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证考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
【字 号】新政办发[2008]50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换发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通知
(新政办发〔2008〕50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制度,实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是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确定的重要任务。2005年,各地、各部门根据新修订的《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政府令第129号)和新政办发〔2005〕54号文件,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全员培训、考试、资格审查,重新核发了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进一步提高了我区行政执法队伍素质,规范了行政执法行为。但是,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个别无执法主体资格的机构进行执法,一些没有经过培训考试和资格审查、无编无岗、不具备执法资格的人员进行执法,还存在执法证件种类繁多和“证出多门”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办法》、《自治区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办法》,健全行政执法主体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结合有效期已满的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工作任务
  一是根据各地、各部门实际或机构调整情况,需要重新依法确认资格的行政执法机关,要对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进行清理并向社会公布;二是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培训和考试;三是确认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四是换发已到期的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
  二、工作步骤
  此次培训、换证工作,从2008年5月份开始,2008年11月底结束,共分4个阶段进行。
  (一)学习培训阶段(2008年5月至2008年7月)。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中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人员必须参加学习培训。培训内容由综合法律知识和专业法律知识两部分组成,综合法律知识培训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结合各自的实际进行,培训以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编印的《自治区行政执法人员基本法律知识培训手册》为指定教材。专业法律知识培训,由自治区或者具备条件的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结合各自实际进行,培训内容可根据各行政执法岗位的要求自行确定。教师资格证要考几科
  (二)考试考核阶段(2008年8月至9月)。各地、各部门可从实际情况出发,采取整批或分批的方式组织考试。专业法律知识考试由各部门自行组织,综合法律知识考试由各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
  (三)资格审查阶段(2008年9月至10月)。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考试成绩均合格者,方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考试成绩不合格者可补考一次,经补考仍不合格的人员应离岗学习或调整岗位,不得上岗执法。考试工作结束后,行政执法机关填写《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审查登记表(表一)》及汇总表(见表四、五、六),考试合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填写《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确认和证件申领表(表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填写《执法监督人员资格审查表(表三)》(以上表格可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法制网下载),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汇总。实行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所属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的资格审查工作,由自治区主管部门法制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对本级政府管理的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监督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时,要把审查和清理结合起来,对机构和人员进行双清理,对不符合条件的行政执法机关和人员一律不得确认执法资格;未按要求参加行政执法培训考试、
公务员年度考核不称职的人员一律不得确认执法资格;行政执法机关中的合同工、临时工等也不得确认执法资格。通过审查,对已确认的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对已确认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就其专业法律知识和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考试情况、评议考核和奖励等情况,建立完备的档案,使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
  (四)核发证件阶段(2008年11月)。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领取、使用自治区人民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和执法监督证。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监督人员的证件必须在确认其资格后核发。行政执法监督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核发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行政机关领导、行政机关法制机构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以及聘请的特邀行政执法监督员。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核发;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直属机构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由州、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法制机构核发,领证机关应当将持证人员名册报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实行自治区垂直管理部门行政执法人员的证件,由自治区行政主管部门法制机构核发,领证机关应当将持证人员名册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中央驻疆单位和其他行政执法机关需要申领自治区行政执法证和行政执法监督证的,参照垂管部门办理。行政执法人员持有的国
务院工作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制发的行业行政执法证件可继续使用,但持证机关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备案。持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其他行政执法证件从事执法活动导致的行政复议案件,视为无证执法和程序违法。
  以上各阶段的时间安排,各地、各部门可从实际出发,穿插进行,灵活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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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加强领导。行政执法证件换发工作涉及全区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和所有行政执法人员,时间紧,工作量大,环节多,专业性强。各地、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及早筹划安排,保证此项工作如期按要求完成。广东省人才市场>今年会计初级报名时间
  (二)落实责任。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直属机构的法制机构要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本部门进行汇报,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确保时间、人员、经费的落实。人事、编制、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积极协助做好换证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于12月底前将工作总结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