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司法部
徐州人才网
【公布日期】2008.11.20
【文 号】司发通[2008]163号
【施行日期】2008.11.2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赣州九一人才网【主题分类】司法考试
安徽公务员省考报名时间正文
司法部关于做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的通知
小学老师工资一般多少
  (2008年11月20日 司发通[2008]1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
  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于11月21日向社会发布公告,公布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成绩、合格分数线及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等事项。为做好今年国家司法考试的成绩公布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合格分数线
  依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分数线。全国合格分数线为360分,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方合格分数线为 315分,西藏自治区的合格分数线放宽为280分。对于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试卷参加考试的少数民族应试人员单独确定合格分数标准。
  二、考试成绩的发布与核查
  (一)成绩发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试人员的考试成绩和考试违纪人员名单已下发各地。各地司法厅(局)在认真核对后,应书面通知应试人员。未经司法部同意,各级司法行政机关不得以其他形式对外发布成绩。各地可选择方便应试人员查询成绩的方式,自11月21日上午8时起提供分数查询服务,不得提前时间。
  (二)成绩核查
  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可自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分数核查。书面申请应写明申请人的姓名、准考证号、考试所在的考区、考点和考场,并附本人准考证复印件。各地司法厅(局)应按照《国家司法考试工作规则》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公告接受应试人员查分申请的期限,超过公告期限的不再受理。司法部司法考试中心网
  各地司法行政机关收到应试人员的查分申请后,应尽快汇总上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各地司法厅(局)应将应试人员的查分申请汇总造册,并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人员查分呈报表》,于12月10日前送交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司法部及其考试机构不直接受理个人的查分申请及查询。
  三、中国图书网入口资格授予及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申领
  (一)考试成绩达到合格分数线的应试人员,应自2008年12月 1日起20日内,向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各地司法厅(局)应根据考试合格人员名单,随考试成绩通知书向成绩合格人员发放《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附件1)。申请表一式两份,一份司法厅(局)留存,一份报送司法部。
  (二)各地司法厅(局)考试机构对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异地报考的申请人,依据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中心《放宽报名条件地区人员异地报考信息统计表》所列名单,先期做好有关申请人报名资料调转的准备工作。
  申请人自2008年12月1日起,7日内持身份证、准考证及成绩通知书,到报名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向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授予法律职业资格、颁发《法律职业资格证书》的申请。
  户籍在放宽报名学历条件地区,达到放宽合格分数线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异地报考的申请人,其报名资料由本地司法厅 (局)考试机构统一协调调转。
  各地司法厅(局)在收到异地报考人员的报名资料后,应及时转递至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
  (三)申请人应填写《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资格授予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本年度国家司法考试成绩通知书;
  2.身份证及复印件。符合放宽报名学历条件、放宽合格分数线条件的申请人,需提供本人户籍簿(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
  3.学历证书原件(审验后退回)及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