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
【公布日期】2013.01.17
【字 号】苏人保规[2013]1号
【施行日期】2013.0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
正文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市财政局关于《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的实施意见
(苏人保规〔2013〕1号)
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办法》(苏府规字〔2012〕6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市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纪要(〔2012〕17号)精神,为进一步健全完善苏州市社会医疗救助制度,切实减轻参保人员大额医疗费用负担,现结合苏州市区实际,现就贯彻实施意见通知如下。
  一、救助方式
  根据办法规定,苏州市区社会医疗救助方式包括保费补助、实时救助、年度救助和自费救助。
  二、经办管理
  保费补助和实时救助由市区社保经办机构(包括市社保中心、吴中区社保中心、相城区社保中心,下同)负责经办,并严格按办法规定执行。
  市区年度救助和自费救助由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统一以补充医疗保险项目的形式向商业保险机构-- 东吴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保公司”)投保,由市区社保经办机构与商保公司共同经办。
  三、年度救助和自费救助规定
  (一)实施范围。
  苏州市区年度救助和自费救助实施范围为苏州市区,包括市本级、姑苏区、高新区、吴中区和相城区,不含工业园区和吴江区。
  (二)救助对象。
  1.年度救助为:苏州市区实施范围内所有参加职工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参保人员。
  2.自费救助为:苏州市区实施范围内符合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参保人员。
  (三)筹资标准。
  年度救助与自费救助的筹资标准为:各类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每人每年40元;其中,职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社保基金”)承担30元/人/年,政府承担10元/人/年,参保人个人不缴费。
  市社保中心应当与商保公司签订《苏州市社会医疗年度救助、自费救助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议”)。合作协议生效后,市社保中心、吴中区社保中心和相城区社保中心分别按协议约定,于每个保险年度初按年初参保人数一次性将保费总额划转到商保公司。在保险年度结束时,按年度的平均参保人数(平均参保人数为1-12月每月初参保人数与每月末参保人数之和除以24)分别调整当年度保费总额。
  按照办法规定筹资标准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四)救助待遇标准。
  1.年度救助待遇标准。
  (1)参保人员在年度内发生的自负医疗费用,累计达到4000元的补偿800元,超过4000元的部分按以下8个区间分段比例超额累进计算:
  区间段救助比例救助下限救助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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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间段
救助比例
教师资格证上半年报名救助下限
救助上限
4000元(不含)-7000元(含)
30%
800
1,700
7000元(不含)-1万元(含)
35%
1,700
2,750
1万元(不含)-2万元(含)
45%
2,750
7,250
2万元(不含)-3万元(含)
55%
7,250
12,750
3万元(不含)-4万元(含)
65%
12,750
19,250
4万元(不含)-5万元(含)
75%
19,250
26,750
5万元(不含)-10万元
85%
26,750
69,250
10万元以上
95%
河南大学研究生招生简章69,250
上不封顶
  (2)对于具有本市户籍,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均月收入在本市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在年度内发生并结算的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达到4000元,且未享受实时救助的低收入家庭人员,其全年医疗费用自负部分享受60%的救助。当本救助标准低于前款救助金额时,按就高原则救助。
  2.自费救助待遇标准。
  符合规定的自费救助对象,在年度内发生的住院自费医疗费用,按以下标准进行救助:
  区间段救助比例救助下限救助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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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间段
救助比例
救助下限
救助上限
6000元(不含)-1万元(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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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
0
2,800
1万元(不含)-5万元(含)
80%
2,800
34,800
5万元(不含)-10万元(含)
85%
34,800
77,300
10万元以上
90%
77,300
上不封顶
  新认定纳入实时医疗救助范围的人员,按照上述自费医疗费用救助标准,自其资格认定之日起追溯补偿6个月,最早追溯至2013年1月1日。
  3.在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享受年度救助和自费救助的人员,自负和自费医疗费用一次或累计达到起付标准以上的即可按规定享受救助待遇,起付标准年内不重复计算。社保局在线人工咨询
  4.按照办法规定救助待遇标准由人社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保险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
  (五)目录范围。
  1.年度救助目录范围:按照办法规定被救助对象发生门诊和住院自负医疗费用应当在医疗保险目录范围内。
  2.自费救助目录范围:按照办法规定被救助对象超出苏州市社会医疗保险报销目录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用自费部分。但不包括以下自费医疗项目:
  (1)不符合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2)未使用苏州市社会保障卡就医结算发生的医疗费用。
  (3)使用超出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范围以外的药品。
  (4)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及组织源。
  (5)人工器官和体内置放材料(具体内容见附件一),超过社会医疗保险限量限价规定。
  (6)新型、昂贵的诊疗项目和耗材:如PET-CT、中子刀(快中子后装)以及单价在6000元以上的医疗保险目录外检查、化验、等项目和特殊医用材料。
  (7)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公共卫生负担或已从第三方获得补偿的医疗费用。
  (8)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