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世博会期间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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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10.03.29
【字 号】沪价管[2010]006号
【施行日期】2010.03.29
本地58同城【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正文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关于世博会期间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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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价管[2010]006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管理部门:乡镇公务员有哪些职位
  根据《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44号令)和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世博会期间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沪发改价督[2010]005号)的规定,现就世博会期间进一步加强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各收费停车场(库)应当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和服务管理规范要求,在场(库)收费处等醒目位置公布收费标准和服务规范,同时公布企业和区县交通、价格管理部门的监督举报电话。对尚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库),应在2010年4月15日前完成相应的整改工作。
  二、严格执行停车收费标准。各收费停车场(库)应按照本市机动车停放服务相关收费和计价办法执行,未经批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提高或变相提高收费标准。
  三、严格执行收费票据管理规定。各收费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应按照《上海市停车场(库)管理办法》中有关公共停车场(库)应当使用由市地方税务部门监制的统一发票、道路停车场应当使用由市财政部门监制的专用收费票据的规定,禁止收费票据混用、乱用。
  四、畅通价格咨询投诉渠道。各收费停车场(库)经营单位应按照规定,建立投诉处理制度,由专人负责受理停车收费咨询和解释等工作。各区县价格管理部门要通过价格举报快速处置通道,及时、妥善化解价格矛盾和争议。
  五、完善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各区县价格和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区域内收费停车场(库)有关信息的沟通,建立本区县内监督管理的协调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加强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监测、巡查和联合执法行动,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市价格和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各区县停车收费管理工作的指导。
  上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有关事项,请各区县价格和交通管理部门及时传达到各收费停车场(库)经营单位。
  特此通知。
上海市物价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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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
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