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典当行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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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
2006.12.26
施行日期
2006.12.26
文号
琼商务运[2006]521号
主题类别
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效力等级
地方规范性文件
海南省考试局登录时效性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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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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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商务厅、省公安厅关于加强典当行规划和监督管理的通知
(琼商务运〔2006〕521号)
各市(县)商务局、公安局,洋浦经济发展局,各典当企业:
  目前,我省共有典当行71家,有些是过去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经贸委批准设立的,有些是国家商务部新批准的,成立的时间与准入条件各不相同。在2006年年审中,对照《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的规定和要求,部分典当企业还存在较大差距,有的甚至不具备经营条件,省商务厅已对少数企业进行了整改、整顿。
  “十一五”期间,省商务厅将结合我省现有典当行的数量、分布、行业发展需求和各市县经济发展、人口数量等综合情况,对全省典当行的总量、布局进行规划管理。同时,各级商务、公安部门将进一步规范典当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促进我省典当业健康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划管理
  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动态调整的原则进行管理。
  (一)规划布局
  1、海口市保持现有总量51户,不再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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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三亚市作为地级市,经济发展潜力较大,总量控制在10户以内;
  3、其余市县(含洋浦开发区)人口数量达到50万以上或国内生产总值达到40亿元以上的总量控制在3户以内,达不到上述指标的总量控制在2户以内;
  4、上述调控总量包含设立的分支机构。
  人口数量和国内生产总值依据海南省统计局《海南统计月报》2005年12月公布的数据。
  (二)动态调整
  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关于“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或者自核发营业执照之日起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营业,或者营业后自行停业连续达6个月以上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分别收回《典当经营许可证》、《特种行业许可证》,原批准文件自动撤销”的规定,对典当行实行动态管理。
  (三)年度安排
  1、省商务厅根据商务部年度新增典当行指标数量优先在尚未设立典当行或现有典当行数量较少的市县安排指标。
  2、各市县每年新增典当行数量原则上只安排1家。
  3、为确保新增典当行初审工作如期按质完成,各市县要组织企业按时申报并认真审核。
  4、省商务厅按上报材料的合格情况和时间顺序受理,先合格的优先审核上报。
  二、日常监管
  (一)加强硬件建设
  1、设立营业柜台、典当物品保管库房和保险箱(柜、库)。
  2、营业柜台、门窗和保管库房设置防护设施。
  3、设置报警装置和录像设备(录像资料至少保存3个月)。
  4、配备必要的消防设施及器材。
  (二)健全规章制度
  1、所有典当行必须按照省商务厅公布的典当行章程、典当行业务规则、内部管理(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制度范本制定和健全上述规章制度,并认真贯彻执行。
  2、严格按照《典当经营许可证》批准的经营范围经营,严禁擅自扩大经营范围。
  3、在营业大厅的显著位置公布下列内容:业务规则,安全制度,典当行简介,注册资本,法人代表,经营范围,业务经理及主要管理人员,举报电话(省商务厅、市县商务部门,省公安厅、市县公安部门)。
  (三)强化当票管理
  1、典当行在经营过程中要使用由省商务厅按商务部要求监制的当票和续当凭证,严禁使用其他任何票据替代,违者将依法严肃查处。
  2、健全典当行内部的当票管理制度,实行专人专管,建立业务员申领登记本,严格掌握当票的流向。
  3、要规范当票的填制,详细填写当票中的所有事项,不允许随意涂改;利率和综合费率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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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严格财务制度
考录专题网报名入口云南省  1、严格按照《典当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典当行的资产进行管理。
  2、依照法律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真实记录并全面反映典当行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及时编制并向当地商务局和省商务厅报送季度报表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3、如实提供省商务厅指定的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财务审计报告和出资能力证明。
  4、严禁集资、注册资本抽逃、拆借资金及吸收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
  (五)完善特行管理
  1、申请人领取《典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向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典当行《特种行业许可证》,并提供下列材料:
  (1)申请报告;
  (2)《典当经营许可证》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个人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具的无故意犯罪记录证明;
  (5)典当行经营场所及保管库房平面图、建筑结构图;
  (6)录像设备、防护设施、保险箱(柜、库)及消防设施安装、设置位置分布图;
  (7)各项治安保卫、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8)治安保卫组织或者治安保卫人员基本情况。
  2、所在地县(区)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受理后应当在10日内审核批准完毕。经批准的,颁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3、申请人领取《特种行业许可证》后,应当在10日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4、无正当理由未按照规定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及营业执照的,将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六)规范变更程序
  1、典当行申请变更事项应严格按照《海南省商务厅关于典当企业变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提交有关材料、证件(照)。
  2、典当行需要变更经营地址的,应在提交变更申请前报告省商务厅,经现场查看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待装修基本完工并由省商务厅验收合格后,典当行才能上报经营地址的变更申请,否则一律不予受理。
  三、信用建设
  各市县商务局和省商务厅将建立所有典当行信用档案。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的检查
情况要及时记录在案,并作为典当行年审和参加行业各种评定的依据。省商务厅将定期在新闻媒体及我厅网站上向社会公布企业诚信建设情况。
  各典当行要认真对照《典当管理办法》和以上条款逐条进行整改,各级商务、公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典当行的监督管理。今后每年年审时,要按照以上规定严格审查,达不到要求的不能通过年审,直至吊销其《典当经营许可证》。
  特此通知。
海南省商务厅   
海南省公安厅   
二OO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