增加的电源配套(包括高压专线、变压器、低压电线、配电盘、分户计量装置等)投资给予50元/?补贴,直接补给供电部门,以减少中间审批环节,以免人为增加成本。其次,对试点示范电采暖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附件一:新政办发〔2006〕88号),已征收的返还该费用。再次,对实施电热采暖的用户电价给予优惠。即执行新计价能,2002,1260号(附件二)、自治区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各类用电销售价格的通知》(新发改能价[2006]977号,附件三)
/kW?h、平段10中关于乌鲁木齐电网内电采暖优惠电价:高峰4个小时0.531元
个小时0.361元/kW?h、低谷10个小时0.279元/kW?h(红神火)。
附件一: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
知新政办发〔2006〕88号
附件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新计价能,2002,1260号关于乌鲁木齐电网内电采暖实行优惠电价的通知
附件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新发改能价,2006,977号关于调整乌鲁木齐电网内各类用电销售价格的通知
附件一:
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6〕88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章)
二〇〇六年六月九日 乌鲁木齐最新公告
第一条 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区城市(含县城、建制镇和口岸)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工业、民用、公共建筑等项目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
第三条 配套费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工程和城市公用事业建设与维护,包括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
第四条 配套费按新建、改扩建工程总投资的3,收取,需要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项目另按建筑面积加收配套费,具体标准
为: 单位:元/平方米
建设项目种类 商业及 工业厂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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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 宅
国考分数查询准考证号城市类别 写字楼 仓储用房 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 25 40 30 地州首府所在城市及石河子市 20 35 25 其他城市(含县城)及口岸 15 30 20 工矿区及建制镇 10 15 10
第五条 配套费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收取。建设单位在开工之前,应当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第六条 除下列建设项目可以免缴配套费外,其他项目均不得减免: (一)部队营房(不含家属宿舍、营业性用房)及军事设施;
江苏教师招聘考试网(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三)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四)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门诊、住院用房,公办学校以及捐资举办的民办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学校教学用房和学生集体宿舍;
(五)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六)监狱和劳改、劳教用房;
(七)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和解危解困房等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住房建设项目;
(八)城市道路、桥梁、给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燃气、集中供热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九)其他国家和自治区规定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
享受免缴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免缴配套费的建设项目,使用性质(功能)发生改变需缴纳配套费的,应当及时补缴配套费。
第七条 缴纳配套费后,建筑面积增加或概算投资发生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主动补缴应缴配套费与实缴配套费的差额部分。
第八条 配套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自治区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要求,纳入各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县级以上各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费前应当向同级价格主管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主动接受财政、价格、审计和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配套费由城市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专项用于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人员、办公经费和事业经费开支,各部门不得提留、挪用。对接入城市集中供热的工程项目按建筑面积加收的配套费部分,应当专项用于城市集中供热主干管网和换热站的建设。
第十条 各城市财政、价格、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并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备案。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3年印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市及口岸市政公
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办法》(新政办[1993] 68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征收配套费的办法、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主题词:城乡建设 设施 费用 办法 通知
附件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发展计划委员会文件
新计价能,2002,1260号
关于乌鲁木齐电网内电采暖实行优惠电价的通知
国考申论真题及答案新疆电力公司,乌鲁木齐市、吐鲁番地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奎屯市计委 (物价局):
为解决城市大气污染问题,大量的电锅炉、电热膜、发热电缆等电采暖形式在乌鲁木齐等城市出现,节约了能源、保护了环境。为降低电采暖成本,促进更多的燃煤、燃油采暖向
电采暖转换,现就新疆主电网 (乌鲁木齐电网)内对使用集中式电锅炉、低温辐射电热膜及发热电缆等利用电进行采暖的电价进行统一规定,现通知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