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药事管理与法规》章节考点: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
2017年执业药师考试时间为10月14、15日两天,考生们还有三个多月时间准备。执业药师考试分为中药学和药学两类考试,记忆点与常考点繁多!《药师管理与法规》是一门比较重要的内容,考生要注意这部分内容!
第七章 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
医疗用管理(1-2分)
药品类易化学品的管理(2分)
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的管理(1-2分)
兴奋剂的管理(1分)
疫苗的管理(2分)
七、特殊管理的药品管理(12-13分)
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放射品,实行特殊管理。*
太原招聘网 国家对预防性生物制品的流通实行特殊管理*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药品类易化学品,实施一定的特殊管理;对兴奋剂药品,依其品种不同实施不同层次的管理。
(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3-4分)
1.概述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概念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 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
精神药品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产生依赖性 的药品。 *
依据精神药品使人体产生的依赖性和危害 人体健康的程度,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精神药品和第二类精神药品。 *
麻醉药品与精神药品的专有标志*
麻醉药品专用标志样式(颜:天蓝与白相间* )
精神药品的专用标志样式(颜:绿与白相间*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管理部门、职责*
(1)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并会同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对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实施监督管理。
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监督管理工作。
(2)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对造成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县级以上地方公安机关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造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流入非法渠道的行为进行查处。
(3)卫生部门负责医疗机构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使用管理。 *
2.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我国生产和使用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
《麻醉药品品种目录(2013版)》共121个品种,其中我国生产及使用的品种及包括的制剂、提取物、提取粉共有27个品种,具体有以下品种。
国家执业药师考试网(1)*
(2)秆浓缩物(包括果提取物、果提取物粉)
(3)2013年江西省公务员职位表二氢*
(4)地芬诺酯*
(5)*
(6)氢可酮*
(7)氢酮
(8)*
(9)(包括阿托品注射液) *
(10)阿片(包括复方樟脑酊、阿桔片) *
(11)*
(12)哌替啶*
(13)瑞
(14)
(15)蒂巴因
(16)可待因*
(17)*
内蒙古二建2022成绩(18)双氢可待因
(19)乙基
(20)福尔可定*
(21)布桂嗪*
(22)*
我国生产及使用的第一类精神药品有7个品种,具体有以下品种。 *
(1)*
(2)司可普通话证书编号查询入口*
(3)*
(4)γ-羟丁酸*
(5)*
(6)马吲哚*
(7)*
目前,我国生产及使用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有29个品种,具体有以一下品种 *
(1)异*
(2)格鲁米特
(3)*
(4)
(5)阿普唑仑*
往届生考国考太难了 (6)
(7)氯氮(艹卓) *
(8)*
(9)
(10)艾司唑仑*
(11)氟西泮
(12)
(13)甲丙氨酯*
(14)
(15)硝西泮
(16)奥沙西泮
(17)*
(18)
(19)唑吡坦*
(20)透皮贴剂*
(21)布托啡诺及其注射剂*
(22)*
(23)*
(24)地佐辛及其注射剂
(25)片*
(26)氨酚氢可酮片
(27)曲马多*
(28)*
(29)*
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生产
(1)生产总量控制
(2)定点生产和销售渠道限制
国家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行定点生产制度。*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合理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需求总量,确定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 ,并根据年度需求总量对定点生产企业的数量和布局进行调整、公布。
定点生产企业应当严格按照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年度生产计划安排生产,并依照规定向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生产情况。
经批准定点生产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不得委托加工(毒毒麻精,生生中原)。
定点生产企业生产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原料药 只能按照计划销售给制剂生产企业和经批准购用的其他单位,小包装原料药 可以销售给全国性批发企业和区域性批发企业。
定点生产企业只能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销售给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以及经批准购用的其他单位。
定点生产企业只能将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销售给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企业、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医疗机构 或经批准购用的其他单位。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
(1)定点经营企业必备条件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定点批发企业除应当具备药品管理法第15条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的开办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①有符合《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规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储存 条件。
②有通过网络 实施企业安全管理和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经营信息的能力。
③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 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
④符合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定点批发企业布局 。
(2)定点经营资格审批*
①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称为全国性批发企业,应当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布。 *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批准全国性批发企业时,应当明确其所承担供药责任的区域。 *
②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称为区域性 批发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布。 *
③专门从事第二类精神 药品批发业务的药品经营企业,应当经所在地省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予以公布。 *
仅取得第二类精神药品经营资格的药品批发企业,只能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④从事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的全国性批发企业、区域性批发企业,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发业务。
如需开展此项业务,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 必须有此项目;如许可经营范围没有此项目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 《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企业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其《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中加注(第二类精神药品原料药或第二类精神药品制剂)。 *
⑤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实行统一进货、统一配送、统一管理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 可以从事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业务。 *
(3)购销和零售管理
全国性 批发企业,应当从定点生产企业 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
区域性 批发企业,可以从全国性批发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区域性批发企业从定点生产企业购进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制剂,须经所在地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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