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请休假管理规定
为进⼀步加强和规范请休假制度管理,明确请休假审批程序及各项休假福利政策,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总则
1.1 本规定适⽤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体员⼯,由⼈资⾏政部负责监督实施。
1.2 中国⼤陆地区国家法定节假⽇(共计11 天)包括:元旦1天、春节3 天、清明节1 天、劳动节1 天、端午节1 天、中秋节1天、国庆节3 天,如有调整,按国家最新规定执⾏。员⼯在中国⼤陆以外地区⼯作的,按所在国家和地区节假⽇法规执⾏。1.3 中国⼤陆地区⼯作员⼯,可享受的假种包括年休假、探亲假、病假、事假、婚假、丧假、⼥员⼯四期假、陪护假、⼯伤假、节育假、献⾎假等11种假种。中国⼤陆以外地区⼯作的,可根据所在国家和地区劳动保障规定并结合休假规定按如下执⾏:
多省明确2.5天休假
1.4 各规定假种除特别说明外,休假天数均含法定节假⽇与公休⽇(公休假⽇为星期六、星期⽇各1天)。
1.5 本规定所称⽉均以30 天计;⽉计薪天数均按照21.75天计(21.75 天为中国⼤陆地区现规定的⽉计薪天数,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数据为准,中国地区以当地劳动法规为准)。
1.6 考勤统计
1.6.1晚于规定时间到岗或早于规定时间离岗的视为迟到或早退;2 个⼩时(含)以上的视为旷⼯,旷⼯按整⽇缺勤计算。
1.6.2各部门考勤负责⼈应负责填写本部门上⽉《考勤统计表》,于每⽉2⽇前经部门领导审批后分发⼈资⾏政部操作与备案,考勤记录留存期限为考勤记录⽣成后2 年。
2 假种(中国⼤陆地区)
2.1 年休假
2.1.1 公司实⾏强制年休假制度,年休假当年有效,不得延期使⽤。年休假应尽量⼀次性使⽤完毕,分次使⽤最多不超过三次(请休假按实际休假天数申请)。各部门须协助员⼯确定年休假计划,保证员⼯年休假在各假种中优先使⽤,并⽀持员⼯休假计划的执⾏。
2.1.2累计⼯作1年(含进⼊前⼯作经历)以上的员⼯可享受年休假,年休假最长可休15天(含法定年休假及公司奖励年休假),根据员⼯从业经历及⼯龄核定年休假天数,核假办法具体如下:
进⼊公司前⽆⼯作经历的、⼯作不满⼀年的,当年不享受年休假;第2年1⽉1⽇起可享受年休假5天,第3年1⽉1⽇起可享受年休假11天(含公司奖励年休假6天),随后每下⼀⽇历年度增加1天公司奖励年休假,直⾄年度年休假天数达15天为⽌。
进⼊公司前有1年(含)以上⼯作经历的,当年可享受年休假天数={(12-进公司⽉份)/12}×根据国家规定现有⼯作年限可休假天数上限(不⾜1天向上取整);进⼊公司前累计⼯作已满1年不满20年的,第2年1⽉1⽇起可享受年休假10天(含公司奖励年休假),随后每下⼀⽇历年度增加1天公司奖励年休假;进⼊公司前累计⼯作已满20年的,第2年1⽉1⽇起每年可享受年休假15天。
公司奖励年休假=按上述核假办法计算休假天数-法定年休假天数(⼩于0 天的按照0 天计算)
2.1.3 派驻⾄企业⼯作(中国⼤陆以外地区,含港澳台地区)且家庭常住地为中国⼤陆的员⼯,年休假按企业或当地法定休假政策
执⾏,年度休假时间不少于15 个⼯作⽇。
2.1.4 在计假年度内员⼯遇到下列情况之⼀者,当年不再安排年休假(如当年年休假休完后遇到下列情
况之⼀者,则下⼀年度不再安排年休假):
员⼯累计⼯作满1年不满10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含)的;
员⼯累计⼯作满10年不满20年,病假累计超过90天(含)的;
员⼯累计⼯作满20年以上,病假累计超过120天(含)的。
2.1.5 员⼯按公司规定申请各类休假时(除⼯伤假和视同出勤假种外),必须保证优先使⽤带薪休假,即在有未休带薪休假的情况下,应先休带薪休假。在已申请年休假⽽⽆法正常休假的情况下,可以于当年内申请调休。
2.1.6年休假补偿
年休假补偿天数=国家法定年休假天数-已休年休假天数,未休的公司奖励年休假不予以补偿。
年休假补偿⾦额=⽇补偿标准×3倍×补偿天数。
⽇补偿标准=⽉标准⼯资或⽉基本年薪÷21.75(其中21.75天为国家现规定的⽉计薪天数,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调整后数据为准。)申请流程
每年1⽉可申请上⼀年度未休年休假补偿,经所在部门领导审批确认,⼈资⾏政部及公司领导核准后随⼯资发放。
因个⼈原因未在规定有效期内申请休假或个⼈⾃愿放弃休假的,或调⼊公司当年年休假未请休完毕的,不享受年休假补偿。
注:法定年休假天数为:累计⼯作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
累计⼯作满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累计⼯作满20年以上,年休假15天。
2.1.7年休假天数不含法定节假⽇与公休⽇。
2.2 探亲假
2.2.1 凡与配偶、⽗母等直系亲属(含⾃幼抚养员⼯长⼤,现由员⼯供养的亲属,但不含其他旁系亲属中具有⽗母称谓的家庭成员)不居住在⼀起,且不能在公休假⽇团聚,且⼯作地点与配偶、⽗母住宿地相隔三百公⾥以上的可以享受探亲假,探亲假不得分次使⽤。探亲假分为:⼀年⼀次探⽗母假:未婚员⼯在公司连续⼯作满1年后可以享受每年20天的探⽗母假;因⼯作原因,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员⼯⾃愿两年探亲⼀次的,可两年给假⼀次,假期为30天。
⼀年⼀次探配偶假:已婚员⼯在公司连续⼯作满1年后可享受每年30天探配偶假,需提供由配偶⼯作单位出具的常驻⼯作地证明。
四年⼀次探⽗母假:已婚员⼯在公司连续⼯作每满四年,且⽗母在异地者可享受⼀次探⽗母假20天,即每四年为⼀个休假周期,在⼀个休假周期满后的⼀年内可⾃⾏选择休假时间,如休假周期内未使⽤该假期,逾期不再有效,不得提前使⽤。
2.2.2 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和法定节假⽇,不得分次使⽤,且可按相关规定报销探亲交通费。不允许以报销探亲费⽤为⽬的,仅在周末或国家法定假⽇期间请休探亲假。
2.2.3 路途假根据实际需要计算,最多不超过2天,员⼯探亲路途费⽤报销需经公司⼈资⾏政部审核后,根据公司探亲费报销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报销。
2.2.4 员⼯与⽗母、配偶均不居住在⼀起,在探望配偶的当年⼜探望⽗母的,如果顺路同向只给其中⼀种假期,路途假按实际需要计算,探亲费⽤按较远⼀地报销;如果不顺路则分别给假。如员⼯的⽗母与配偶同居⼀地的,员⼯只能享受探配偶假,不能享受探⽗母假。
2.2.5 员⼯探亲期间如因丧事、疾病、意外伤害等原因不能按时返回公司的,必须在两个⼯作⽇内委托部门申请续假,并上交有关机关或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及病丧假等证明(以盖有公章的证明为凭),分别按丧假、病假和事假处理,未及时续假者按照旷⼯处理。
2.2.6 ⼀个⾃然年度内探亲假及年休假累计不得超过45个⽇历天。
2.3 事假
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天。如因特殊客观原因确需申请超过20 天事假的,需报公司领导审批,但最长不得超过60天。
2.4 病假
2.4.1 员⼯因病或⾮⼯伤休假超过1天(不含)以上的,需持地、市级以上医院相关诊断证明办理请假⼿续;确因急诊⽆法事前请假,应在次⽇办理补假⼿续。
2.4.2 员⼯患有重症疾病或传染病的,必须经当地的地、市级以上医院检查、医疗中⼼复检确认痊愈后⽅可返岗⼯作。
2.4.3 员⼯患病或⾮因⼯负伤需长期休病假的,按本⼈实际参加⼯作年限和在本公司⼯作年限,可享受3个⽉到24个⽉的医疗期,医疗期的确定和计算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
2.5 婚假
2.5.1 公司在册员⼯,⼯作期间登记结婚的,依照国家及员⼯长期⼯作所在地区的相关政策请休婚假,经公司批准后执⾏,再婚员⼯同等享受。
2.5.2 婚假必须在领取结婚证后⼀周年内使⽤,不得分次使⽤,过期不得补假。
全国教师招聘考试网2.5.3 试⽤期员⼯待试⽤期结束后,⽅可申请休婚假。
2.5.4 婚假期间视同出勤。
2.6 丧假
2.6.1 员⼯直系亲属(指配偶、⽗母、⼦⼥、祖⽗母、外祖⽗母、孙⼦⼥(外孙⼦⼥)、曾祖⽗母、曾外祖⽗母)或配偶⽗母去世,可给予丧假7天。员⼯直系亲属或配偶⽗母在外地,需前往料理丧事的,可酌情给予路途假2天,丧假期间视同出勤。
2.6.2 丧假应在亲属去世后三个⽉内使⽤,不得分次使⽤,逾期不得使⽤。
2.6.3 丧假路途费⽤报销根据公司相关规定执⾏。
2.7 ⼥员⼯四期假
2.7.1 ⼥⼯经期假
⼥员⼯在⽉经期间持地、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需要休息者,可给假1天,视同出勤。
2.7.2产检假
怀孕⼥员⼯在⼯作时间内根据医⽣建议进⾏产前检查所占时间算作劳动时间,视同出勤,需出⽰医院产检相关证明,否则按病假处理,但产前检查中发现的异常症状需要及额外遵医嘱检查所需的时间,按病假或其他假种申报休假公⽂。
2.7.3 产假
2.7.
3.1⼥员⼯单胎顺产,出具结婚证、⽣育服务证、出⽣证明,参照国家及员⼯长期⼯作所在地区政策,经公司批准后,按当地政策规定确定产假天数;经医院证明属于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育的,每多⽣⼀个婴⼉增加产假15天;产假(含多胞胎⽣育等)必须连续不间断申请。
2.7.
3.2⼥员⼯怀孕期间流产的,根据医院出具的病休证明给予流产假,⼥员⼯怀孕不满2个⽉流产的,给予15天产假;怀孕不满4个⽉30天;满4个⽉以上(含4个⽉)⾄7个⽉以下42天;7个⽉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如果与⼯作地政策不⼀致的,按当地政策执⾏。
2.7.
3.3 产假天数均含国家法定休假⽇、公休⽇,须连续不间断申请。
2.7.
湖南公务员省考时间2020
3.4 产假期间⼯资待遇:参照《北京市企业职⼯⽣育保险规定》为其报销⽣育医疗费、计划⽣育医疗⼿术费⽤、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其他费⽤。在⽣产后,由员⼯本⼈提供相关材料,医院⼈资⾏政部为其办理⽣育津贴申领⼿续。⽣育津贴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由北京市⽣育保险基⾦
⽀付。
2.7.4 哺乳假
2.7.4.1 有不满1周岁婴⼉的⼥员⼯,在每天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时间(不含往返路途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另计),每次30分钟,也可以合并使⽤,哺乳假期间视同出勤。
2.7.4.2年哺乳时间合并⼀次使⽤,使⽤天数(不含休息⽇和法定节假⽇)的计算办法为:(12个⽉-已休产假⽉数)×30/7,计算结果如遇⼩数点四舍五⼊。哺乳假合并⼀次使⽤时必须⾃产假结束后第⼀天开始申请。
注:凡符合国家、地⽅法律法规及相关条例政策⽣育的(如合法⽣育⼆胎),均按上述规定执⾏。
2.8陪护假
2.8.1 员⼯配偶⽣产,凡符合国家计划⽣育政策,凭医院或⽣产单位出具相关证明,夫妻双⽅在同地的可享受陪护假15天,夫妻不在同地的,可另给路途假2天。如与员⼯长期⼯作所在地区政策不⼀致时,经公司批准后,按当地政策执⾏。
2.8.2陪护假必须在配偶⽣产后100天以内使⽤,⾄多可分2次使⽤,逾期作废。
2.8.3 员⼯配偶施⾏绝育⼿术,需要员⼯护理的,经施⾏⼿术
医疗机构证明,可享受陪护假7 天。
2.9⼯伤假
2.9.1 员⼯发⽣⼯伤事故时,需在1个⼯作⽇内向所在部门进⾏申报,由其所在部门通知⼈资⾏政部,并于3个⼯作⽇内上报书⾯材料,
由公司⼈资⾏政部通过劳动保障部门进⾏⼯伤认定,符合⼯伤条件的按⼯伤处理,否则按病假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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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2 ⼯伤假最多不超过12个⽉,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者,经保险所在地市级以上劳动能⼒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
2.10节育假
2.10.1 凭医院证明,员⼯实⾏节、绝育⼿术以及检查所需的时间,均视为节育假,节育假期间视同出勤。
2.10.2 员⼯因节、绝育⼿术事故⽽造成的休假,经医疗鉴定机构确认后按照⼯伤假处理(条件不符的,按病假处理)。
2.11献⾎假
员⼯参加公司组织的献⾎活动,经⼈资⾏政部确认可享受3天献⾎假(按⾃然⽇计算,视同出勤),献⾎假在献⾎后1个⽉内使⽤有效,不得分次使⽤。?
2.12 外籍⼈员弹性福利假
2.12.1为尊重外籍⼈员宗教信仰及风俗习惯,在中国⼤陆⼯作的外籍⼈员可享受5 天弹性福利假,此假种主要⽤于外籍⼈员本国特⾊节⽇休假(如圣诞节、感恩节、复活节、开斋节等)。
下半年初级会计报名时间2.12.2 原则上休假时间应与员⼯本国重⼤法定节假⽇相近,如员⼯当年未申请请休,跨年不再累积计算。
2.12.3 外籍⼈员弹性福利假期间视同出勤。
3请假审批流程
3.1 员⼯休假应遵循“先申请再休假”的原则,除请1天(含)以
内的病、事假可通过邮件请销假外,其它休假均需通过HRM系统申报休假公⽂,获得批准后⽅可休假;因特殊原因后补请假⼿续的,需在休假1天内电话或邮件征得所在部门领导同意,并于返岗2⼩时内公⽂补报请假⼿续。
如因⼯作原因需分批次请休年休假时,未休年休假可通过邮件申请,待部门负责⼈或公司领导批准后将邮件发送⾄本部门兼职考勤⼈员和⼈资⾏政部核销假负责⼈。
3.2 请假获得审批同意后,公⽂结束并分发⾄请假者节点,并分发给⼈资⾏政部进⾏相关薪酬操作,对于不履⾏相应报批⼿续的请假⼀律按旷⼯处理。
3.3 根据已申请的休假时间,员⼯需在休假完毕次⽇(逢节假⽇顺延)返回⼯作岗位开始上班当天内完成销假申请。员⼯如需提前销假,经所在部门确认情况属实后办理销假申请,⼈资⾏政部休假管理员根据员⼯销假记录将未使⽤的假期予以减除。3.4 如在已申请的休假截⽌时间仍不能返回⼯作岗位的,员⼯应提前按请假程序提出续假申请,经审批同意后⽅可续假;如续假⼿续未审批完毕⽽未能按时到岗办理销假的,按旷⼯论处。
3.5员⼯请假审批流程参照北京优联医院⼈⼒资源管理类公⽂审批规程相关规定执⾏。
4各假种薪酬扣发标准
各假种薪酬扣发规则详见附表。
5其他事项
5.1 内调动的员⼯,在调出单位已享受休假待遇的,原则上应在调出
单位休完可享受的所有假期;因⼯作原因⽆法在调出单位休完假期的,经调出单位证明且在休假期限内的可在调⼊单位继续享受,返聘⼈员根据协议约定执⾏。
5.2 本规定中如有与国家或地⽅政府相关政策不⼀致的,按国家或地⽅政府有关政策执⾏。
5.3 如员⼯提供虚假材料进⾏休假,则视为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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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医疗类相关特业岗位⼈员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需要安排休假的,按照相关规定执⾏。
5.5本规定⾃下发之⽇起执⾏,由⼈资⾏政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本规定下发后原相关休假⽂件同时废⽌。
附件
请休假期间薪酬操作办法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