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煜、王中健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其他侵权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14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8860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应江罗艳华陆曼曼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周煜;王中健 
【当事人】周煜王中健 
【当事人-个人】周煜王中健 
【代理律师/律所】朱丽文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李忠孝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朱丽文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李忠孝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朱丽文李忠孝 
【代理律所】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考研调剂信息在哪里看
2021山西省考进面分数线【原告】周煜 
【被告】王中健 
【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理赔款认定为王中健个人财产部分的金额。 
【权责关键词】撤销侵权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涉案理赔款认定为王中健个人财产部分的金额。《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七)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无异议。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王中健被确诊为肺癌后,其投保的富德生命人寿公司于2020年6月30日向王中健赔付279445元,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12月21日向王中健赔付71813.69元。根据法律规定,上述款项均属于具有人身性质的人身保险费,故应属于王中健的个人财产。周煜与王中健虽系夫妻,但目前王中健因疾病需要此款进行时,周煜应当予以返还上述款项。一审法院扣除账户余额21950.01元认定尚需返还329328.68元,合法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周煜上诉称理赔款中分为确诊即理赔和才报销两部分,后者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信。综上所述,周煜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虽适用法律不当之处,但结果正确,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239.93元,由周煜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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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周煜、王中健系2008年结婚的再婚夫妻,结婚时周煜、王中健均带有未成年子女,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王中健投保了重大疾病险等险种,2020年5月王中健被确诊为肺癌后,富德生命人寿在2020年6月30日向王中健一次性赔付了279445元(该公司另有理赔款20593.19元王中健未提出主张),太平财产保险在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12月21日期间向王中健赔付了71813.69元,以上理赔款均打款至王中健名下招商银行卡中,该卡由周煜持有,根据王中健提供的交易记录,以上款项在到账后大部分被周煜取款或转账,王中健因疾病向周煜要求归还上述招商银行卡,双方发生纠纷,王中健2020年12月21日向招商银行申请挂失银行卡,挂失时其账户余留数额为21950.01元。后王中健办理了新的银行卡。    一审另查明:1、王中健与周煜再婚后辞职承担家务,未再参加工作,周煜一直在保险公司担任业务主管,收入较高,家庭的开支及王中健的生活费用由周煜支付,王中健在确诊患有肺癌后已几次在医院,的费用
亦由周煜支付,2020年12月王中健、周煜产生家庭矛盾后双方分居,目前周煜已向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该案正在诉前调解阶段。2、根据医院的方案,王中健准备在2021年6月8日进行新的,但王中健表示其缺乏费用。3、在诉讼过程中,周煜向人民法院提供若干王中健的保险单,周煜拟证明婚姻存续期间已花费20余万元为王中健及王中健的儿子投保,王中健还提供付款流水记录,拟证明在王中健确诊肺癌后为王中健的支付费用13万余元。4、周煜提出王中健再婚后在2009年间将王中健个人所有的位于长沙市司马里的房产出卖,其出卖款未用于夫妻生活,也未用于抚养小孩,所以该款应该用于其个人疾病。王中健对以上其出售房屋的事实予以认可,主张其出售房屋的款项已用于自家小孩的教育和生活开支。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一、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周煜为王中健投保重大疾病险,在王中健确诊肺癌后,保险公司向王中健赔付的款项属于具有人身性质的保险金,应认定为王中健个人财产,他人(包括周煜在内)在未经王中健同意或缺乏法律依据情况下不得动用王中健个人财产。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支出(包括个人生活费用)原则上应该由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王中健的疾病费用也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来开支,动用王中健个人财产支付费用应征得王中健同意,在王中健未认可的情况下周煜以所得理赔款已部
分支付费用的抗辩理由一审法院不予认可,周煜应将从王中健招商银行卡取款或转账的款项归还交给王中健自行保管,现扣除王中健招商银行卡挂失时账户余留数额21950.01元,周煜还应将保险理赔剩余的329328.68元退赔给王中健(即279445元+71833.69元-21950.01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一审判决:一、周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王中健退赔329328.68元;二、驳回王中健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85元,由王中健承担165元,周煜承担3120元。 
招商银行网上申请银行卡【二审上诉人诉称】周煜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中健起诉;2.一、二审诉讼费由王中健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在认定王中健个人财产上未查明区分确诊即理赔部分和才报销或补偿部分,系认定事实错误,必然导致使用法律错误;2.一审判决认为周煜未经王中健同意,用王中健的个人财产支付王中健的医疗费用,不扣抵周煜动用王中健个人财产部分,系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3.一审判决仅适用侵权责任法,无视婚姻法的适用,径行判决周煜承担侵权责任,系法律使用错误,本案
应当依法驳回王中健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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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煜、王中健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湘01民终8860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周煜):周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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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文,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忠孝,湖南旷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王中健):王中健。
审理经过     上诉人周煜因与被上诉人王中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2021)湘01民终8860号民事判决(以下简称“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
年7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周煜向本院提出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王中健起诉;2.一、二审诉讼费由王中健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判决在认定王中健个人财产上未查明区分确诊即理赔部分和才报销或补偿部分,系认定事实错误,必然导致使用法律错误;2.一审判决认为周煜未经王中健同意,用王中健的个人财产支付王中健的医疗费用,不扣抵周煜动用王中健个人财产部分,系事实认定错误和法律适用错误;3.一审判决仅适用侵权责任法,无视婚姻法的适用,径行判决周煜承担侵权责任,系法律使用错误,本案应当依法驳回王中健的起诉。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王中健辩称:请求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原告诉称     王中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请求周煜返还王中健重大疾病保险赔款人民币351278.69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查明的事实:周煜、王中健系2008年结婚的再婚夫妻,结婚时周煜、王中健均带有未成年子女,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王中健投保了重大疾病险等险种,2
020年5月王中健被确诊为肺癌后,富德生命人寿在2020年6月30日向王中健一次性赔付了279445元(该公司另有理赔款20593.19元王中健未提出主张),太平财产保险在2020年5月28日至2020年12月21日期间向王中健赔付了71813.69元,以上理赔款均打款至王中健名下招商银行卡中,该卡由周煜持有,根据王中健提供的交易记录,以上款项在到账后大部分被周煜取款或转账,王中健因疾病向周煜要求归还上述招商银行卡,双方发生纠纷,王中健2020年12月21日向招商银行申请挂失银行卡,挂失时其账户余留数额为21950.01元。后王中健办理了新的银行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