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市建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暂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2.11.15
【字 号】
【施行日期】2012.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
正文
新疆乌鲁木齐市建设委员会关于下发《市建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暂行)》的通知
建委系统各执法单位、机关有关处室:
  为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提高建设系统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公正文明执法,有效预防执法腐败,根据《乌鲁木齐市实施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办法》(市政府令第116号)要求和行业法律法规规定,建委认真梳理了职责范围内行政处罚事项共136项,并按要求对每一个行政处罚事项自由裁量权进行了细化。现将《市建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暂行)》予以印发,同时在建委网站公布(v),请遵照执行。
  附件:《市建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暂行)》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附件:
  《市建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暂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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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处罚事项
处罚依据
处罚种类
处罚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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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基准
备注
1
招标人依法招标项目不招标、规避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而不招标的,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令改正、
从轻
情节轻微,可以及时改正并进行正常招标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
 
一般
违法行为已经造成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
从重
在责令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违法行为涉及金额较大、社会影响恶劣的
可以处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
2
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招标人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的,强制要求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的,或者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
责令改正、
从轻
违法行为能够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的,并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2.3万元。
 
一般
违法行为已产生后果,影响招投标活动正常、公平进行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2.3万元以上3.6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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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情节恶劣,或已导致招投标活动结果违法的
责令改正,可以处3.6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
3
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二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警告、
从轻
因过失直接或间接透露相关信息,且尚未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给予警告,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
 
一般
故意透露相关信息,且违法行为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的
三支一扶报名缴费入口给予警告,可以处三万元以上七万元以下;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从重
故意透露相关信息且违法行为情节恶劣,已经影响到招标活动正常进行,并给其他投标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给予警告,可以处七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4
招标人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七条: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责令改正、
从轻
及时纠正且项目未实际实施的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
 
一般
项目已实际实施但及时纠正可避免损失的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
从重
项目已实际实施且纠正后仍会造成损失的
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
5
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给予警告,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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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暂停直至取消代理资质
从轻
因过失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且尚未造成不良后果,能够及时采取措施弥补的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数额5%以上6.7%以下。
 
一般
故意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造成危害后果的
处十万元以上十八万元以下,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数额6.7%以上8.3%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暂停代理业务。
从重
3年内2次以上故意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情节恶劣,或造成较大危害后果的
处十八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数额8.3%以上10以下以下;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建议上级主管部门取消代理资质。
7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没收违法所得、暂停投标资格
从轻
1.3年内1次串通投标;   2.违法行为能主动纠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的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六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一般
1.3年内2次串通投标,以行贿谋取中标;
  2.违法行为情节一般,能主动纠正且未造成实际危害后果,或对有关当事人造成的损失较轻微,已及时弥补的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数额百分之六以上百分之八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半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从重
1.3年内2次以上串通投标;
  2.以行贿谋取中标,且行贿金额巨大;        3.违法手段恶劣情节严重;
  4.给招标人、其他投标人、国家集体利益造成的损失30万元以上的
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数额百分之八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