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重磅|关于《浙江省⽂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指引(征求意见稿)
本⽉,浙江省⽂化和旅游厅,在10⽉22号下午16:37分发布了浙江省⽂化和旅游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指引(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公告.艺术培训机构的校长,请务必仔细浏览查看!!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促进全省⽂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件,制定本指引。
⼀、适⽤范围
本指引所称⽂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经由属地⾏政主管部门审批,在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利⽤⾮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中⼩学⽣⾳乐类、舞蹈类、美术类、戏剧类(戏曲曲艺)、其他艺术表演类等⽂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学历培训机构。
与升学考试相关的⽂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不适⽤本指引。
⼆、机构设置
2021年下半年中小学教师资格证面试时间
(⼀)举办者
⽂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企业或⾃然⼈,坚持社会主义办学⽅向和教育公益属性,并具备相应条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或企业的应具有中华⼈民共和国法⼈资格,信⽤状况良好,未被列⼊社会组织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不良记录。举办者是⾃然⼈的应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为能⼒,信⽤状况良好,⽆犯罪记录。
联合举办的培训机构应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式、注册资本或开办资⾦的,各⽅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式等。
中⼩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为实际控制⼈的社会组织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机构名称
⽂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名称应符合国家⾏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名称中不得含有歧义或误导性词汇,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民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规定》的规定。
本指引实施前已登记设⽴的⽂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其名称可以继续沿⽤。
(三)开办资⾦
⽂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其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资⾦投⼊,稳定的经费来源。开办资⾦应不少于 30 万元。资⾦和资产须经法定机构验定,任何组织和个⼈不得截留、挪⽤或侵占。
(四)法定代表⼈、⾏政负责⼈和管理⼈员
治权利和完全民事⾏为能⼒,由校外培训机构董事长、理事长或⾏政负责⼈担任。
⽂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政负责⼈,应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为能⼒,信⽤状况良好,⽆刑事犯罪记录,⽆违法违规办学记录,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体健康,具有⼤学专科及以上学历,且有 5 年以上的教育管理经验。不得兼任其它培训机构的⾏政负责⼈。浙江省教师资格证
⽂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不少于 3⼈的专职管理⼈员。专职教学管理⼈员应具有⼤学专科及以上⽂化程度和1年以上相关⼯作经历。财务管理⼈员应具备从事会计⼯作所需要的专业能⼒,会计出纳不得兼任。
(五)章程
⽂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法制定章程,应符合《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民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条例》中关于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国家、省⾥的其他相关规定。
三、场地设施
(⼀)场地性质
举办者应提供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相适应的稳定、独⽴使⽤的固定场所(含办公⽤房、教学培训⽤房和其他必备场地)、设施,不得选⽤⼯业⼚房、居民住字、地下室、半地下室、仓库、车库、夹层、违章建筑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举办者以⾃有场所举办的,应提供办学场所的产权证明材料;以租⽤场所办学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期限⼀般应不少于2 年。
(⼆)场地⾯积
⽂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单独办学场所(不含两个以上教学点合计)建筑⾯积应不少于300平⽅⽶,教学⽤房建筑⾯积应不少于办学场所建筑⾯积的2/3,且同⼀培训时段内⽣均⾯积不低于3平⽅⽶,其中:舞蹈类、戏剧类同⼀培训时段内⽣均⾯积不低于6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培训对象含有14周岁以下学⽣的办学场所层不得⾼于3层。
(三)设施设备
⽂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具有与培训类别、培训层次、培训项⽬和培训规模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和器材资料等。采光和照明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
⾳乐类培训教室应做好室内⾳效和隔⾳设计,⼀般应配备钢琴、多媒体等教学设施。
舞蹈类、戏剧类培训教室层⾼应不低于3.5⽶,地⾯应铺设舞蹈专⽤地胶,应配备通长照⾝镜和可升降
把杆等设施设备。
美术类培训教室应设北向采光或设顶部采光,应采⽤⾼显⾊
四川省成考报名入口性光源。
(四)安全要求
(四)安全要求河北专接本考试管理系统
⽂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场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等管理规定要求。办学场地应符合《建筑设计防⽕规范》《民⽤建筑⼯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的要求,并依法通过房屋安全鉴定、消防⾏政许可(备案),采光、照明、通风、给排⽔达到要求。要建⽴“⼈防、物防、技防”三位⼀体的安全防范体系,实现视频监控全覆盖,制定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开展应急处置演练。培训机构须通过购买保险等必要⽅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四、从业⼈员
(⼀)基本条件
⽂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所聘从事培训⼯作的⼈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专业技能和培训能⼒,不得聘⽤中⼩学在职教师(含教研⼈员)。其中聘⽤教师应具备⼤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并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证明。聘⽤外籍⼈员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外籍⼈员应持有《外国⼈⼯作许可证》、⼯作类居留证件。
(⼆)⼈员配备
⽂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根据所开设艺术类专业培训项⽬及规模,配齐具有相应任职资格和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其中签订⼀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教学、教研⼈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员总数的50%。专业理论课、专业课的标准参照艺术类⾼校同专业⽣师⽐标准执⾏。专业理论课、专业课每班次专职教学⼈员原则上不低于学⽣⼈数的 5%。
(三)⼈员管理
⽂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与聘⽤的从业⼈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保障其⼯资、福利待遇和其他合法权益。对初次招⽤⼈员,应当开展岗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明。
⽂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要求拟招⽤从业⼈员提供⽆违法犯罪证明和诚信等材料。从业⼈员的基本
信息、从业资格、从教经历、任教课程等信息应在机构培训场所及平台、⽹站显著位置公⽰,并及时在统⼀监管平台备案。
五、培训内容
(⼀)课程内容要求
⽂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制定与其培训项⽬和专业相对应的培训计划,合理安排课程教学内容。课程内容需符合党的教育⽅针和⽴德树⼈根本要求,以促进中⼩学⽣⾝⼼健康发展、提⾼学⽣审美和⼈⽂素养为落脚点,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
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借办⽂化艺术类培训之名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 20:30
(⼆)培训材料要求
⽂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制订与课程相配套的课程标准和教学计划,培训教材可选⽤正式出版物或⾃编教材,教材(含省编)及相配套的资料库、视频等培训材料应递交⾏政主管部门报备。正式出版的培训材料,在培训机构招⽣简介、⽹站平台上予以公⽰。采⽤⾃编教材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建⽴培训材料编写研发,建⽴审核、选⽤使⽤及⼈员资质审查等内部管理制度。
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完毕后 3年。
六、审批登记
高考分数线查询⽂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属地管理,由所在县(市、区)⾏政主管部门负责先审核并办理“办学许可证”,然后,再由民政部门或市场监管部门分别负责登记发放民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具体要求和流程由相关审批、登记部门制定。⽂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必须经审批登记后才能开展培训。
七、附则
七、附则
本准⼊指引为基本要求,各设区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订本地区⽂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准⼊的具体设置要求、审批登记办法和流程,并报省⽂化和旅游厅、民政厅、市场监管局备案。
山西人力资源管理师报名入口本准⼊指引⾃下发之⽇起实施。在本指引实施前已设⽴的⽂化艺术类校外培训机构,须在三年内按本指引要求,重新审核登记。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编辑:⽥⼩帛
本⽂⽂件出⾃浙江省⽂化和旅游厅,如有异议,请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