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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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布日期】2020.01.19
【字 号】浙教规〔2020〕7号
重庆人力资源网官方网【施行日期】2020.0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
正文
 
浙江省教育厅等12部门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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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教规〔2020〕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
  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部署。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精神,切实解决当前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全省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和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2020年国家公务员考试行测真题及答案解析  一、提高思想认识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
大和全国、全省教育大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中小学生身心健康发展为落脚点,以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为着力点,努力构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的长效机制,形成校内外协同育人的良好局面,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基本原则。
浙江省教师资格证  属地管理、协同治理。强化省地(市)统筹,落实以县为主管理责任,压实县(市、区)人民政府属地管理主体责任。建立健全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治理的工作协调机制,统筹做好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明确部门职能,形成监管合力,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
  依法许可、分类规范。重点规范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等学科知识培训,鼓励发展以培养中小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为目标的培训。坚决禁止应试、超标、超前培训,严禁任何与中小学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
  标本兼治、疏堵结合。强化学校育人主体,统筹学校、社会和家庭教育,严格规范校外培训机构行为,不断提升中小学教育教学水平。通过集中整治与长效机制建设共同推进,查禁和疏导双管齐下,切实规范校外培训秩序。
  二、明确设置标准
  各设区市教育部门会同当地有关部门要按照“放管服”改革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区分培训类别,制定完善校外培训机构设置具体标准,健全和完善校外培训机构准入管理机制。实施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校外培训机构应当依法经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依法取得法人登记后,方可从事学科知识培训活动。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对设立实施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有利于学生素质提升、个性发展的校外培训机构由各地根据实际明确审批登记要求,但不得开展学科知识培训活动。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举办者资质。申请单独或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单位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其资产水平与办学规模相适应;国家事业单位利用非财政性资金投资举办及国有独资或控股企业投资举办的,需符合规定要求并履行相关手续;申请单独或联合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个人,均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良好的信用状况。鼓励热心教育事业、有相应教育管理经验的个人举办校外培训机构。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
参与举办校外培训机构。外资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资质应当符合《教育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外商投资营利性非学历语言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
  (二)决策机构。校外培训机构要建立并完善治理结构,其中民办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设立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由民办校外培训机构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并报审批机关备案。
  (三)办学场所。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具有能够满足教学需要且符合安全条件的相对固定的办学场所,办学场所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环保、卫生等规定,无安全隐患。办学场地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使用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应当随办学规模的扩大而同步增加,其他办学条件须配套改善。要按照采光和照明国家有关标准,落实好青少年近视防控要求。应当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办学场所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等各项工作措施,提升安全防范水平。
  (四)教职员工。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专职、兼职教职工队伍。不得聘任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语文、数学、英语、物理、化学、生物、科学、政治、历史、地理
等学科培训的专职教师应当具有相应教师资格。聘请外籍人员应当具备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证件。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全体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在机构网站和培训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三、规范办学行为
  (一)坚持党的领导。校外培训机构要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正确办学方向,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依法依规办学。坚持和加强校外培训机构党的建设,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二)践行诚实守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践行诚实守信原则,实事求是制定招生简章、制作招生广告,向审批机关备案并向社会公示,自觉接受监督。严格按照审批机关核准的章程和证照载明的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办学类别和层次、办学项目和内容进行办学,建立并完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内部管理,确保教育教学质量,依法开展办学活动,并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评估和审计。
  (三)细化培训安排。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要将所办培训班的名称、班次、培训内容、招
会计考试资格评价网生对象、进度安排、上课时间等报属地县级教育部门备案,县级教育部门应当及时完成备案审核工作并向社会公布。培训内容不得超过国家相应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严禁学科类培训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应当制定科学的培训计划,每堂课授课时间不超过45分钟,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
  (四)加强证照管理。校外培训机构严格坚持“一点一证”原则,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核准的办学地点办学。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法人登记证书》或《营业执照》等证照,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如招生点、收费点、报名点等)的显著位置,做到亮证办学,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规范使用《办学许可证》,不具备办学资质资格的学校或单位、个人不得办学、办班。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跨县(市、区)办学、设立分支机构或培训点,均须报新所在地县级教育部门审批并接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