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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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打印自己的准考证原告:北京华晟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经海五路3号院15号楼3层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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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张勇,董事长。
国家公务员考试网职位表2023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继英,北京市京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保全,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律师。
多省明确2.5天休假被告:彭赛金,*,198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马驹桥镇新海北里祥和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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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梅,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杰,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华晟经世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彭赛金(以下简称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继英、杨保全,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荣梅、孙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不支付被告2021年2月1日至3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6136.78元;2.不支付被告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48元;3.不支付被告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金216863.5元;4.不支付被告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379.31元;5.原告与被告解除劳动合同合法;6.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11月5日至2020年3月31日期间,被告任原告关联公司副总经理;2020年4月1日,劳动关系转入原告。2021年1月,被告因经营理念分歧,依仗管理地位与团队员工恶意对抗,消极怠工,多次严重违纪,经多次催促整改无效,原告于2021年3月11日与被告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被告违规请事假未获批准,被告不出勤构成旷工,不应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本人无加班申请记录,不存在加班;原告春节期间统一安排年休假,被告已享受年假;被告签订有年度任务书,其未完成销售任务,不享有年终奖。故原告不服京通劳人仲字[2021]第3354号裁决书,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4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被告担任总经理;执行标准工时制度,每周休息日为周六、周日,原告未要求被告加班或被告未按加班审批流程进行审批而自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被告薪资标准为40000元;被告工作中一年内累计旷工5日以上(含)或连续旷工3日(含)以上的,或一个月内累计迟到或早退3次以上的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原告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任何经济补偿;合同期限自2020年4月1日起至11月4日止。2020年11月5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1年3月1日、2日,被告请休事假;3月7日,被告以家中事宜为由申请3月8日至12日休事假5天,原告审批不同意,原告再次以家中事宜为由申请3月8日至10日休事假3天,原告再次审批不同意。被告自3月8日起未到岗出勤。
2021年3月11日,原告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被告于2021年1月26日报备去东莞出差,事后提交的报销单据显示实际去了杭州、深圳,因涉嫌旷工及提供虚假报销凭证,原告要求在3月8日前提交说明及真实出差的证明材料但至今未提供;2021年2月至今,超越权限多次违规批准其他员工的不当请假,严重扰乱管理秩序;2021年3月7日违规递交事假申请,明确拒绝后无故未到岗上班,已构成旷工。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决定于3月11日解除劳动合同。
另查,2020年3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2020年智能制造产品事业部总经理绩效责任书,约定考核周期为2020年1月1日至12月31日;业绩指标即产品销售净利润目标(Mo)为1600万元,核算条件为取得客户验收单;绩效考核KPI为知识产权3项、技术支持部门满意度;核算方法为净利润完成率R≥50%,年终奖为Mo*2%*(R*80%+KPI得分*20%),R<50%,年终奖为0;奖金发放之前离职或辞退,则不计发奖金;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造成重大损失者,有权停发所有奖金。
经核实,2021年2月6日至18日,原告安排春节放假调休;被告2020年2月请事假1天,原告在当月工资中扣除事假1天及1月出差2.5天工资;2021年3月,被告出勤3天。
其后,被告向北京市通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请。2021年10月9日,仲裁委作出京通劳人仲字【2021】第3354号裁决书,裁决原告支付被告2021年2月1日至3月10日期间工资差额6136.78元、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未休年休假工资11034.48元、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年终奖金216863.5元、2020年4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1379.31元,驳回被告的其他仲裁请求。原告不服该裁决,向本院提起诉讼;被告未提起诉讼。
庭审中,原告主张被告报备去东莞出差,但提交至杭州、深圳报销单据,涉嫌旷工扣发该期间2.5天工资,且涉嫌提供虚假报销凭证。被告主张其向上级汇报同意后拟至深圳出差,因客户告知在深圳,故至深圳与广州万维图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洽谈合作,后至杭州与杭州酷仓宝科技有限公司讨论仓库软件事宜,后返回北京,其系因公出差且并未虚报差旅费。原告认可被告可自行决定出差,但主张两公司均非原告客户。
原告主张智能制造产品事业部副总经理林燕文于2月1日调整岗位为规划设计总监,被告多次批准其违规事假,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审批记录(记载林燕文于2月2日请事假1天、4日至5日请事假2天、2月20日请事假1天、2月23日请事假0.5天、2月25日请事假0.5
天、2月26日至3月5日请病假5天、3月8日至12日请事假5天,均由被告审批同意;3月14日,林燕文称因家中事宜申请事假,由于被告无法审批请陶总审批)。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林燕文不同意调岗降薪,被告作为其直属上级有权批准林燕文请假申请。
同时,原告主张被告上述行为及3月8日起事假未获批准不到岗,严重违反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规定。为证明其主张,原告提交了员工手册(V20200306)、发布通知邮件及员工手册培训确认单,员工手册(V20210101)及员工手册修订意见回执单。其中两版员工手册均规定员工请事假天数每月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年累计不得超过8个工作日;统一安排在春节集中休假;员工手册(V20210101)规定弄虚作假包括任何或其他事实上的虚假陈述、提交虚假材料、隐瞒自身与工作有关的事实的行为,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的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其与陈江南、林燕文系原告高管及间接持股股东,原告在上市前夕通过调岗、调整办公场所、移除聊等方式排挤架空被告等人,意图迫使被告离职从而触发退伙条款,意图使其丧失持股平台有限合伙人身份进而剥夺上市后的高额投资回报,在原告作出解除通知前后多次进行谈判协商。为反驳原告的主张,被告提交了多份谈话录音及记录(含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原告对此不予认可。
2023年江苏公务员省考时间被告主张其2020年7月4日、9月5日、10月10日、11月7日存在周六加班,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交核心工作分析会通知(记载上述日期被告参加线上会议,汇报时长分别为1小时、40分钟、40分钟、40分钟;汇报时间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提前或推迟,届时会及时通知汇报人,汇报结束后请退出会议室)。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此并非加班,即使算作加班,时长亦非全天,且10月10日为倒休工作日。
被告主张智能制造产品事业部净利润完成率R为84.41%,原告应支付奖金。为证明其主张,被告提交了原告职工王丽丽的记录(记载智能制造事业部2020年奖金统计,其中净利润为13505876.4,R为84.41%,KPI总分0.92,年终奖核算275019.89,年终奖288887.51;被告于1月30日询问王丽丽31日前能否发放,王丽丽回复应该发不了,还没有审批完)、办公软件截图(显示王丽丽为人力资源部绩效主管)。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王丽丽系负责招聘工作的员工,无权确认奖金,因原告即将上市,此仅为预估数据,智能制造产品事业部净利润仅为210万左右。为反驳被告的主张,原告提交了审计报告(记载智能制造产品事业部2020年度营业收入为65816641.67元,净利润为2102040.83元)。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此系依据原告单方提供的材料进行的审计,不具有客观性;原告在仲裁时主张净利润为350万元,与审计报告不符;智能制造事业部2020年营业收入超1亿元,
2020年12月单月业绩高达6140万,审计报告记载收入与事实不符;西安工业大学智慧校园项目已验收,审计报告未列明该项目,可见审计项目不完整;市场体系费用分摊比例不合理;原告净利润为7969万元,作为核心事业部净利润仅为210万有悖常理。为此被告提交了王丽丽向其发送的邮件(含2020年12月各产品事业部业绩统计、2020年1-12月一览表)、西安工业大学验收证明、国新文化控股股份有限公司2020年年度报告。原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邮件仅为业绩统计,并非净利润核算,西安项目未实际验收,智能制造产品事业部自成立一直处于亏损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