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唐益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其他劳动争议、人事争议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1 
【案件字号】(2020)川01民终5376号 
河北省会计继续教育网【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周文滕洁崔俊安 
【审理法官】周文滕洁崔俊安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成都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唐益峰;成都盈同乐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成都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唐益峰成都盈同乐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贵州人事人才考试信息网唐益峰 
【当事人-公司】成都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成都盈同乐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成都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 
【被告】唐益峰;成都盈同乐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智唯易才公司的上诉理由及唐益峰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唐益峰的工资支付标准;2.智唯易才公司是否应向唐益峰支付差旅费。首先,唐益峰系被智唯易才公司派遣到盈同乐家公司处工作,双方在《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的第三
条中约定,用工单位可以根据乙方(唐益峰)的工作岗位、工作表现和经营状况对乙方的工资进行调整。首先,唐益峰在一审中所提交的差旅费审批文件,虽然系从中下载而来,但是该审批文件系由其工作单位的管理系统发送,且审批文件上还详细载明了两笔差旅费请款从发起到审核批准的整个流程。 
【权责关键词】合同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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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本院经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智唯易才公司的上诉理由及唐益峰的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唐益峰的工资支付标准;2.智唯易才公司是否应向唐益峰支付差旅费。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唐益峰的工资支付标准问题。智唯易才公司主张其只应按照《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上约定的1780元/月的工资标准向唐益峰进行支付。考护士证需要什么学历
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唐益峰系被智唯易才公司派遣到盈同乐家公司处工作,双方在《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的第三条中约定,用工单位可以根据乙方(唐益峰)的工作岗位、工作表现和经营状况对乙方的工资进行调整。由此可见,智唯易才公司认可盈同乐家公司可以对唐益峰的工资进行调整。其次,虽然唐益峰一审提供的每月《薪资明细核对表》系从上下载取得,但是每月《薪资明细核对表》的发送时间及表上载明的“实发工资金额"与唐益峰的银行交易明细表上的转账时间和转账金额能够相互印证。因此,本院对唐益峰提交的每月《薪资明细核对表》的真实性予以采信,确认唐益峰的每月工资构成除了基本工资3500元以外,还包含有提成、餐补、交通补贴、出差补贴、话费补贴等其他补贴和福利工资。故,一审依据《薪资明细核对表》中的工资构成及盈同乐家公司对唐益峰2018年12月、2019年1月、和2019年2月的工资发放情况,确定唐益峰月平均工资为5646.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因盈同乐家公司未向唐益峰发放2019年3月和4月的工资,唐益峰亦明确表示只向智唯易才公司主张权利,这属于唐益峰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之规定,本案应该由智唯易才公司履行用人单位的义务,向唐益峰及时足额支付相应劳动报酬。故,一审确定智唯易才公司应向唐
益峰支付2019年3月和4月工资11293.4元(5646.7元/月×2个月)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智唯易才公司主张其只应按照1780元/月的工资标准向唐益峰进行支付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智唯易才公司是否应向唐益峰支付差旅费的问题。本院认为,首先,唐益峰在一审中所提交的差旅费审批文件,虽然系从中下载而来,但是该审批文件系由其工作单位的管理系统发送,且审批文件上还详细载明了两笔差旅费请款从发起到审核批准的整个流程。故,本院对两份差旅费的审批文件的真实性予以采信。其次,两份审批文件上载明系对“营销中心"部门人员的差旅费审批,结合唐益峰提交的银行交易明细表,唐益峰每月除了有工资收入外,还有标注为“差旅费"的转账收入。由此可见,唐益峰日常的差旅费报销需要其先向工作单位申报经审批后再由单位向其发放。因此,唐益峰所主张的差旅费与其每月工资构成中的“出差补贴"并不一致,即使唐益峰享受了出差补贴,也不影响其主张差旅费报销的权利。同时,审批文件中也载明了两笔差旅费的“费用明细"及请款金额,该两笔费用均由“长途车费"和“住宿费"构成,再结合唐益峰在盈同乐家公司的工作岗位,能够证实唐益峰所主张的两笔差旅费均系其直接用于工作单位业务,且与其履行劳动合同有关的事项而发生的费用。故一审对唐益峰主张的差旅费在本案中予以处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因盈同乐家公司未向唐益峰支付差旅费4457元,且唐益峰只
向智唯易才公司主张该笔费用。故,一审认定智唯易才公司应向唐益峰支付差旅费4457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智唯易才公司主张其不应向唐益峰支付差旅费4457元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成都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成都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1 13:39:36 
【二审上诉人诉称】上诉人智唯易才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并改判智唯易才公司不向唐益峰支付工资11293.4元、差旅费4457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第一,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唐益峰每月薪酬由基本工资为3500元、提成、餐补、加班补贴、话费补贴等构成",根据《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第三条、第十四条,唐益峰并未将其与盈同乐家公司达成的协议报备智唯易才公司,故智唯易才公司认可唐益峰每月工资应为1780元;第二,智唯易才公司不认可唐益峰提供的工资明细,
因为该无法显示发送主体,系来源不明的证据;第三,智唯易才公司不认可唐益峰提供的差旅费审批,因为该无法显示发送主体,系来源不明的证据,且唐益峰未提供相关出差申请、费用发票等予以佐证。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智唯易才公司不应支付唐益峰所主张的工资,因该工资超过智唯易才公司与唐益峰约定的工资标准,此责任应由盈同乐家公司向唐益峰承担。(二)智唯易才公司不应支付唐益峰差旅费。首先,根据《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履行职务过程产生的债务问题,法院不应受理,应按单位财会制度予以处理。因此,唐益峰主张的差旅费性质上属于履行职务产生的债务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不应在本案中处理;其次,如存在差旅费,一审支持的工资标准中已经包含有出差补贴,唐益峰也不应重复享受,且差旅费也应当由盈同乐家公司向唐益峰支付。    综上所述,成都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成都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唐益峰劳动争议二审民事判决书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川01民终53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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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提督街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舒能,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其磊。北京58同城招聘信息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晟玉。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唐益峰。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琪(系唐益峰之妻),住四川省金堂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盈同乐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高新区交子大道某某某某某某某某。
     法定代表人:王纲。
审理经过     上诉人成都智唯易才人力资源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唯易才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唐益峰、成都盈同乐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盈同乐家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2019)川0105民初124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上诉人智唯易才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二项,并改判智唯易才公司不向唐益峰支付工资11293.4元、差旅费4457元。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部分事实认定错误。第一,一审法院错误认定“唐益峰每月薪酬由基本工资为3500元、提成、餐补、加班补贴、话费补贴等构成",根据《派遣员工劳动合同书》第三条、第十四条,唐益峰并未将其与盈同乐家公司达成的协议报备智唯易才公司,故智唯易才公司认可唐益峰每月工资应为1780元;第二,智唯易才公司不认可唐益峰提供的工资明细,因为该无法显示发送主体,系来源不明的证据;第三,智唯易才公司不认可唐益峰提供的差旅费审批,因为该无法显示发送主体,系来源不明的证
据,且唐益峰未提供相关出差申请、费用发票等予以佐证。二、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一)智唯易才公司不应支付唐益峰所主张的工资,因该工资超过智唯易才公司与唐益峰约定的工资标准,此责任应由盈同乐家公司向唐益峰承担。(二)智唯易才公司不应支付唐益峰差旅费。首先,根据《关于职工执行公务在单位借款长期挂账发生纠纷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答复》,履行职务过程产生的债务问题,法院不应受理,应按单位财会制度予以处理。因此,唐益峰主张的差旅费性质上属于履行职务产生的债务问题,不属于民事案件,不应在本案中处理;其次,如存在差旅费,一审支持的工资标准中已经包含有出差补贴,唐益峰也不应重复享受,且差旅费也应当由盈同乐家公司向唐益峰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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