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
【公布日期】2022.01.07
【字 号】浙文旅科教〔2022〕1号
【施行日期】2022.01.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曲靖人事网【时效性】现行有效
浙江省教师资格证
【主题分类】文化
正文
 
个人社保查询个人账户登录入口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的通知
 
浙文旅科教〔2022〕1号
 
各市、县(市、区)文化和旅游局、教育局:
  现将《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浙江省文化和旅游厅
  浙江省教育厅
  2022年1月7日
英语六级成绩查询2021入口
 
浙江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入指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全省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
  本指引所称文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简称“培训机构”,下同),是指经由属地行政主管
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小学生音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其他艺术表演类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学历培训机构。
  二、机构设置
  (一)举办者
  培训机构的组织形式应为公司或民办非企业单位。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自然人,坚持社会主义教育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举办者是自然人的,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
  凡联合举办培训机构的,举办者之间应签订联合开办协议,明确合作方式,明确各自计入注册资本或开办资金的出资金额、方式和比例,以及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二)机构名称
高考分数线2021年公布  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其中应含有“培训”两字,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避免与实施学历教育的各类学校名称相混淆。
  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注册并实际开展文化艺术类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其名称规范的,可以沿用;不规范的,名称应按照相关登记或管理工作指引进行调整。
  (三)开办资金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开办规模相适应的资金投入,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应不少于30万元,须经法定机构验定,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使用。
  (四)法定代表人、行政负责人和管理人员
  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由该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行政负责人担任。
  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刑事犯罪记录,无违法违规开办记录,年龄不超过70周岁,身体健康,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5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行政负责人。
  每个培训机构应根据开办规模配备不少于3人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学专科及以上文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工作经历。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五)章程
  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里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设施条件
  (一)培训场所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立使用的固定场所(含办公用房、教学培训用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不得选用工业厂房、居民住宅、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培训对象含有12周岁以下学生的培训场所不得设置在4层及以上楼层、地下室、半地下室。举办者以自有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开办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一般应不少于2年。
  (二)建筑面积
  培训机构建筑面积应与开办内容和规模相适应,能满足教学需要。教学用房建筑面积应不少于开办场所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
  (三)设施设备
  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音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音效和隔音设计,一般应配备钢琴、多媒体等教学设施。
  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高应不低于3.5米,地面应铺设舞蹈专用地胶,应配备通长照身镜和可升降把杆等设施设备。
  美术类培训教室应有良好的北向天然采光,当采用人工照明时,应避免眩光。
  (四)培训安全
  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管理规定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室内装修、装饰应使用不燃、难燃材料,采光、照明、通风、给排水达到相关要求。提供餐饮服务的,需符合食品安全管理规定。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要建立“人防、物防、技防”三位一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应对从业人员进行设施操作、消防安全、应急救护、传染病预防和处置等方面培训,同时应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