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四川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8.24
山西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厅网站【字 号】川地税函[2004]379号
【施行日期】2004.08.2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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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地税函[2004]379号 二00四年八月二十四日)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国税发[2004]]73号、川地税发[2004]61号文件下发后,各地在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中,提出了一些问题。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规定,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公示许可事项的内容
  省局对涉及全省地税机关税务行政许可的公示内容及格式作了进一步规范,各级地税机关必须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公示格式(见附件一),在办税场所或办公场所对本级所涉及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二、关于许可事项的公示方式
  公示可采取公告(公示)栏公示、制作公示小册子公示、网站公示、电子显示屏公示、电子触摸屏公示及其他为公众所知晓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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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关于许可事项的受理和送达
安徽省人才考试网  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原则上由主管地税机关设立的“行政许可”窗口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的行政许可事项,由省局征收管理处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受理部门受理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交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在规定时间内办结,及时将办结意见交受理部门,由受理部门向申请人送达。
  四、关于许可文书的制作和编号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可由各实施单位制作电子文书或纸制文书。
  税务行政许可文书由该项许可的实施单位统一编号,可以按年编号(如省局实施的受理通知书编号为:川地税许受字[2004]第(01)号),也可以不分年度编通号(如川地税许受字第(001)号)。
  五、关于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地税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加强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领导,健全县级法制机构,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切实推进依法治税、依法行政。
  各级地方税务局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与监察等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将实施税务行政许可情况作为执法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对违反行政许可有关规定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六、过去与本通知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
  附件:1.地方税务行政许可公示
  2.地方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略)
  附件1:
  地方税务行政许可公示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2条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印制,其他发票,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指定企业印制。未经前款规定的税务机关指定,不得印制发票。”
  条件:(1)依法纳税;(2)财务会计管理规范;(3)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的需要;(4)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5)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6)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7)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生产管理规定。
  数量:根据管理需要和发票印制量限量指定印制企业。
  程序:(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四川省地方税务局提出许可申请;(2)申请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送四川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3)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4)四川省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辽宁公务员报名入口
  期限:地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4)《特种行业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5)《印刷经营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6)生产、办公用房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7)购买印制设备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有效证明;(8)设备及技术资料;(9)内部管理制度;(10)主管税务机关对依法纳税的意见。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1)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临时到本省、
  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经营地的发票。”
  条件:(1)依法纳税;(2)开展业务需要;(3)提供的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程序:(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持有关资料向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许可申请;(2)申请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送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3)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4)经营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期限:地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到经营地从事经营活动、提供或接受服务的有关合同(协议);(4)《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拆本使用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5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
  条件:(1)依法纳税;(2)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3)业务上有临时性特殊需要;(4)在同一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管辖的分支机构业务量小、发票使用量少。
  数量:按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种类和数量。
  程序:(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许可申请;(2)申请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期限:地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申请人及分支机构《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3)财务会计、发票管理情况说明;(4)业务特别需要说明。
  (3)使用计算机开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4条规定:“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外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
  条件:(1)依法纳税;(2)财务会计管理规范;(3)纳税人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4)使用电子计算机开票必须具备的硬件设施;(5)需要使用电子计算机开票。
  程序:(1)申请人如实填写《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许可申请;(2)申请人将《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有关资料报送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行政许可”窗口;(3)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作出不受理、不予受理、要求补正材料、受理的处理;(4)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查、作出决定。
  期限:地税机关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
  申请材料目录:(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2)《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及复
印件;(3)申请人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协议);(4)购买电子计算机及打印机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和计算机开票管理软件。
  (4)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27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条件:(1)依法纳税;(2)财务会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3)特殊情况需要跨规定的使用区域;(4)能确保携带、运输的空白发票的安全。
  数量:按审批地方税务机关核准的发票种类和数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