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概念 
调整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总称。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第二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第三节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特征:主体的私人性、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产生的自治性。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主体客体内容
三、民事权利的概念 
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
四、民事权利的分类
财产权与人身权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绝对权与相对权主权利与从权利
五、民事权利的救济
公力救济自力救济辽宁人事考试网公务员报名。
六、民事义务的概念 
是当事人为实现他方的权利而受行为限制的界限。
七、民事义务的分类
法定义务与约定义务基本义务与附随义务
八、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江苏省考什么时候报名:是违反约定或者法定义务所产生的法律效果。特征:是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属于公力救济是救济权人得以公力救济方式诉请执行机关予以强制执行。
九、民事责任的分类
合同责任、侵权责任其他责任
十、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 
是符合民事规范,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十一、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事件行为
第四节物与有价证券
一、物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人眼能看到的物质实体特征:客观存在、能被人支配与控制、具有效用。
二、物的分类
动产与不动产特定物与种类物可分物与不可分物消耗物与不可消耗物主物与从物原物与孳息
三、货币 昆明工作一般去哪
是充当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
四、有价证券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概念是指设定并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一定财产权利的书面凭证。特征代表财产权利证券上的权利行使,离不开证券债务人是特定的债务人的支付是单方义务
五、有价证券的类型
1、依有价证券所设定的财产权利的性质不同设定等额权利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物权的有价证券设定一定债权的有价证券。2、依有价证券转移的方式不同:记名有价证券、不记名有价证券
第二章自然人
第一节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概念 
是依自然规律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
二、公民的概念
是指具有一国国籍并按该国宪法和法律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自然人。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四、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出生。
五、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死亡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 
是民事主体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
二、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与监护
一、住所与居所 
住所是自然人以久住的意思而经常居住的中心生活场所。居所是自然人经常居住的场所。
二、住所的法律意义 
确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确定债务履行地、确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辖、确定婚姻登记地、决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决定民事诉讼地域管辖、行使选举权的所在地、其他。
三、监护的概念 
是对未成年人和成年精神病人设定专人保护其利益,监督其行为,并且管理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四、监护人的设立
法定监护指定监护委托监护
五、监护人的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教、保护和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以及承担监护之民事责任。
六、监护的终止
被监护人获得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或被监护人一方死亡、监护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辞去监护、监护人被撤销监护资格。
第四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的概念 
理智感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为失踪人并为其设立财产代管人的法律制度。
二、宣告失踪的法律要件 
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
三、宣告失踪的效力 
1、法院在宣告失踪的判决中,为失踪人指定财产代管人。2、财产代管人负保管失踪人财产的职责,对于失踪人所欠的税款、债务和其他费用,可从代管财产中支付。
四、失踪宣告的撤销
当失踪人复出或者有人确知其下落时,经本人和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五、宣告死亡的概念 
是自然人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推定其死亡,宣告结束失踪人以生前住所地为中心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制度。
六、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网
受宣告人失踪、失踪达到法定期间、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宣告。
七、宣告死亡的效力 
被宣告死亡人在自然死亡前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与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后果相抵触的,则以其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为准。
八、死亡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现或被确知没有死亡时,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
第五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与个人合伙
一、个体工商户 
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个体劳动者。
二、农村承包经营户 
是承包经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或者其他资源的成员或其家庭。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四、个人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照协议,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特征: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的自然人基于出资而形成的经营体个人合伙依合伙合同形成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负无限和连带责任合伙可以起字号。
五、个人合伙的财产关系
合伙的出资合伙财产
六、个人合伙的内部关系
合伙事务的执行入伙退伙
七、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全体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三章法人
第一节法人概述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己名义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团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