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护人体健康和植物安全,规范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其它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鲜蔬菜或经保鲜、冷冻、脱水、盐渍和水煮等加工的各类进出境蔬菜(含食用菌类)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辖区内进出境蔬菜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出境蔬菜实行以下检验检疫和监管制度:
  一、进境新鲜及可能携带有害生物的加工蔬菜的检疫审批制度。
  经营进境蔬菜货主或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领取《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二、出境蔬菜原料种植基地的备案制度。
出境蔬菜原料必须来自经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的出境蔬菜种植基地(以下简称蔬菜基地)
  三、国家质检总局有关规章所规定的其他制度。
  第二章  进境检验检疫
  第五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蔬菜进境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以下单证:
  一、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入境凭证;
  二、《检疫许可证》、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植物检疫证书、化学药品残留证书;
  三、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要求提供的有关单证。
  第六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境蔬菜实施检验检疫的依据:
  一、中国政府与输出国家或地区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二、中国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技术规范;
  三、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检疫许可证》列明的检疫要求;
  五、贸易合同、信用证中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七条 未经检验检疫的进境蔬菜,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不得卸离运输工具。
  第八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进境蔬菜,检验检疫机构签发进境货物检验检疫证单,准予其进境销售或使用。江西财经大学
  第九条 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进境蔬菜,必须进行技术处理或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或经处理后仍不合格的,作退运或销毁处理。
中考成绩查询入口网站  第三章 出境检验检疫
  第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蔬菜种植基地备案细则》对所在辖区内的蔬菜加工企业或出口企业所属的基地实施备案管理。
  第十一条 出境蔬菜必须来自经检疫卫生注册或登记的加工企业。
  第十二条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蔬菜出境前向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并提供以下单证:2023安徽事业单位考试报名时间
  一、加工企业检疫卫生注册或登记编号及蔬菜基地备案号;
  二、加工企业自检结果单;
  三、国家质检总局《报检规定》所要求的其他单证。
  第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依据:
  一、输入国家或地区政府与中国政府签订的双边检验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二、输入国家或地区的检验检疫法规和要求;
  三、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以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四、贸易合同、信用证等所规定的检验检疫要求。
  第十四条 检验检疫机构依据有关检验检疫规定,并结合企业对基地管理和卫土质量自控情况实施针对性检验检疫。
  第十五条 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出境蔬菜,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单》;要求出具检验检疫证书的,同时出具检验检疫证书。
  第十六条 出境新鲜/保鲜蔬菜检验有效期不超过14天,其他加工蔬菜的检验有效期不超过两个月;检疫有效期一般为21天,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和新疆地区冬季(11月至次年2月底)可酌情延长至35天。
  第十七条 需经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的出境蔬菜,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有效期内向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申报查验,经查验符合要求的,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出境货物通关单》。超过《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有效期的出境蔬菜,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重新报检。
  第十八条 出境蔬菜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必须进行技术处理或除害处理。无有效处理方法或经处理后仍不合格的,签发《出境货物不合格通知单》,不准出境。
  第十九条 装运出境蔬菜的船舶和集装箱,承运人、装箱单位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装运前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适载检验,经检验检疫合格后方可装运。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入境蔬菜的生产、加工、装卸、运输、储存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出境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对出境冷冻蔬菜、脱水蔬菜(不包括晾晒品)、水煮蔬菜等加工企业实施检疫卫生注册管理;对盐渍蔬菜、保鲜蔬菜等加工企业实施检疫卫生登记管理。
  第二十二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蔬菜实施批次管理,其批次编号应当包括加工企业注册/登记号、蔬菜基地登记备案号等信息,由出境蔬菜加工企业负责印制或标记。
  第二十三条 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境蔬菜加工企业或出口企业的质量管理、检测能力及委托实验室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运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辖区以外的入境蔬菜,由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实施监管,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通知指运地检验检疫机构。
  第二十五条 出入境蔬菜发现重大疫情、质量及安全卫生问题的,检验检疫机构应采取必黑龙江省事业单位招聘考试网
要的防疫措施和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国家质检总局。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按《供港澳蔬菜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原有关出入境蔬菜检验检疫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