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0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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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公务员报考时间【字 号】
【施行日期】2002.02.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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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的通知
区政府各委、办、局、外高桥保税区管委会、张江园区办,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
英语ab级考试报名  经区政府同意,现将《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本市实施公务员医疗补助试行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0115号)和上海市医疗保险局、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关于上海市公务员医疗补助费中集中统筹补助经费管理使用有关事项的通知》(沪医保200135号)精神,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试行意见。
  一、医疗补助的对象和起始时间
  在本区范围内,下列对象经新区人事局会同新区财政局认定后,享受本试行意见规定的医疗补助:
  (一)符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机关,人大、政协机关,审判、检察机关和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等单位中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经批准,依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上述对象享受本试行意见医疗补助的起始时间为2001年3月19日。
  二、医疗补助的形式
  采取单位补助和区集中统筹补助相结合的形式。
  三、医疗补助费的筹资标准
  医疗补助经费筹资标准为本单位工作人员年工资总额的4%。其中,单位补助费为2%,集中统筹补助费为2%。
  四、医疗补助的经费来源
  符合第一条规定医疗补助对象的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区级财政列入预算。每年由新区财政局会同新区人事局核定当年医疗补助经费总额和享受医疗补助的工作人员数额。
  单位补助费由新区财政局核拨;集中统筹补助费由新区财政局根据经费使用情况,直接核拨到新区医疗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医保办”)。
  五、医疗补助费的用途和管理
  (一)集中统筹补助费
内蒙古人才培训网公务员  1、用途和标准
  (1)对退休人员住院和急诊观察室、门诊大病及家庭病床个人自负医疗费(含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自负部分)补助50%。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成绩查询  (2)对工作人员住院和急诊观察室个人自负医疗费中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起付线以下自负部分补助50%。
  (3)对肾透析、精神病、恶性肿瘤等大病、重病患者个人自负医疗费有困难的,其个人自负医疗费另外再给予酌情补助(具体办法另定)。
  2、管理和监督
  由新区医保办根据有关规定进行管理,新区社会发展局、人事局、财政局负责监督。
  3、补助的程序
  (1)职工发生属于集中统筹补助范围的费用,由职工填写《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统筹补助个人申报表》,并附医疗费原始收据,向其所在单位申请补助。
  (2)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填写《浦东新区公务员门诊大病和家庭病床医疗费用补助申报汇总表》(浦医保补助1号表)、《浦东新区公务员住院和急诊观察室医疗费用补助申报汇总表》(浦医保补助2号表)、《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统筹补助支付凭证》等相关表格(另发),于每月1日至10日向新区医保办申请结算。新区医保办按照规定审核后支付补助经费,并将使用经费每季度报新区财政局核算。
  (二)单位补助费
  1、用途和标准
  (1)以单位工作人员年工资总额0.5%的部分参加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
  (2)以单位工作人员年工资总额1.5%的部分参加新区总工会组织的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
  2、管理
  由各单位集中组织参加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按照沪工总保(2001)60号、61号文件精神执行;参加新区总工会组织的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的,其具体操作办法由新区总工会另行制定。
  六、其他
  (一)属于本试行意见对象的单位必须先填写《浦东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单位登记表》,经新区人事局会同新区财政局审核认定后,其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方可享受相关的医疗补助。
  (二)已参加市总工会退休职工住院医疗互助保障计划的退休人员,实施集中统筹补助的有关事项按照沪医保(2001)115号文件执行。即先由市总工会医疗互助保障计划进行给付,再由集中统筹经费进行给付;两项补助费用大于个人实际自负费用的,按照个人实际自负医疗费进行补助。
  (三)原享受公费医疗的街道、镇级机关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比照本试行意见执行,经费由街道、镇财政列入预算。具体办法由各街道、镇自行制定。
  (四)各类事业单位对原享受公费医疗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可参照上述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标准和使用要求,制定有关管理办法,医疗补助经费由原渠道解决。
  (五)本试行意见由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人事局、总工会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