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公务员考试满分300【案由】行政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教师资格证考试报名入口【审结日期】2020.12.01 
【案件字号】(2020)津02行终386号 
【审理程序】二审 
2021年成考成绩查询【审理法官】兰芳陈艳张杰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梁中兴;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博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梁中兴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博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梁中兴 
【当事人-公司】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天津博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徐国颖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孙连永天津得依律师事务所 
2021年云南公务员考试职位表【代理律师/律所】徐国颖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孙连永天津得依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徐国颖孙连永 
【代理律所】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天津得依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考护士资格证需要什么条件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梁中兴;天津博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院观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北辰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行政工作,具有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主体资格和法定职权。 
【权责关键词】合法第三人质证证据确凿维持原判改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更新时间】2021-11-12 18:12:45 
梁中兴、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淮北58同城招聘信息行政判决书
(2020)津02行终386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梁中兴。
     委托代理人徐国颖,天津昭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北辰大厦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德军,局长。
     出庭负责人张晟,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孙连永,天津得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天津博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有线材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张强,总经理。
审理经过     上诉人梁中兴与被上诉人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20)津0113行初5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原审法院查明,梁中兴系梁宾之父。梁宾生前系天津博跃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跃公司)员工,于2019年7月21日签订固定期限为一年的劳动合同。2019年12月19日,博跃公司委派梁宾前往地处湖北大冶的湖北军龙钢业有限公司维修设备,当日梁宾到达湖北大冶后入住大冶宜家商务宾馆。12月20日维修完毕后梁宾当晚感觉身体不适,仍住在大冶宜家商务宾馆。后于2019年12年21日上午10:38乘D2236动车从大冶到武汉,中午12点41分乘G80高铁从武汉前往石家庄,17时左右到达石家庄,18时由弟弟梁冬冬接到家中。当晚22时左右梁宾在其弟弟梁冬冬家中发病,后梁冬冬拨打120急救电话,由石家庄急救中心将梁宾送到陆军军医大学士官学校附属医院进行抢救。经抢救无效于2019年12月22日01:51死亡,死亡原因:心脏骤停。2020年1月7日,博跃公司向天津市北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北辰人社局)提交梁宾的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经审查北辰人社局于2020年1月20日作出编号:S11xxx0200038《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北辰人社局经过审查核实于2020年2月27日作出编号:S112011320200038
《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于2020年3月2日送达了博跃公司和受伤害家属。梁中兴对《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不服,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1、撤销北辰人社局做出的编号:S112011320200038《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北辰人社局承担。
一审法院认为     原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北辰人社局作出的编号:S112011320200038《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是否合法。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二十条以及《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北辰人社局具有在北辰区行政区域内负责工伤保险工作的主体资格和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的法定职权。本案中博跃公司指派其职工梁宾前往地处湖北大冶的湖北军龙钢业有限公司维修设备,后梁宾在其弟弟梁冬冬家中发病经抢救无效死亡,博跃公司于2020年1月7日向北辰人社局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及相关材料。北辰人社局受理博跃公司的工伤认定申请后,北辰人社局依照《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履行了调查核实程序,博跃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能够证明梁宾受到的伤害属于工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北辰人社局在法定期限内作出的编号:S112011320200038《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规正确,程序
合法。关于梁中兴主张梁宾在出差过程中因身体不适而选择在合理路线内由亲人陪伴,等待第二天就医检查,这种状况下梁宾仍在出差的岗位和时间范围,梁宾在其弟弟家因心脏骤停死亡属于因公死亡一节,北辰人社局提交的证据材料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梁宾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梁中兴的主张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且于法无据,故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梁中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梁中兴负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     原审法院判决后,上诉人梁中兴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即撤销被上诉人北辰人社局作出的编号:S112011320200038《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作出认定工伤决定书;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支持。首先,梁宾确为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梁宾在因公外出期间,未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个人活动,故梁宾因公出差期间(离开单位或住所地前往目的地时起至回到单位或居住地时止)应视为在工作时间段内,期间所进行的活动应确定为在工作状态下。原审法院未对以上事实作出认定。其次,
梁宾虽未在2019年12月20日晚发病后径直前往医院就医。但由于个人身体素质的不同,疾病的表现严重程度也不同,梁宾先选择回家休息并准备请家人陪同就医,合乎正常人的生活情理。被上诉人对该合理事由未予考虑;2、被上诉人在工伤认定过程中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梁宾在因公出差工作期间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且梁宾死亡原因为心脏骤停,结合梁宾本人的发病情况可以认定梁宾的发病与其心脏骤停之间在过程上存在连续性,逻辑上具有因果关系。符合行政审判庭于2019年11月发布的行政法官专业会议纪要(七)(工伤保险领域)第2条关于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视同工伤的认定中的规定。原审法院仅以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相互印证,能够证明梁宾受到的伤害不属于工伤或者视同工伤情形为由驳回上诉人诉请明显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