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取消、下放和承接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公布日期】2021.01.12
【字 号】新兵发〔2021〕2号
【施行日期】2021.01.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取消、下放和承接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
 
新兵发〔2021〕2号
 
各师市、院(校),兵团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20〕13号)精神,持续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经兵团研究,决定取消8项、下放1项、承接3项行政许可事项。
  各师市、各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和各自职能分工,按照事中事后监管措施,进一步逐项细化配套措施,加强和创新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确保取消、下放和承接的行政许可事项放得开、接得住、管得好。
  附件:1.兵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8项)
  2. 兵团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1项)
  3. 兵团承接下放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3项)
 
2021年1月12日
 
附件1
 
兵团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8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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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事项名称
审批部门
新疆兵团公务员
设定依据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
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审批
省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1.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2.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11号)
取消许可后,兵团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严格执行铬化合物生产的产业政策,发现铬化合物生产建设项目属于禁止或者限制类项目的,要按照规定及时处置。 2.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7〕77号)规定,对位于城镇人口密集区的铬化合物生产企业严格评估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评估不达标的企业要进行搬迁改造。 3. 支持和鼓励铬渣资源综合利用,制定相关产品标准,推动钢铁企业消纳铬渣。
2
典当业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许可后,公安机关和地方金融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兵团地方金融监管局将办理“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含设立、变更、注销)的信息在作出审批决定后5个工作日内推送至兵团公安局,公安机关据此将典当行及分支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依法实施监管。 2. 公安机关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方式,加强对典当行的治安管理,及时化解风险隐患,发现违法犯罪活动要依法查处。
3
七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复混肥料、掺混肥料)登记
农业农村部、省级农业农村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取消许可,改为备案。兵团农业农村局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不再受理五类肥料(含大量元素水溶肥料、中量元素水溶肥料、微量元素水溶肥料、农用氯化钾镁、农用硫酸钾镁)登记初审申请(含新申请、续展、变更);取消二类肥料(复混肥料、掺混肥料)肥料登记证审批事项(包含新申请、续展、变更、注销)。以上七类肥料改为在农业农村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备案。 2. 建立健全备案制度。依托农业农村部的备案平台,要求肥料生产企业应当在相应产品投入生产前,将产品信息通过农业农村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交产品技术指导等资料。农业农村部肥料备案信息系统正式上线运行前,生产企业可先行组织生产;备案系统上线运行后,再进行网络在线补录备案,对不按要求备案的,依法设定并追究法律责任。兵团农业农村局将定期抽查兵团范围内企业备案情况,督促生产企业按要求备案,并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对市场流通的七类肥料产品开展抽检,畅通肥料备案管理投诉举报渠道;对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4
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审批
商务部、省级商务部门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令第412号)
取消许可后,兵团各级商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商务部门严格落实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监管职责。指导石油成品油流通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贯彻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完善安全生产防范措施,加强督导检查,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强行业监督检查。 2. 兵团各级严格落实属地监管职责,建立跨部门联合监管机制,按照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精神,统筹配置行政处罚职能和执法资源,加强协同监管。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定期组织开展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的专项检查,发现违法违规行为由各有关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查处。 3. 相关部门严格落实专项监管职责。从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活动的企业必须符合自然资源、规划、建设、质量计量、环保、安全生产、消防、治安反恐、商务、交通运输、气象等方面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依法依规开展经营。公安、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商务、应急管理、税务、市场监管、能源等部门按职责依法依规加强监管,承担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部门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守牢安全底线。 4. 建立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企业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对违法失信企业依法实施失信惩戒。结合企业诚信经营和风险状况依法实施差异化管理。支持行业协会发挥行业自律作用。 5. 加强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行业监管信息共享运用。市场监管部门及时将新登记经营范围涉及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的企业信息推送至有关主管部门。各有关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共享的监管信息,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执法。
5
部分医疗机构(除三级医院、三级妇幼保健医院、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港澳台独资医疗机构外)《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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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部门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取消许可后,兵团各级卫生健康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完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指导性规划。加强对社会资本投资医疗机构的服务,同时注意防止以服务之名行审批之实。 2. 严格实施“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并将审批结果向社会公开。 3. 根据《关于进一步规范有关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新卫医发〔2018〕56号)要求,实行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分权责任制管理,强化属地卫生健康委员会监管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简化医疗机构设置审批流程,着力打造“宽进、快办、严管、便民、公开”的办事服务和监管体系。 4. 严格按照《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对医疗机构开展依法依规执业监督检查,严格监管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相关要求,持续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5.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等,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依法处理医患纠纷和医疗事故,加大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6. 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措施,对严重违法的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实行行业禁入。
6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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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区的市级卫生健康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0号)
取消许可,整合至“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乙级资质认可”。兵团各级卫生健康部门要通过以下措施加强监管: 1.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卫办职健函〔2020〕847号)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丙级机构基本换发乙级机构资质证书,资质证书的业务范围与原资质证书保持一致。 2. 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查处并向社会公开结果。 3. 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企业,依法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督检查。发现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4. 依法实施信用监管,如实记录违法失信行为,实施差异化监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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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
省级林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取消许可后,兵团各级林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对于已取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的单位,其资质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林草部门不再办理延续。对于新申请或延续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认定的,林草部门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开展检验检测机构审批工作。 2. 对已取得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资质的单位,林草部门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完善与市场监管部门协同监管机制,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对已取得草种子质量检验资质的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等监管工作。 3. 林草部门依法委托草种子质量检验机构开展种子检验检测及种子质量抽查等工作,并对其检验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通报有关市场监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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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进入国家级环境保护自然保护区审批
省级林草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取消许可后,兵团各级林草部门通过以下措施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1. 加强外国人进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日常监管。 2. 指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对进入保护区的外国人加强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查处。 3. 严格实施猎捕野生动物、采伐或采集野生植物、出口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以及携带引入野生植物等方面的许可管理,防止资源流失和外来物种入侵。 考会计证什么时候报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