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中级成绩查询植物检疫知识问答
1、什么是植物检疫
答:国际上将“植物检疫”定义为:旨在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传入和/或扩散或确保其官方防治的一切活动。通俗地说,植物检疫是通过法律、行政和技术的手段,防止检疫性有害生物的人为传播,保障农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一项措施。
植物检疫是人类同自然界长期斗争经验的总结,也是当今世界各国普遍实行的一项重要制度。
2、有哪些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例子?
答:古今中外,检疫性有害生物传播扩散的例子很多。
①马铃薯晚疫病。19世纪30年代,欧洲从美洲引种马铃薯时传入晚疫病,到1845年,此病在爱尔兰大流行,使当地的马铃薯几乎绝产,造成了历史上著名的爱尔兰饥荒。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②稻水象甲。1988年稻水象甲从日本、朝鲜传入我国河北省,现已在天津、辽宁、北京、吉
林等15个省(市)发生,每年在我国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亿元。
3、什么机构负责植物检疫?
答:目前我国的植物检疫机构分为国内植物检疫和口岸植物检疫两个部分。国内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按照农业和林业职责分工分别主管,省级、市级、县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按照农、林检疫分工具体负责。口岸植物检疫工作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所属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三部门相互协作,共同担负着保护我国农业和林业生产安全、服务农产品贸易的职责。
4、什么是检疫性有害生物?
答:国际上将“检疫性有害生物”定义为“对受其威胁的地区具有潜在经济重要性、但尚未在该地区发生,或虽已发生但分布不广并进行官方防治的有害生物”。该定义包括了国内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和国家之间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内容。
《植物检疫条例》将国内检疫性有害生物定义为:局部地区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的病、虫、杂草。
5、哪些物品应该接受检疫?
答:《植物检疫条例》第七条明确规定,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实施检疫:
①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
②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
会计考试在哪个网站报名>司法网个人查询系统③对可能被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污染的包装材料、运载工具、场地、仓库等,也应实施检疫。
6、新病虫是否都是检疫性病虫?
答:新病虫不一定都是检疫性病虫。将某一新病虫列为检疫性病虫应具备以下3个条件:①仅局部地区发生,分布不广:②危险性大,为害损失严重的;③能随植物及其产品调运远
距离传播的。一般来说,要经过有害生物风险分析,考虑采取检疫措施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再确定新病虫是否列为检疫性病虫。   
对于普遍发生的新病虫,或者主要靠气流等因素远距离传播,或者检疫措施效果不好的病虫,或者采取措施在经济上不划算,一般不列为检疫性有害生物。
7、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有什么义务?
答:公民在植物检疫方面应履行下列义务:
①发现新的可疑植物病、虫、杂草,应及时向植物检疫机构报告;
②调运植物、植物产品,要依照植物检疫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向植物检疫机构如实报检,不弄虚作假;
③积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开展检疫工作,如发现检疫性有害生物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应按检疫机构的要求及时进行处理,并承担处理所需的费用;
④不得私自夹带未经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入境或出境。
8、什么是调运检疫?
答:调运检疫是指植物检疫人员依据植物检疫法规对调运(包括托运、邮寄、自运、携带、销售等)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品实施的检疫并签发植物检疫证书的过程。
9、办理植物检疫证书的好处是什么?
答:在运输植物及植物产品过程中,铁路、交通、民航和邮政等部门要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市场销售农作物种子、苗木等植物及植物产品时,植物检疫机构也可能进行复检,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因此,单位或个人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后,既保证了种子、苗木等植物及植物产品的安全,又可以合法地进行运输和销售,避免因违法调运和销售植物和植物产品而受到、没收、销毁等处罚。
10、邮寄托运植物、植物产品需要办理植物检疫证书吗?
答:需要办理。邮寄、托运的植物、植物产品是检疫性有害生物远距离传播的重要途径。根据《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一律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收寄
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植物检疫证书应随货运寄。因此,邮寄和托运应施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时,必须办理植物检疫证书。
11、什么是产地检疫?
答:产地检疫是指植物检疫机构根据检疫需要,在植物、植物产品的生产地,按照《产地检疫规程》等规定的方法和程序对植物在生长期间进行的全生产过程检疫,指导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并依法签署产地检疫合格证的检疫活动。
12、种子标签上的植物检疫证明编号是什么涵义?
答:植物检疫证明编号是标注在种子标签上。用来证明该批种子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有效证明序号。当地生产的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16位),经过调运的种子标注植物检疫证书编号(17位),进口种子检疫证明编号标注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的编号(11位)。
13、发生疫情的良种场的种子、苗木应如何处理?
答:已经发生疫情的良种场、原种场、苗圃等,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控制和消灭疫情。在检疫性有害生物未消灭以前,所繁育的种子、苗木等材料不准调入无病区,经过严格除害处理并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的,方可调运。
14、为什么试验示范推产的种千苗木等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检疫?
答:《植物检疫条例》规定,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即使不是商品用种,也有传播检疫性有害生物的可能,属于必须实施检疫的范畴。因此,试验、示范、推广的种子、苗木必须经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取得植物检疫证书后,方可进行调运和试验、示范及推广。
15、哪些繁殖材料需要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答:从国外(含)引进用于科学研究、区域试验、对外制种、试种或生产的所有植物种子、种苗、鳞(球)茎、枝条以及其他繁殖材料,在引种前均应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16、出国回来带少量种子需要检疫吗?
答:需要检疫。出国同来携滞的少量种子也存在传播检疫性有害生物的风险,也需要经过批准并经检疫合格,方可带入。
根据2012年国家农业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第1712号公告的规定,出国回来携带植物种子(苗)苗木及其他具有繁殖能力的植物材料,必须经计划种植地的省级以上植物检疫机构审批许可,并具有输出国或地区官方机构出具的检疫证书。未经检疫,擅自携带种子、苗木或其他繁殖材料进境的,均属违法行为。
鉴于种子传带疫情的复杂性,在没有十分必要的情况下,建议不要从国外带种子回国。
17、农业部门哪些机构负责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答: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由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办理。在国家规定的审批限量内,种植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直接审批;超过规定限量的,由种植地省级植物检疫机构签署意见后,报农业部所属植物检疫机构审批。
18、为什么要将检疫审批要求纳入对外合同或协议?
答:将检疫审批要求纳入对外贸易合同或合作、交流等协议,作为双方共同遵守的条款,以便当引进种苗在入境口岸检疫发现规定禁止携带的有害生物或出现其他不符合检疫审批要求的情况时,引种单位或个人可以向种苗输出方提出退货和索赔要求,将损失降低到最小。
中国考试人事考试网考试报名19、引进种苗在种植期间发现疫情如何处理?
答:引进种苗种植期间一旦发现检疫性或潜在的检疫性有害生物,应立即向种植地植物检疫机构报告,并按照检疫机构要求采取严格的封锁和隔离措施,防止疫情的传出和扩散,同时,根据疫情性质,决定对植物生长设施、容器、土壤及其他生长介质是否进行消毒处理以及在一定时间内是否允许种植同类寄主植物。对于发现严重疫情的,—般应该避免再从同样国家或地区引进同类植物种苗。
20、植物检疫收费的依据是什么?
答:植物检疫收费的依据是国家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国务院1983年发布、1992年修订发布的《植物检疫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植物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其执收机构是各级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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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有哪些?
答:违反植物检疫规定的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1)未按照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2)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编号、封识的。(3)未按照规定调运、承运(或收寄)、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违反规定,擅自开拆已检讫的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或者夹带其他未经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擅自将非种用植物、植物产品作种用的。(5)违反规定,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性有害生物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或者未经批准在非疫区进行检瘦洼有害生物活体试验研究的。(6)违反规定,不在指定地点种植或者不按要求隔离试种,或者隔离试种期间擅自分散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7)其他违反植物检疫法规规定,引起疫情扩散的行为。
22、违反检疫规定的物品如何处理?
答:对于违反检疫规定调运应检植物、植物产品的行为必须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所涉及的物(产)品,应先行封存,然后按规定程序进行检验检疫,并根据检验检疫结果进行相应的处理:检疫合格的,经批评教育或必要的处罚后,所涉及的物品可以正常使用;检疫不
合格的,应按照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除害处理,处理合格的,可以正常使用,处理不合格或无法进行除害处理的,应予销毁或责令改变用途,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23、不服植物检疫机构处罚向谁投诉?
答: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本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曰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4、购买种苗需要注意的检疫问题?
答:购买种苗需要注意以下两个方面的检疫问题:(1)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购买种苗。购买者必须事先征得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或其授权的地(市)县级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检疫要求书。卖方根据检疫要求书上要求向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
机构或其授权的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随货同行。(2)从本省购买种苗。所购种苗必须经过植物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并带有植物检疫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