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
费用定额》的通知
新建造[2010]5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自治区各厅、局、委、办,兵团建设局,新疆军区联勤部,武警新疆部队,中央驻疆各单位,自治区各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工程造价计价改革方针政策,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维护工程建设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我区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教师资格证改革2023年最新消息GB50500-2008)及《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组织编制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费用定额》(以下简称本费用定额),经审查,现批准发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费用定额自2010101江西省公务员待遇日起旅行。原2004陕西省考200分什么水平年发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建筑初建工程费用定额》(新建造[2004]3乌鲁木齐最新公告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费
取费标准》(新建造[2004]5号)、《自治区建筑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计取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标准》(新建造[2006]3号)停止使用。
《自治区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编制指导意见》(新建总造字[2010]7号)附表和规费计取的有关条款与本费用定额不一致的,以本费用定额为准。
二、本费用定额在全疆范围内统一执行,并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筑工程、全国统一安装及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预算定额2010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以及自治区各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面的相应定额单位估价表配套使用。
三、本费用定额作为建筑、装饰装修及安装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编制招标控制价(标底)及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四、本费用定额执行之日前,凡已完成招投标的工程项目,仍按原约定执行;已办理竣工结算的工程项目不做调整。
五、本费用定额由自治区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管理和解释,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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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一0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湖北省公务员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