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开淑、宜都市仝鑫精密锻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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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11.30 
【案件字号】(2021)鄂05民终32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肖小月关俊峰李丹 
【审理法官】肖小月关俊峰李丹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开淑;宜都市仝鑫精密锻造有限公司 
滁州公务员考试职位表2022【当事人】周开淑宜都市仝鑫精密锻造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周开淑 
【当事人-公司】宜都市仝鑫精密锻造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樊丹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童成祥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姚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樊丹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童成祥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康团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姚城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樊丹童成祥康团姚城 
【代理律所】湖北善迁律师事务所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周开淑 
【被告】宜都市仝鑫精密锻造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1、仝鑫锻造公司是否应向周开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仝鑫锻造公司是否应向周开淑支付护理费;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数额计算问题;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医疗费是否应由仝鑫锻造公司承担。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合同过错第三人特别授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简易程序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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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事考试网登录【本院查明】二审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仝鑫锻造公司是否应向周开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2、仝鑫锻造公司是否应向周开淑支付护理费;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数额计算问题;4、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
通费、医疗费是否应由仝鑫锻造公司承担。    一、关于仝鑫锻造公司是否应向周开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问题。周开淑提起劳动仲裁之时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仝鑫锻造公司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及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情形,故仝鑫锻造公司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二、关于仝鑫锻造公司是否应向周开淑支付护理费的问题。《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三款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索取民事赔偿。经办机构不得以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以上规定可知,因第三人侵权导致工伤的,工伤职工可同时获得除医疗费用以外的民事和工伤双重赔偿。现行法律并未对“医疗费用”作出扩大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周开淑伤情为左肱骨骨折,两次住院共计80天,
2022小学教资下半年报名时间住院期间理应需要护理,因此,应支持其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即8525.37元(38897元÷365天×80天)。一审法院未对周开淑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予以支持不妥,本院予以纠正。    三、关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数额计算问题。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劳动关系解除时间为劳动仲裁开庭之日,即2021年5月26日,此时周开淑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两年,一审法院按照20%计算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四、关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医疗费是否应由仝鑫锻造公司承担。仝鑫锻造公司已经依法为周开淑缴纳了社会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医疗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因此,周开淑要求仝鑫锻造公司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和医疗费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但仝鑫锻造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应当配合周开淑办理相应工伤保险申报手续。    综上,周开淑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六条,《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维持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1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第一、四项,即周开淑与宜都市仝鑫精密锻造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21年5月26日解除;驳回宜都市仝鑫精密锻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二、撤销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2021)鄂0581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即宜都市仝鑫精密锻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周开淑停工留薪期工资169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027元,合计28959元;驳回周开淑其他诉讼请求。    三、宜都市仝鑫精密锻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周开淑停工留薪期工资16932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027元、住院护理费8525.37元,合计37484.37元。    四、驳回周开淑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周开淑负担10元,由宜都市仝鑫精密锻造有限公司负担1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0元,由周开淑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2 21:41:56 
宜昌招聘网最新招聘【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周开淑自2018年1月起在仝鑫锻造公司从事检验员中级经济师考试科目
工作,双方签订了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0日的三年期劳动合同,仝鑫锻造公司依法为周开淑缴纳了社会保险。2019年5月4日,周开淑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于当日被送往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74天,2019年7月17日出院。2019年12月20日,周开淑经宜都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停工留薪期6个月,2020年10月27日,周开淑再次在宜都市第一人民医院住院6天,于2020年11月2日出院。2021年3月29日,周开淑经宜昌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审定工伤伤残程度为九级。后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周开淑于2020年8月18日向宜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宜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都劳人仲决字(2021)037号仲裁裁决书,周开淑和仝鑫锻造公司均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另查明:周开淑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未再回仝鑫锻造公司上班,2020年4月26日,周开淑与交通事故肇事方胡某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宜昌中心支公司达成《交通事故调解协议》,周开淑获得200865.88元的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