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
【公布日期】2007.01.17 广东省公安厅
【字 号】湘劳社工字[2007]6号
【施行日期】2007.0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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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湖南省劳动与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实施意见
(湘劳社工字〔2007〕6号)
湖南省人才网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厅、局、公司(行管办),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和劳动保障部《国家技能资格导航计划》(劳社部发[2006]9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2号)精神,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推进我省工业化进程,现就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强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
  以全面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和实施人才强省战略为工作方针,以提高职工素质、服务技能人才、满足企业需要为根本任务,以组织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为手段,围绕企业技能人
才的培养、选拔、考核评价、使用和激励,进一步更新观念,创新机制,强化措施,建立健全以职业能力为导向,以工作业绩为重点,注重职业道德和职业知识水平的企业技能人才评价体系,加快培养企业急需的技术技能型、复合技能型人才,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发展需要的知识技能型技能人才,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力争“十一五”期末,全省企业技能员工普遍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基本实现持证上岗。其中,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技能)水平以上的技能员工占企业技能员工总数的25%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技师、高级技师)水平以上的技能员工占企业技能员工总数的5%以上,逐步使我省企业高、中、初级技能员工的结构比例与产业结构调整和企业技术进步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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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工作原则
  (一)在职业技能鉴定申报条件上,坚持统一标准与“四不唯”相结合。企业组织正常的技能鉴定时,应按国家职业标准的规定审查申报条件;对有一技之长或有贡献突出、或有绝招绝技的特殊人才,要突破资历、年龄、身份和比例的限制,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见附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或特殊的考核评价程序,晋升职业资格或直接晋升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资格。
  (二)在职业技能鉴定评价内容上,坚持职业能力与工作业绩相结合;评价标准上,坚持国家职业标准与企业生产(经营)岗位要求相结合;评价机制上,坚持专业评价与企业认可相结合;鉴定实施上,坚持行政指导与技术支持相结合。企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既要符合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社会化管理的规定,又要符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
  (三)在职业技能鉴定质量保障上,坚持内部监控与外部督导相结合。企业实施职业技能鉴定,应建立人力资源管理、培训、生产、工会、纪检等部门参与的专门组织机构,做好鉴定组织实施全过程(命题、制卷、考核、考评、评分等)的质量管理工作。评价结果应进行企业内公示,并实行质量责任追究制。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鉴定组织实施过程的督导检查,维护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四)在企业人力资源管理上,坚持培训考核与岗位使用、待遇激励相结合。让职业资格证书成为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的重要手段,成为技能人才职业荣誉和社会地位的有效凭证。企业应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明确岗位的技能资格等级要求,做到培训考核与使用(聘任)相联系,并实行技能资格等级与工资收入相挂钩的薪酬制度和与专业技术人员经济、福利待遇相对等的人才保障政策,做到职业资格与待遇相结合。同时,对参加培训鉴怎么查自己考研准考证号
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全额或部分补贴培训鉴定费,并以带薪学习、培训进修、休假等形式进行奖励。
  三、工作内容
  (一)倡导多元评价方式。企业可按照职工实际工作岗位的职责和任务,采用现场操作技能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定相结合的办法,将考核的过程贯穿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中。理论知识考试可结合岗位实际分批或采取定期定点的方式进行,或通过计算机网络平台方式组织统一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可采取现场作业、产品加工、模拟仿真等方式进行。也可按职业功能,开发相应的鉴定模块,分阶段分步骤实施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