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
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双酚A普查检验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中双酚A迁移量及游离酚等抽样检验,摸清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中双酚A迁移量及游离酚等的合格情况,为总局发布相关预警通报、制定相关进出口检验控制政策提供支持;
济宁人事信息网注册税务师考几门、工作内容
一普查检验抽样:对规定时间段内全国进出口聚碳酸酯类和环氧树脂类及其他相关的食品接触产品实施抽样;
二专项检测和统计分析
对所抽样品进行实验室双酚A迁移量及游离酚等的专项检测;对普查检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形成区域及全国普查报告;2023年天津市公务员招聘简章
三普查信息通报
按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通报;按法定程序向公众发布;
、组织机构
一组织协调:总局检验监管司
二参与单位:所有直属检验检疫局
三联系汇总单位: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检验实施时间为2009年12月10日至2010年3月31日;分段实施如下:
一普查检验抽样
工作内容:对2009年12月10日至2010年2月28日间进出口的聚碳酸酯类和环氧树脂类及其他相关的食品接触产品具体产品种类清单见附件1实施普查抽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产品的抽样;原则上普查期间列入清单上产品的所有进口批次都应进行抽样,但同种产品同一生产商、品牌和进口国,同一材质、器型抽样三个批次后可不再抽取普查样品;对出口批的普查抽批数,以各直属局2008年出口批次为基础,以既能确保从统计学上获得本区域的科学普查结论、又适当平衡总体普查工作量为原则,按附件2确定;
抽样依据及要求: 按照GB 14942-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规定的方法实施进出口批次的抽样具体抽样要求见附件3;
抽样时应记录产品名称、进口国别/出口目的地、生产商、品牌、材质对出口产品还应记录原材料牌号、器型以及生产日期和批号,填写现场抽样记录单;必要时对取样过程做好照片或影像资料取证工作;对样品加贴封识,并将抽样记录单复印件及产品说明含使用说明随封好的样品送交检测实验室;
二专项检测
工作内容:完成所抽样品的实验室双酚A迁移量游离酚等的专项检测;对进口产品检测双酚A迁移量及酚/游离酚项目,对出口产品根据出口国不同,按附件4确定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
1、进口产品
双酚A检测:GB/T 食品接触材料 高分子材料 食品模拟物中2,2-二4-羟基苯基丙烷双酚A的测定 高效液相谱法浸泡条件等前处理条件参照GB/T 指南的规定
酚/游离酚检测:GB/T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2、出口产品:见附件4
本次抽查样品的检测由实施抽样所在地或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验室完成;实验室检测完成后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提交有关检验检疫局;
三合格评定
工作内容:进行抽检批次双酚A迁移量及游离酚等的合格评定;
判定依据:
1、进口产品
双酚A按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在涂料中双酚A特定迁移量SML不得超过 mg/kg;塑胶制品等其他普查产品中双酚A迁移量只做检测,统计超过 mg/kg的批次数,不做合格评定;
酚/游离酚
对聚碳酸酯类,酚≤ mg/LGB 14942-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对环氧类内涂层,游离酚≤LGB11677-1989水基改性环氧易拉罐内壁涂料卫生标准;GB4805-1994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GB9682-1988食品罐头内壁脱模涂料卫生标准
2、出口产品:见附件5
各有关检验检疫局根据实验室检测报告,依照上述判定标准,对抽取批次的双酚A迁移量或游离酚等是否符合我国或出口目的地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合格评定,并依据评定结果对报检批次按照检务规定出具相应单证,对不合格批次按总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统计分析及汇总上报
工作内容:各直属局完成本辖区普查检验数据分析和工作总结并汇总至深圳局内容与格式见附件6和7;深圳局上报至总局检验司;
时间要求:各直属局于2010年3月20日前完成总结并汇总至深圳局;深圳局于2010年3月31日前完成最终总结和整体数据分析并上报至总局检验监管司;
五信息通报与对外发布
工作内容: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必要时按程序向公众发布;
六、普查工作联系机制
总局检验监管司联系人:董辉 
深圳局联系人:;
各参与局应在2009年12月15日前将本次普查活动的指定联系人报总局检验司,同时抄报深圳局;
附件:1.普查抽取产品品种范围 
2.出口普查抽批数的确定
3.普查工作抽样要求
中央新闻联播      4.出口普查检测项目和检测标准
      5.出口普查判定标准
      6.普查数据统计分析表
      7.普查工作总结报告
附件1:
普查抽取产品品种范围
本次普查工作抽取商品品种范围为聚碳酸酯类和环氧树脂类及其他双酚A相关的食品接触产品,具体包括:
1、以聚碳酸酯PC为材质的所有食品包装及食品接触材料、容器及器皿,如奶瓶、塑料水瓶、点心罐等;
2、以环氧树脂包括环氧酚醛树脂、水基改性环氧树脂等涂料为内涂层的所有食品包装及食品接触材料、容器及器皿,如易拉罐或其他食品罐等;
3、其他双酚A食品接触高风险产品,如聚芳砜PUS奶瓶、塑料瓶等聚砜树脂食品包装及接触类制品,以及聚苯醚树脂、不饱和聚酯树脂制品中的食品包装及接触类产品等;
附件2:
出口普查抽批数的确定
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对出口批的普查抽批数,以各直属局2008年出口批次为基础,以既能确保获得本区域的科学的普查结论、又适当平衡总体普查工作量为原则,分档确定,具体如下:
2008平均每季度出口批次
最低抽批数
相关直属局
湖南省单招学校分数线3000以上
200
浙江、宁波、山东
1000以上
100
福建、广东、深圳
500以上
50
天津、上海、江苏、厦门、珠海、辽宁
500以下
30
其余各局
普查期间,实际出口本次普查相关产品的批次数少于上述规定的最低抽批次数的直属局,应普查相关产品实施批批抽查,但同种产品同一生产商、品牌和出口目的地,同一材质、器型抽样三个批次后可不再抽取普查样品;
附件3:
普查工作抽样要求
对聚碳酸酯类产品,按照GB 14942-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规定的方法和数量抽取样品;对于容量小于500ml的小件产品,抽取不少于20件,以确保食品接触面材料面积不小于500cm2;所采样品应完整、平稳、无变形、画面无残缺,容量一致,不具有影响检验结果的其他疵点,样品的产品本身标识应保持清晰;