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一建的报考条件和专业对照表
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公布日期】2021.04.29
【分 类】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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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
  “五一”劳动节前夕,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十大典型案例。这些案例涉及劳动报酬、年休假、经济补偿等内容,涵盖传统劳动争议、新业态用工纠纷以及疫情防控期间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等。
  广东高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去年以来,广东法院共审结劳动争议案件5.3万件,全省各级法院注重发挥审判职能,积极与人社部门、工会、工商联等组织联系,不断完善“一站式诉讼服务体系”及多元化解劳动争议机制,共同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及劳动者依法维权,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统一。
 
  一、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拒付劳动报酬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马某诉某铝业公司劳动争议案——禁止以承揽协议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
  三、沈某诉某设备制造公司劳动争议案——年休假天数应按累计工作年限确定
  四、某电子公司诉符某某劳动合同纠纷案——用人单位不得以逼迫离岗等方式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五、廖某诉某服务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不得以劳务派遣协议期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六、康某诉某家具厂劳动争议案——依法制裁“职业碰瓷”行为
多省明确2.5天休假  七、岑某诉某快递公司劳动争议案——快递小哥自带车辆的油耗未约定的由公司负担
  八、谢某诉某餐饮公司劳动争议案——用人单位应正确计付疫情期间停工停产的工资及生活费
  九、朱某诉某创意公司劳动争议案——受疫情影响劳动仲裁时效应从宽把握
  十、万某诉某市政府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决定案——用人单位招用未成年人须承担相应责任
 
一、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拒付劳动报酬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2020小学成绩查询入口
  被告人郭某于2019年2月分包了某公司部分施工工程,并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施工期间,公司代郭某向部分民工支付工资,还向郭某支付工程款32万元。2019年3月起,郭某
先后拖欠67名民工工资41万余元。同年5月16日,有关人社局受理有关民工集体投诉后,向郭某发出了劳动保障监察限期工资支付书,责令郭某在十日内支付拖欠民工的工资,但郭某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同年8月23日,检察机关对郭某提起公诉。案件审理期间,郭某家属将拖欠民工工资41万余元存入人社局账户,部分民工对郭某表示谅解。
  【裁判结果】
  湛江市麻章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郭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愿意接受处罚,并支付拖欠的薪酬,得到部分务工人员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
全国考试网入口  【典型意义】
  建筑领域拖欠民工工资问题是治欠工作重点。本案中人民法院既追究了被告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责任,又敦促其筹措资金结清所欠工资,得到了务工人员谅解,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二、马某诉某铝业公司劳动争议案——禁止以承揽协议等方式规避用工责任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马某入职某铝业公司从事锅炉工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及办理个人社会保险。2018年4月,铝业公司与包括马某在内的每一位从事铝锭生产人员各签订一份《承揽协议》,约定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2018年8月,马某在工作时摔倒致骨折入院,出院后申请工伤认定受阻成讼,请求确认其与某铝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裁判结果】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认为:劳动者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劳动,在用人单位铝锭生产车间从事劳动生产并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应认定双方劳动关系成立,不能因双方约定不属于劳动关系,即否定双方实际存在的劳动关系。经调解,双方达成某铝业公司向马某支付补偿款5万元的协议。
  【典型意义】
  用人单位为规避用工责任而与员工签订承揽协议,实际履行中符合劳动关系特征,人民法院依法认定为劳动关系,并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实现和解,依法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三、沈某诉某设备制造公司劳动争议案——年休假天数应按累计工作年限确定
  【基本案情】
  1996年9月,沈某参加工作,先后入职若干单位,2006年4月在离开前一用人单位之后随即入职某设备公司。2019年7月,沈某以其入职后未享受过年休假待遇为由,与设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申请劳动仲裁后起诉,诉请设备公司支付未休带薪年休假工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