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指导标准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培养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提高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打造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教师队伍,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基本标准》和我省中等职业教育发展需要及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教师工作岗位特点与要求,特制定本指导标准。
第二条 中等职业学校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只设助理级,高级分别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实习指导教师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初级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分别设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第三条 本标准用于指导普通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级中学和成人中等专业学校以及各市、县
职业教育教研机构的文化课、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参照执行。全国四六级报名
根据浙江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全面实行评聘结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职称评价应严格在核定的岗位结构比例内进行。云南省公务员职位表
第四条 各设区市应按照本指导标准的要求,根据本地中等职业教育教学特点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专业标准》要求制定具体评价标准。综合运用上课说课、笔试面试、专家评议、实践操作考核等多种评价方式,建立科学、量化、分类、精准的评价体系。
各地应当及时将细化的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评价条件和评价办法,报省教育厅和省人力社保厅备案。正高级讲师和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的评价条件和评价办法,由省教育厅细化制定。
第二章 总体要求
第五条 坚持以德为先。强化对教师职业道德的考察,引导教师模范遵守职业行为准则。浙江省教师资格证
第六条 坚持教学中心地位。适应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新要求,充分体现中等职业学校教师岗位特点,突出工作能力和业绩考核,改变片面强调论文和课题倾向,引导教师立德树人,提高业务(专业)能力和教学(指导)水平。
第七条 坚持实施分类评价。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教师在考核学科水平的基础上应充分结合职业教育的特点,科学合理进行评价;专业课教师重点考核专业技术技能和社会培训任务的承担情况;实习指导教师重点考核实践操作能力,注重市场认可和对企业的市场贡献。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八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热爱职业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立德树人,遵守教师职业行为准则,爱岗敬业,为人师表,关爱学生。
(二)具备《教师资格条例》规定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申报实习指导
教师需持有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在教育教学一线任教,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完成规定教学工作量,积极参与社会培训。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到企业或生产服务一线实践的年限符合《职业学校教师企业实践规定》。
(三)身体健康,心理素质良好,具备从事教育教学的身心条件。
(四)申报高、中级的教师,近5年、3年年度考核需在合格及以上等次。
(五)对中等职业学校文化课、专业课教师与实习指导教师之间交流岗位的,从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普通高中教师交流到中等职业学校的教师,需先转评到中等职业学校相应教师职称满一年后,再按中等职业学校教师系列申报高一级职称。转评前后的任职年限连续计算。
第九条 学历(学位)、任教资历条件
(一)文化课、专业课教师
广西自考网1.正高级讲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并在高级讲师岗位任教满5年。
2.高级讲师。具备博士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教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并在讲师岗位任教满5年;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讲师岗位任教满5年。
3.讲师。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满2年;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满4年;或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助理讲师岗位任教满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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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助理讲师。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期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者具有3年以上企业工作经历并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实习指导教师
1.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从企业公开招聘的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在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
2.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并在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7年。教师资格证结果什么时候出来
3.一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3年;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4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5年。
4.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1年;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2年;或者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在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岗位任教满3年。
5.三级实习指导教师。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或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任教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或具备中等职业学校学历,任教2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第十条 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结合教育行业特点,继续教育学分按照《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培训学分制管理办法(试行)》(浙教师〔2016〕71号)执行。
第四章 评价条件
第十一条 正高级评价条件
(一)具有崇高的职业理想和信念,认真履行教书育人职责,任现职以来出地完成班主任或辅导员工作,班级管理经验丰富,将思想道德教育有效融入教学全过程,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德育经验或模式,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二)深入系统地掌握所教学科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技能,掌握国内外本专业发展现状和趋势,教学理念先进,教学风格独特,教学经验丰富,教学业绩卓著,形成可供推广和借鉴的教学经验或模式,受到学生普遍欢迎,得到同行普遍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