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征管措施!国家税务总局2021年第30号公告(附权威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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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
关于制造业中⼩微企业延缓缴纳
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招聘文员的招聘范本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30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制造业中⼩微企业发展,促进⼯业经济平稳运⾏,现就制造业中⼩微企业(含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商户,下同)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业分类中⾏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中型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以下称制造业⼩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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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本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微企业年销售额按以下⽅式确定:
截⾄2021年9⽉30⽇成⽴满⼀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2021年9⽉的销售额确定;
截⾄2021年9⽉30⽇成⽴不满⼀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2021年9⽉30⽇的销售额/实际经营⽉份×12个⽉的销售额确定;
2021年10⽉1⽇及以后成⽴的企业,按照⾸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份×12个⽉的销售额确定。
三、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11⽉、12⽉(按⽉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个⼈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时缴纳的税费。
四、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微企业,在依法办理纳税申报后,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额的50%,制造业⼩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延缓期限届满,纳税⼈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
五、纳税⼈不符合本公告规定条件,骗取享受缓税政策的,税务机关将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处理。
六、本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微企业,符合《中华⼈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七、本公告⾃2021年11⽉1⽇起施⾏。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2021年10⽉29⽇-------------------------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关于制造业中⼩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公告》是在什么背景下出台的?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持制造业中⼩微企业发展,促进⼯业经济平稳运⾏,稳定市
场预期和就业,税务总局联合财政部出台本《公告》,明确制造业中⼩微企业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有关事项。
⼆、《公告》规定制造业中⼩微企业包括哪些?
《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微企业是指国民经济⾏业分类中⾏业门类为制造业,且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4亿元以下(不含4亿元)的企业和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下(不含2000万元)的企业。
《公告》所称制造业中⼩微企业含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个体⼯商户。
三、《公告》规定的销售额是指什么?
销售额是指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适⽤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的,以差额后的销售额确定。
国家公务员报名考试入口举例1:纳税⼈A是⼀家制造业企业,成⽴于2018年9⽉,属于增值税⼀般纳税⼈,不适⽤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其2020年10⽉⾄2021年9⽉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为属期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般纳税⼈适⽤)》第1⾏“按适⽤税率计税销售额”、第5⾏“按简易办法计税销售额”、第7⾏“免、抵、退办法出⼝销售额”、第8⾏“免税销售额”的“⼀般项⽬”和“即征即退项⽬”合计数。
举例2:纳税⼈B是⼀家制造业企业,成⽴于2019年12⽉,属于增值税⼀般纳税⼈,其同时还兼营建筑服务(适⽤征收率3%),建筑服务业务适⽤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其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应扣除差额征税部分。按照《公告》规定,其2020年10⽉⾄2021年9⽉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按照举例1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般纳税⼈适⽤)》计算出差额前销售额后,还需要根据属期内《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三)(服务、不动产和⽆形资产扣除项⽬明细)》第5列“本期实际扣除⾦额”以及相关⾏次税率或征收率计算扣除额,计算差额为销售额,即: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差额前销售额-扣除额。本例中,扣除额=第6⾏本期实际扣除⾦额/(1+3%)。
举例3:纳税⼈C是⼀家制造业企业,成⽴于2019年1⽉,属于⼩规模纳税⼈,同时兼营产品设计服务。由于纳税⼈C属于⼩规模纳税⼈,因此⽆论其是否适⽤增值税差额征税政策,按照《公告》规定,其2020年10⽉⾄2021年9⽉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均按照以下公式确定:
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规模纳税⼈适⽤)》中第1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3%征收率)”+第4栏“应征增值税不含税销售额(5%征收率)”+第7栏“销售使⽤过的固定资产不含税销售额”+第9栏“免税销售额”+第13栏“出⼝免税销售额”,“货物及劳务”和“服务、不动产和⽆形资产”的合计数。
四、《公告》规定的年销售额如何确定?
江西教育网登录(⼀)截⾄2021年9⽉30⽇成⽴满⼀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为2020年10⽉⾄2021年9⽉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4:纳税⼈D于2019年12⽉20⽇成⽴,截⾄2021年9⽉30⽇成⽴满⼀年,其2020年10⽉⾄2021年9⽉销售额为1000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0万元。
(⼆)截⾄2021年9⽉30⽇成⽴不满⼀年的企业,按照所属期截⾄2021年9⽉30⽇的销售额/实际经营⽉份×12个⽉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5:纳税⼈E于2021年4⽉28⽇成⽴,截⾄2021年9⽉30⽇成⽴不满⼀年,其实际经营⽉份6个⽉,总销售额为1200万元,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200万元/6×12=2400万元。
(三)2021年10⽉1⽇及以后成⽴的企业,按照⾸个申报期销售额/实际经营⽉份×12个⽉的销售额确定。
举例6:纳税⼈F于2021年11⽉2⽇成⽴,若按⽉申报,⾸个申报期为12⽉,销售额为100万元,其实际经营1个⽉,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100万元/1×12=1200万元。若按季申报,⾸个申报期为2022年1⽉,销售额为300万元,其实际经营2个⽉,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300万元/2×12=1800万元。
际经营2个⽉,则《公告》所称年销售额为300万元/2×12=18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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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告》规定的延缓缴纳2021年第四季度部分税费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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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缓缴纳的税费包括所属期为2021年10⽉、11⽉、12⽉(按⽉缴纳)或者2021年第四季度(按季缴纳),即纳税⼈应当依法于2021年11⽉、12⽉及2022年1⽉申报期内申报的企业所得税、个⼈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国内增值税、国内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不包括向税务机关申请时缴纳的税费。
六、《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微企业如何延缓缴纳税款?
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中型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各项税费⾦额的50%,符合《公告》规定条件的制造业⼩微企业,可以延缓缴纳《公告》第三条规定的全部税费。延缓的期限为3个⽉。延缓期限届满,纳税⼈应依法缴纳缓缴的税费。为了便利纳税⼈享受该优惠政策,税务部门对电⼦税务局(含⾃然⼈电⼦税务局,下同)进⾏了优化。
举例7:纳税⼈G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型企业,且按⽉缴纳相关税费,在2021年11⽉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税务局依法申报10⽉相关税费后,界⾯⾃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额50%的提⽰。纳税⼈需进⾏确认,确认不缓缴的,纳税⼈在该界⾯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
费;确认缓缴的,界⾯跳转进⼊缴款界⾯并缴纳应缴税费⾦额的50%,剩余部分缴纳期限⾃动延长3个⽉,在2022年2⽉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1⽉相关税费时⼀并缴纳。若纳税⼈G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在2022年1⽉申报期结束前依法申报2020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程同按⽉缴纳的纳税⼈,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4⽉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季度相关税费时⼀并缴纳。
举例8:纳税⼈H属于《公告》规定的制造业⼩微企业,且按季缴纳相关税费,在2022年1⽉申报期结束前,登录电⼦税务局依法申报2021年第四季度相关税费后,界⾯⾃动弹出是否延缓缴纳《公告》规定各项税费的提⽰。纳税⼈需进⾏确认,确认不缓缴的,纳税⼈在该界⾯填写理由,并依法缴纳相关税费;确认缓缴的,《公告》规定的相关税费延缓缴纳,期限为3个⽉,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4⽉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第⼀季度相关税费时⼀并缴纳。若纳税⼈H按⽉缴纳税费,在2022年1⽉申报期结束前申报2021年12⽉相关税费后,确认延缓缴纳的操作流程同按季缴纳的纳税⼈,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4⽉申报期内申报缴纳2022年3⽉相关税费时⼀并缴纳。
举例9:纳税⼈I是年销售额3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商户,且实⾏简易申报,按季缴纳,纳税⼈⽆需确认,2022年1⽉暂不划扣其2021年第四季度应缴纳的个⼈所得税(代扣代缴除外)、增值税、消费税及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教育附加。相关税费延缓缴纳3个⽉,缓缴的税费在2022年4⽉划扣2022年第⼀季度应缴税费时⼀并划扣。
七、《公告》规定的制造业⼩微企业是否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公告》规定的制造业中⼩微企业,符合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税款的,仍然可以依法申请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举例10:纳税⼈J为制造业企业,年销售额为3000万元,且按⽉缴纳,其2021年11⽉申报期需申报缴纳所属期为10⽉份的企业所得税等税款共50万元,但其当期货币资⾦在扣除应付职⼯⼯资、社会保险费后,只剩1万元。纳税⼈J可以依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就其应缴全部税款申请延期缴纳税款,不受《公告》规定的限制。
⼋、纳税⼈享受缓税政策是否影响其办理所得税汇算清缴?
纳税⼈符合《公告》规定条件,选择适⽤缓税政策的,其缓缴的税款视同“已预缴税款”,正常参与所得税汇算清缴补退税的计算。同时,纳税⼈应当按照享受缓缴政策确定的缴税期限缴纳缓缴税款。
举例11:纳税⼈K是年销售额100万元的制造业个体⼯商户,实⾏查账征收、按季申报经营所得个⼈所得税,且在2022年1⽉申报期内选择将2021年第四季度应当预缴的个⼈所得税全部延缓到4⽉申报期内缴纳。如果纳税⼈K因为补充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等原因,需要在2022年3⽉31⽇前办理2021年经营所得汇算清缴退税,则纳税⼈可以正常办理汇算清缴退税,不受纳税⼈享受缓缴2021年第四季度税款政策的影响。同时,纳税⼈应当在4⽉申报期内缴纳享受缓缴政策的税款。
九、《公告》何时开始施⾏?
《公告》⾃2021年11⽉1⽇起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