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陆青枝
(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兰州,730030)
【摘 要】建造师是一种建筑类职业资格,我国现阶段实行注册管理。本文将对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针对性提出一些建议,供有关部门参考,以提升我国建造师队伍素质和执业水平。
【关键词】建造师;注册管理;问题;建议
一、概述
我国的建造师是指在工程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从事关键岗位的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级别分为一级建造师和二级建造师。2004年首次推行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考试科目为《建设工程经济》、《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和《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要求参加4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的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按照专业划分,目前共设10个专业类别:建筑工
程、公路工程、铁路工程、民航机场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市政公用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一级建造师在注册登记后,可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工程建设管理、施工活动的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活动。在实施建造师制度后,原有的项目经理制度相继废除。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业资格注册中心统计数据显示,截止2014年底,全国共有337610人完成了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临时执业证书人员除外),其中变更注册人员为200819人,增项注册人员为19971人,注销注册人员为3218人。应该讲,推行一级建造师职业资格考试和注册管理制度,是我国在建筑施工领域迈出的关键性一步,工程实践也证明,对于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提高工程项目综合管理水平,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二、注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人员分布不均衡
目前,在全国337610人注册一级建造师中,31个省、市、自治区(总后除外)注册人数最多的前五名分别是:江苏省36904人、浙江省30435人、北京市27526人、广东省25214、山东省22160人,最少的后五名分别是甘肃省2259人、海南省1018人、宁夏区819人、青海省654人、西藏区99人。从注册人员的分布情况看,显然是东部高于西部,且个别省份差距十分明显;近几年通过考试人员数量,仍
然是东部地区多于西部地区,通过建筑、公路、铁路等专业的要明显多于民航、矿业、机电等专业的人数。造成以上差距主要是与地区人口密度、科教文化、经济政策以及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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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注册时弄虚作假现象严重
自2007年6月起,全国一级建造师初始
注册工作全面启动,申报注册时由省级部门
和建设部注册中心进行互审,实行注册许可
审批和执业行为监管机制。但是,在一级建
造师每年、每批的注册审核时,主管部门都
会发现和通报一些弄虚作假行为的,如同时
安徽省考职位查询受聘两个单位、学历等,还有一些已经
注册成功但又尚未发现的人员。原建设部
2006年颁布的《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已明
确规定,申请人不得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
假材料,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申请获
取注册;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两个
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上担任施工单位项目负
2021法考报名责人。
3、挂靠现象十分普遍
近几年来,随着国家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的加大和建造师制度的推行,一级建造师挂
国家公务员考试报名查询靠注册现象十分普遍,在注册中心已经完成
注册的一级建造师中,其实相当部分人员是
以挂靠形式存在的。由于市场需求不断升温,
高额的挂靠费甚至让一些非专业人士也趋之
若鹜,全国范围掀起“一建”考试热潮。应试
者一旦通过考试就以其他单位的名义进行挂
靠注册,一年不上班也能轻松赚到几万元。
对于受聘单位来讲,仅以小的投入就可换取
技术资质的增项和升级,还可参与工程投标
等相关活动,节约了人力资源成本,挂靠对
于双方来讲可谓双赢。
但是,一些跨地区、跨行业挂靠注册的
一级建造师,一旦施工单位中标后,由于人
证实际分离,挂靠人员根本不可能亲自到场
履行项目经理日常职责,施工单位只能通过
变更或委派不具备一级建造师资格的管理人
员充当项目经理。频繁变更单位进行挂靠注
册,不但给主管部门加大了的工作量和难度,
也扰乱了正常的建筑市场秩序,损害了建设
单位的利益,无法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4、一级建造师与项目经理之间关系混淆
不清
目前,许多人仍将一级建造师混同为项
目经理,想当然认为拿到一级建造师证书后
就是项目经理,或者至少应该享受项目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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待遇,这种理解是完全荒谬的。我们知道,
一级建造师是一种职业资格,取得证书仅仅
是担任项目经理的一个前提条件;项目经理
则是建筑企业为实施某一特定工程项目管理
而设置的一个岗位职务,是企业法人代表授
权或聘用的、一次性的工程项目施工管理者。
由此可见,一级建造师执业活动范围可涉及
工程管理的许多方面,即“一师多岗”,建造
师注册受聘后,可以担任建设工程项目
施工的项目经理、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
管理、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注册
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大中型项
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必须由取得注册建造师资
格的人员担任,而取得注册建造师资格的人
员能否担任项目经理,则由企业自主决定。
因此,尽管建造师制度已经取代了过去的项
目经理制度,但二者不能完全混同,应区别
开来。
三、建议
1、要切实加强一级建造师注册审核
我国的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采取两级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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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即省级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厅、建委)
初审和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建
设部、交通运输部等)终审。对于已经取得
一建造师资格证书并受聘于一个单位的人
员,聘用单位必须按照要求向注册管理部门
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申请材料。省级有
关部门和建设部注册中心要认真进行互审,
并加强与人事部门的联合审核,重点审核学
历证书、劳动人事关系、养老保险等个人原
始档案及证明材料。对于在注册过程中发现
的弄虚作假行为,必须从严处理,注册管理
信息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确保一
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公开、透明。
2、要不断完善一级建造师执业信用等级
制度
建造师注册管理制度推出后,住房和城
乡建设部开通了中国建造师网,一级建造师
查询系统中设置了注册信息查询、继续教育
查询、执业状态查询、行为评价查询四大模
块,目前后三种查询信息尚未完善。随着互
联网络信息的发展,今后的建造师注册管理,
将越来越依靠网络信息监控。因此,要不断
完善一级建造师执业信用等级制度和网络信
息平台,将每一个建造师基本情况、业绩等
执业行为活动录入整个职业信息档案,按照
积分高低建立信用等级,并建立投诉、举报
渠道,对于注册建造师在工作中出现的违法、
违规等不良行为及处理情况进行记录和公布
社会监督。主管部门、建设单位、监理单位
等可以直接对建造师职业状态进行登录查
询,作为核准投标和同意委任项目经理的一
个重要参考。
3、要加强继续教育管理
过去的项目经理,施工经验和知识结构
较低,文化水平层次不齐,难以接受新知识、
新理念,越来越不能适应工程建设发展。而
建造师应该是懂管理、懂技术、懂经济、
懂法规,综合素质较高的复合型人才。
为进一步提高注册建造师职业素质,提高建
设工程项目管理水平,保证工程质量安全,
促进建设行业发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
2010年11月15日正式颁布了《注册建
造师继续教育管理暂行办法》。《办法》
规定,注册建造师应通过继续教育,掌握工
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增加职业
道德和诚信守法意识,熟悉工程建设项目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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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
作者:陆青枝
作者单位:西部中大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兰州,730030
刊名:
工程建设标准化
英文刊名:Standardization of Engineering Construction
年,卷(期):2015(1)
引用本文格式:陆青枝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存在问题的几点建议[期刊论文]-工程建设标准化 201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