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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转干考试军转黑龙江《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健全完善安置改革政策,黑龙江省出台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实施意见》,主要改革内容包括6个方面:一是制定了城乡一体的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关于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标准: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服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按照每人每年0.5万元的标准发放,并随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士官,按退伍义务兵标准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每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补助。关于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地(高校在校生由批准入伍地)政府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其入伍时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由当地政府按照规定比例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二是确定了全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及优待资金的保障办法
国家公务员准考证号怎么查为保障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优待金按时足额发放,确定了全省资金保障意见,即: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列入安置地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对困难市(地)、县(市)给予适当补助。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高原生活补助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的财力补助。
三是规定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有效安置的具体意见
实施意见在明确了符合政府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必备条件的基础上,对接收安置做了明确规定:凡在黑龙江省境内的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中央在黑龙江省直属的各行业、系统和单位),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和为国防建设服务的责任。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接收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营状况、用工需求等实际情况,由各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机构编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资等有关部门,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中,科学合理拟定指令性安置计划,确保安置质量。同时规定: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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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之间开展公开竞争、择优录用。具体招录办法由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与招录部门研究确定。
四是完善了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培训等有关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规定: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
或者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或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应拿出不低于录(聘)用计划10%的名额招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一个普通二本考研成功率
同时规定,要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建立“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度,按照确保达到“四率”(知晓率、培训率、通过率、就业率)的工作目标,最大限度地满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切实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五是明确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后安置工作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
《意见》规定,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协调争取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深入挖掘社会资源和企业潜力,建立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落实保障机制,确保安置改革有效实施;机构编制、人社和国资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与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测算拟定工作,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机构编制部门
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退役士兵安置的工勤编制使用计划、工勤人员录用和落编管理工作;人社部门要做好退役士兵各种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扶持就业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按规定落实经济补助、优待、培训、伤病残安置及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保障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会同民政等部门做好安置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负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学历教育、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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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及相关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公安部门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高考录取预测系统
六是规定了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前后新老政策制度有效衔接的办法云南招生院校
安置改革实施意见适用于2013年夏秋季及其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实施意见实施以前入伍,实施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安置改革实施意见,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当地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同时,要求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对历年来未安置、单位拒收、接收后未上岗等遗留问题进行集中清理,妥善予以解决,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平稳过渡、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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