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第一篇: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教师持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教育法》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规定:以普通话作为工作语言的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教师、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对尚未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分情况进行培训。国务院国发〔1992〕63号文件要求:“用普通话进行教学是合格教师的一项必备条件,应当成为评估教学质量、评选优秀教师评聘教师职务的一个内容。”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确定: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向认定机构提交“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我校实行教师普通话等级证书上岗制度:
一、新进教师普通话达不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不予录用。具体要求:语文教师达到二级甲等以上,其他的教师均需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教学辅助人员达三级甲等以上。
二、教师在校园内必须讲普通话,在课堂上不讲普通话者不准上岗。
三、实行普通话水平考核与教师聘用挂钩,凡教师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普通话等级并取得证书的,不得申报参与职称的评定。
四、一线教师必须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推普活动,并将此作为评优评先的基本条件。
本制度即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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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日
第二篇:关于教师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上岗的通知
关于教师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上岗的通知
桂教语工〔2003〕1号
各地、市、县教育局,柳铁教委,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国家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教语用〔2000〕1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的实际情况,现将全区教师持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上岗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教师上岗普通话水平要求
(一)语音教师(包括播音主持专业教师)不低于一级乙等(92分),对外汉语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87分);以少数民族语言授课为主的民族学校的教师不低于三级甲等(70分)。
(二)1953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教师教育教学用语应使用普通话,并努力提高水平,普通话水平等级不作硬性规定。
(三)职业学校向社会聘(录)用的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专业实习指导教师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三级甲等。卫滨区人民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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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高等学校教师中,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
2020山西公务员考试时间学校教师资格,普通话水平等级不作硬性规定;其他的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须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并达到本通知规定要求。
(五)民办、私立学校,包括职业学校、中小学和幼儿园的教师普通话培训测试由批准办学的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持证上岗要求与属地教师相同。
广州招聘工作(六)195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师范专业和其他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的专业的学生,均应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
各年龄段教师应达到的普通话水平等级(分数)分别是:
1.1954年1月1日至1963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教师
(1)中、小学和幼儿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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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柳州、桂林、梧州、北海、防城港、钦州、玉林、贵港、贺州、河池、百、来宾市和南宁地区等14个地市城区(不含2000年12月31日以后划入城区的郊区乡、镇、村,下同)的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乙等(80分),其他科目的教师不低于三级甲等中的75分。
三江、融水、金秀、龙胜、恭城、隆林、罗城、环江、巴马、都安、大化、富川等12个少数民族自治县以及享受民族自治县待遇的资源、凌云、西林3个县的教师(含语文)不低于三级甲等。
其他县城区教师(含语文)不低于三级甲等中的75分,乡、镇、村教师不低于三级甲等(70分)。
(2)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
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他专业教师不低于三级甲等中的75分。
2.1964年1月1日至1973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教师
(1)中、小学和幼儿园:
上述14个地市城区和非少数民族自治县(市)城区的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乙等中的83分,其他科目的教师和乡、镇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乙等;乡、镇其他科目的教师和村小教师(含语文)不低于三级甲等中的7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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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12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及3个享受民族自治县待遇的县的语文教师不低于三级甲等中的75分,其他教师不低于三级甲等。
(2)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
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乙等中的83分,其他专业教师不低于二级乙等。
3.1974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
(1)中、小学和幼儿园:
上述14个地市城区和非少数民族自治县(市)城区的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其他教师和乡、镇、村的教师(含语文)不低于二级乙等。
上述12个少数民族自治县及3个享受民族自治县待遇的县的城区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乙等,其他教师(含乡、镇、村的语文教师)不低于三级甲等中的75分。
(2)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
语文教师不低于二级甲等,其他专业教师不低于二级乙等。
(七)对尚未达到上述规定要求的在职教师(包括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分别情况进行培训。城镇教师最迟应在2005年以前达到规定要求,工作难度较大的偏远乡村教师最迟应在2010年以前达到规定要求。
(八)2000年起入学的师范专业和与口语表达关系密切专业的学生毕业时普通话水平要求仍按自治区教育厅、语委《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各级各类学校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通知》(桂语〔2000〕8号)规定执行,未达到二级乙等者缓发毕业证书。
二、普通话水平纳入录(聘)用考评条件
(一)教师资格认定中的普通话水平要求,参照本通知规定。教师录(聘)用、晋级、评优,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达到本通知规定作为条件之一。
(二)引进区外教师、区内教师调动易地任教,其普通话水平不低于本通知规定的接收地教师的要求。
(三)职称评审时,教师普通话水平测试成绩未达到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晋升)职务必备任职年限延长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