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08讲非现金对价、应付客户对价、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三、非现金对价
1.非现金对价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股权、客户提供的广告服务等。非现金对价按照下列原则进行考虑:
非现金对价对交易价格的影响
【例22】甲企业为客户生产一台专用设备。双方约定,如果甲企业能够在30天内交货,则可以额外获得600股客户的股票作为奖励。合同开始日,该股票的价格为每股4元。假定根据以往经验,甲企业当日估计,该600股股票的公允价值计入交易价格将满足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
件。合同开始日之后的第27天,企业将该设备交付给客户,从而获得了600股股票,该股票在此时的价格为每股4.5元。假定甲企业将该股票作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022高考志愿填报系统【分析】本例中,合同开始日,该股票的价格为每股4元,甲企业当日估计,由于该600股股票的公允价值计入交易价格将满足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甲企业应将该600股股票的公允价值2400元计入交易价格。
合同开始日之后的第27天,甲企业获得了600股股票,该股票在此时的价格为每股4.5元,因对价形式原因而发生的变动,即300元(4.5×600-4×600)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接上,假定合同开始日,由于缺乏执行类似合同的经验,甲企业当日估计,该600股股票的公允价值计入交易价格将不满足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其他条件不变。
【分析】本例中,合同开始日,该股票的价格为每股4元,由于缺乏执行类似合同的经验,甲企业当日估计,该600股股票的公允价值计入交易价格将不满足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限制条件,甲企业不应将该600股股票的公允价值2400元计入交易价格。
合同开始日之后的第27天,甲企业获得了600股股票,该股票在此时的价格为每股4.5元。甲企业应按股票(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即2400元(4×600)确认为收入,因对价形式原因而发生的变动,即300元(4.5×600-4×600)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2.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同时,如果客户向企业投入材料、设备或人工等商品,以协助企业履行合同,企业应当评估其是否取得了对这些商品的控制权,取得这些商品控制权的,企业应当将这些商品作为从客户收取的非现金对价进行会计处理。2021注会考试时间
四、应付客户对价
1.企业在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同时,需要向客户或第三方支付对价的,应按下列规范进行处理:
【例23】某消费品制造企业与大型连锁超市签订一年期合同,约定超市在1年内至少购买价值1500万元的产品。合同规定:企业需要在合同开始日向超市支付150万元的不可返还款项,以补偿超市为了摆放商品更改货架发生的支出。高考成绩查询系统入口
【分析】(1)企业支付给超市的150万元并未取得可明确区分的商品或服务,因此为交易价格的抵减。
(2)企业应在确认商品销售收入的同时,按比例抵销售收入10%(150/1500)。例如:企业在某月实现了发票金额为240万元的销售,则应当确认收入准则减去给超市的对价24万元,从而确认收入为216万元。
【教师提示】这里的应付客户对价还包括可以抵减应付企业金额的相关项目金额,如优惠券、兑换券等。
2.这里的第三方通常指向企业的客户购买本企业商品的一方,即处于企业分销链上的“客户的客户”。
3.有时,企业需要向其支付款项的第三方是本企业客户的客户,但处于企业分销链之外,如果企业认为该第三方也是本企业的客户,或者根据企业与其客户的合同约定,企业有义务向该第三方支付款项,则企业向该第三方支付的款项也应被视为应付客户对价进行会计处理。
4.应付客户对价中包含可变金额的,企业应当根据本准则有关可变对价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估计。
五、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一)重大融资的处理原则
什么叫国家公务员当合同各方以在合同中(或者以隐含的方式)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客户或企业就该交易提供了重大融资利益时,合同中即包含了重大融资成分。
需要说明的是,企业应当在单个合同层面考虑融资成分是否重大,而不应在合同组合层面考虑。
【准则规范】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企业在确定该重大融资成分的金额时,应使用将合同对价的名义金额折现为商品的现销价格的折现率。该折现率一经确定,不得因后续市场利率或客户信用风险等
情况的变化而变更。企业确定的交易价格与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
【账务处理】
情形1:企业为客户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
借:长期应收款(应收合同价款)
贷:主营业务收入(现销价格)
未实现融资收益(倒挤差额)
情形2:客户为企业提供重大融资利益的
借:银行存款等(已收合同价款)
未确认融资费用(倒挤差额)
贷:合同负债(现销价格)
(二)重大融资成分的判断
1.在评估合同中是否存在融资成分以及该融资成分对于该合同而言是否重大时,企业应当考虑所有相关的事实和情况,包括:
(1)已承诺的对价金额与已承诺商品的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如果企业(或其他企业)在销售相同商品时,不同的付款时间会导致销售价格有所差别,则通常表明各方知晓合同中包含了融资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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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企业将承诺的商品转让给客户与客户支付相关款项之间的预计时间间隔和相应的市场现行利率的共同影响,尽管向客户转让商品与客户支付相关款项之间的时间间隔并非决定性因素,但是,该时间间隔与现行利率两者的共同影响可能提供了是否存在重大融资利益的明显迹象。
2.如果在合同开始日,企业预计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与客户支付价款间隔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考虑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企业应当对类似情形下的类似合同一致地应用这一简化处理方法。
【例】合同约定的支付条款目的是向企业或客户提供保护,以防止另一方未能依照合同充分履行其部分或全部义务。
【注意】超过一年的,如果相关事实和情况表明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时间并未向客户或企业就转让商品或服务的交易提供重大融资利益,则认为合同中没有包含重大融资成分。
3.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与客户支付相关款项之间存在时间间隔并不足以表明合同包含重大融资成分。企业向客户转让商品与客户支付相关款项之间虽然存在时间间隔,但两者之间的合同没有包含重大融资成分的情形有:
考研数学一真题及答案(1)客户就商品支付了预付款,且可以自行决定这些商品的转让时间;
【例】企业向客户出售其发行的储值卡,客户可随时到该企业持卡购物;企业向客户授予奖励积分,客户可随时到该企业兑换这些积分等。
(2)客户承诺支付的对价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可变的,该对价金额或付款时间取决于某一未来事项是否发生,且该事项实质上不受客户或企业控制(例如,按照实际销量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
(3)合同承诺的对价金额与现销价格之间的差额是由于向客户或企业提供融资利益以外的其他原因所导致的,且这一差额与产生该差额的原因是相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