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3.11.26
【字 号】乌政办[2003]211号
【施行日期】2003.11.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基础教育
正文
2021年公务员取消35岁上限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实施意见》的通知
(乌政办[2003]211号)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制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74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教育厅财政厅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新政
办发(2003)103号)、自治区编办《关于下达乌鲁木齐市中小学职工编制的通知》(新机编办字(2003)106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提出我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的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是我市事业编制的重要组成部分,科学合理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对进一步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优化教职工队伍,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我市基础教育事业的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机构编制核定的指导思想是: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稳妥地做好中小学机构编制的核定工作。做好这项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湖南乡镇公务员考试时间
  (一)保证基础教育发展的基本需要;
  (二)与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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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精简、高效、规范;
  (四)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实事求是。
  二、主要内容
  要统筹规划,调整布局结构,优化教育资源配置,精简、优化教学机构,减少冗员,提高教师素质,推进后勤服务社会化。要因地制宜地合并某些学校,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要结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中小学机构编制管理暂行规定》所规定的中小学编制标准,着重解决学校人员编制不完善、不规范,发展相对滞后,以及部分学校超编严重、聘用代课人员的问题,改革内部运行机制,实行优胜劣汰的用人制度,提高办学效率。
  三、内设机构和领导职数
  (一)普通中学内设机构原则上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办公室;12个教学班以上(不含12个)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可配主任1名。
  (二)普通中学(含高中、初中,下同)一般配校长、书记各1名,副校长1名;民汉合校的学校和12个教学班以上(不含12个)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名,36个教学班以上(不含36个)的学校可再增配副校长1名。
  (三)完全小学内设机构原则上设教导处(室)、总务处(室);18个教学班以上(不含18个)的学校可增设1—2个内设机构,各内设机构可配主任1名;12个教学班以下的学校只设管理岗位,不设内设机构,可配教导主任和总务主任各1名;农村小学分校或教学点指定1名教师负责学校工作。
  (四)完全小学一般配校长、书记各1名,副校长1名;民汉合校的学校和18个教学班以上(不含18个)的学校可增配副校长1名。
  四、编制标准
  (一)中小学教职工核定事业编制。
  (二)中小学教职工包括教师、职员、教学辅助人员和工勤人员。教师是指学校中具有相应教师资格,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职员是指从事学校管理工作的人员。教学辅助人员是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工勤人员是指学校后勤服务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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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中小学管理工作尽可能由教师兼职,后勤服务工作应逐步实行社会化。确实需要配备
职员、教辅人员和后勤人员的,一般情况下,其所占教职工编制比例为:高中不超过16%,初中不超过15%,小学不超过9%。
  (四)中小学根据教育教学规律和教学需求安排班额,并根据班额组织教学班级。原则上城市普通中学每班学生45—50人,小学40—45人,农村学校酌减。
  (五)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由基本编制和附加编制构成。
  1.开设双语教学课程班的学校,每校可适当增加3—4名人员编制;
  2.农牧区寄宿制学校、民汉合校的学校,每校可适当增加1—2名人员编制;
  3.乡(镇)中心小学,原则上增加1名人员编制,以加强教育教学业务管理工作。
  五、人员编制安徽考编网
  自治区重新核定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为12774名,分两年核定到位,首次核定乌鲁木齐市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数为11675名,2004年7月第二次核定。
  六、审批程序和编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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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市机构编制部门重新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区(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方案由市编制部门下达。市、区(县)各学校机构编制方案由同级教育部门拟定,报同级编制部门审批。区(县)机构编制方案由区(县)编委审批后报市编办备案。市教育局所属学校机构编制方案初审由市教育局审核后报市编办复审,由市编办行文批复。各级财政部门依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人员编制,核拨中小学校人员经费。
  (二)中小学教职工编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市区(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原则由市编办每两年核定一次,每次核定在市教育局下达招生计划后进行,6月份完成。两年期间,确因特殊情况需增加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的,由区(县)编办报市编办审批。市编委办公室在编制总量不变的前提下,对市、区(县)首次核定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有10%的自主调剂权,每年调整一次,并将调整情况报自治区编办备案。
  (三)中小学机构编制由各级机构编制部门统一管理。市已核定的各区(县)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总额不得以任何理由突破。学校在规定之外要增设机构和增加领导职数的,必须按程序报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干预,下发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有涉及学校机构和人员编制方面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